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各类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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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各类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各类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3〕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展行为,促进展览业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带动地方经济,现将对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各类展览会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拟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或与其他单位、部门、组织等联合主(承)办的各类展览会,须经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并报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展览会,具体承办单位须提交展览会的申请、审批文件和实施方案,列明展会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展会规模、届数、时间、展品范围、组委会组成和相关职责等情况。一经批准,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努力把展会办出水平、办出品牌。

三、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或联合主(承)办的展览会,市政府领导可出席开幕式,并会见和宴请来长出席展会的共同主办方的主要负责人和知名人士,但要尽量减少参加人数,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四、各有关单位拟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展览会开幕式和会见、宴请的接待计划,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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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迳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迳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请第27号请示报告及所附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蔡××与周××离婚判决书副本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中美两国目前尚无司法协定的情况下,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蔡××与周××离婚判决书副本,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一般国际关系中的互惠原则。因此,以上材料可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迳直
退回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



1985年12月26日
  【案情】

  被告人张某以个人名义,于2010年7月24日与北京亿能时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书》,受聘为该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后张某虚构招收赴以色列、安哥拉和利比亚建筑劳务人员的项目,分别按每人15000元、5000元、12000元收取费用,并以此为名,采取口头承诺、书面委托合同等方式先后骗取74人费用合计63万元。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其一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二是构成诈骗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既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也使得人们对合同这种市场经济活动的手段失去信赖,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

  二、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如何理解和认定合同,便成为是否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所在。笔者同意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上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其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取利润,这是由本罪的性质所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三、本案中张某个人接受亿能公司委托,虚构出国劳务项目,以亿能公司名义对外招收出国劳务人员。对张某的犯罪行为亿能公司并不知情,该起犯罪应认定为个人犯罪,犯罪后果由张某个人承担。

  四、既非单位犯罪,对本案的定性便不限于合同诈骗罪。张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虽然利用了合同,但张某所欺骗的对象是一般公民,并非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能仅仅因为利用了合同这一手段,就无视合同诈骗罪的双重属性,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五、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1日《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实施了一系列骗取财物的行为,应从整体上评价其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档法定刑上量刑。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