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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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1989年12月23日,交通部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拆解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港口水域进行交接的拟拆解废钢船,以及从事水上拆解活动和在综合港港区水域从事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是负责对上述活动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场(点)的,拆船人应事先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部门对设置场(点)的核准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置拆船场(点)和进行拆船作业。
第五条 拟拆解的废钢船需要进港的,应在进港前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进港申报手续,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
第六条 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须在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地点经联合检查后,方能办理交接船手续。
第七条 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办理废钢船登记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登记费。
第八条 废钢船在交接前,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见附件三,一式两份)。
第九条 废钢船交接完毕后,船上的有关船舶文书和航海图书、资料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废钢船交接完毕后,应尽早驶往或拖至拆船场(点),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动态。自航的废钢船应具备安全驶往拆船场(点)的条件;非自航的废钢船需要拖带时,应申请船检部门检验并出具拖带证明后方可拖带航行。
第十一条 自航废钢船航行或锚泊,应配备足以保障安全和操纵需要的合格船员;非自航废钢船锚泊,除配必要的船员守船外,还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船员配备和安全措施,需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船舶在抵达拆船场(点)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将船上的航海仪器、通信设备(包括收发报机、甚高频无线电话、音响和视觉信号等)、消防救生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备品和靠泊用具等拆除或撤走。
第十三条 废钢船驶往拆船场(点)前,其所有人或拆船人应及时将废钢船预计抵达的拆船场(点)和冲滩方案报主管机关核定。
废钢船冲滩前,拆船人还应将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情况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油轮在冲滩前,船舶所有人应事先将货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并必须进行洗舱、测爆,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冲滩。
第十五条 船舶坐滩或就位后,船舶所有人和拆船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防止船体倾覆和滑动。
第十六条 船舶由于滑动或其他事故而有碍航行安全时,船舶所有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通航安全。对影响航行安全而船舶所有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主管机关可予以强行清除,有关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第十七条 废钢船在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清除或委托主管机关认可的单位清除并回收残余油类物质、有毒害物质以及易燃、易爆物质。
第十八条 废钢船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确需向水中排放时,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应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废钢船在拆解过程中,不得任意向水中排放或倾倒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也不得在船上焚烧任何可燃物质。如需使用船上焚烧炉焚烧,事先需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废钢船在拆解过程中,不得将拆解的船舶部件投弃或存放水中。未清洗干净的船底和油柜必须拖到岸上拆解。
拆船作业产生的电石渣及其废液,必须收集处理,不得流入水中。
第二十一条 拆解废钢船的制冷设备,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严格管理,防止制冷剂泄漏。
第二十二条 船舶拆解完毕,拆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拆船现场。
第二十三条 废钢船在拆船场(点)就位前或在拆船作业中发生水域污染损害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或拆船人应立即采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措施,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到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述污染损害事故损害或参与清除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人员,要求赔偿或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主管机关除责令当事人采取纠正措施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涉及水上交通安全和废钢船在拆船场(点)就位前有关污染的违章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在港内和水上拆船的违章行为,依照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六日颁布的《关于船舶拆解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原名__________________
原呼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船籍港_____________
原船舶登记号数__________________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
造船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建成日期_____________
船舶尺度 总长________________米,宽______米,深_____米
船舶吨位 总吨位_____________吨,净吨位____吨,轻吨______吨
主 机 种类______________数目______功率________马力
取得船舶所有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
船舶拆解单位及其拆解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二:(港 监 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废钢船登记证书
( )_______监拆船字第_______号
船 名__________________原呼号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原船舶登记号
船舶尺度 总长_________米,宽_________米,深_________米
船舶吨位 总吨位_______吨,净吨位_______吨,轻吨_________吨
取得船舶所有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拆解单位及其拆解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三: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船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国籍或单位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
建造日期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载吃水 前____________________后_______________
登记吨位 总吨__________________载重吨______________
空载排水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机种类_________________台数________辅机台数_______
耗油量 航行每天____________________吨 锚泊每天_______吨
实际存油数量 燃油__________________吨 轻柴油________吨
润滑油___公升 气缸油_____________公升______液压油___公升
现存油污水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吨 压舱水_______吨
水质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航次装何种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舱做何种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报告确凿无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人___________
船长____________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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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47号


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泾渭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试行办法》已经8月26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咸阳市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建设、清洗消毒、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咸阳市水利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咸阳市城市供水建设管理处负责对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具体办理二次供水报建申请、二次供水的立户登记、设施验收、资格审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咸阳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咸阳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行政监督。本市的房管、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1)通过二次供水设施的储存、加压,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2)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管道或以其他形式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水箱(池)、水处理设备、气压罐、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及控制柜等。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的建筑规范,便于防护和清洗保洁,并应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 水池容积及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
 (二) 水池壁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水池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坟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三) 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水管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四) 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五) 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管道安装、机电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安装竣工后,经市水利、卫生部门验收合格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次供水资质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凭《二次供水资质证》和《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市自来水公司办理装表供水手续;凭《二次供水资质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凭《二次供水资质证》和《卫生许可证》办理整体楼宇和建筑物竣工验收。《二次供水资质证》和《卫生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条 楼宇和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已有管理部门的,由管理部门负责;已出售给住户的,由住户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应每年清洗两次以上,如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各管理单位应制订保洁制度,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一般应由专业队伍清洗,并可签订保洁合同。
 第十三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 度,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设施的卫生要求。
 (一) 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二) 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三) 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第十五条 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一) 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 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
 (二) 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三 ) 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四) 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 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五) 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第十六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变更设计,应经原审核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
 (一) 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二) 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 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三) 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四) 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报批工作流程
 (一) 二次供水单位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制式表格),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发《二次供水临时供水通知书》,凭此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二) 二次供水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文件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关于二次供水设计审查意见的函》,二次供水单位凭《关于二次供水设计审查意见的函》在规划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 二次供水设施安装完成后,由自来水公司和二次供水单位联合对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测和通水测试,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检测、通水测试报告书》报市城市供水建设管理处备案。
 (四)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验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共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次供水正式供水通知书》、《二次供水资质证》以及《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超过国家规定水压标准的[公建高度超过供水管网服务压力0.12兆帕(12米)和居民住宅楼超过六层的],必须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检修,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供水。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在检修和清洗消毒之前,要严格履行停水告知责任,如长时间停水,要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维修、清洗消毒专业人员必须经市劳动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水利、卫生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产权或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供水价格原则上只考虑实际用电费用,按水量分摊到各用户,每年应向市物价部门申报供水价格(增加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1、不按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2、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生产施工的。
 3、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4、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洁、维修的。
 5、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
 6、将二次供水设施擅自与公共管网系统连接的。
 7、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接的。
 8、在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9、不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进行水压水质检测的。
 10、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
 11、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检测不合格的。
  12、未按规定检修二次供水设施或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13、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停用二次供水设施的。
 14、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擅自停水的。
 15、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提供虚假水质检测数据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出发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政发〔2005〕50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市区范围内(包括贺州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贺州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委托贺州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方面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见附件),落实档案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保证档案的收集与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属于市重点工程的,并应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凡没有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准予备案的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在建设部有关规定出台前,可结合本规定按现成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负责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说明:




一、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准确、及时整理报送给市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会审时,针对本工程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在建设施工中的要求及在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内容等,所产生的竣工档案数量、范围,建设(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在城建档案馆指导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竣工档案收集、整理。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及组卷顺序》将竣工档案整理成册,并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先行验收,待城建档案馆确认城建档案验收合格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能安排本工程竣工验收。




二、本工程竣工档案收集的范围(收集的项目与内容)见附表。




三、本责任书一式肆份,建规委总工程师室、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持一份。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公章) 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