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毙老虎不如教育人!/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27:46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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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毙老虎不如教育人!
杨 涛

4月10日下午,湖南省常德市临江公园发生惨剧,8岁男孩梅昌华在无大人照看时,翻越1米多高的防护栏,被圈养的猛虎撕咬。其父随后赶来营救,也被猛虎咬伤右手,梅昌华在被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东方新报》4月11日)
事件发生后,应该处置“杀人老虎”如何,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一些人主张将“杀人老虎” 枪毙,以防止它再咬人及警示其他老虎。但有不少人表示了反对意见。湖南师范大学杨老师说,人被老虎咬死是惨剧,但让老虎偿命毫无意义。法律规定枪毙犯人是为了惩罚本人和教育其他人,枪毙老虎这两个目的都达不到。还有许多人表示:老虎没有思想,不可能用人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法规条款去约束它,所以它不应该被枪毙或受到惩罚。
是的,动物并没有思想,没有道德和法律观念,“弱肉强食”是自然规则,咬人对于老虎来说本是天性所然,并没有是非对错之分。枪毙这只“杀人老虎”,固然可以从肉体上消灭这只老虎,从而让它不再作害,但根本无法教育其他老虎,而且白白让国家损失这只珍贵的野生动物。所以,根据经验,曾经咬过人的老虎更容易诿发其嗜血的本性,必须严加看管甚至单独囚禁,但是,枪毙“杀人老虎”不足可取。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教育人?这起惨案的发生,与动物园安全防护措施缺乏、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有重大关系。首先,当时动物园里除了1名售票员外,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其次,动物园内每一个观赏区,除了有一些介绍园内动物资料的广告牌外,连一块警示牌或者任何有关提醒游客不得靠近铁笼的告示都没有。因此,发生了这样的惨案,动物园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对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避免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这起惨案的发生,还与男孩的家长的监护不力有关。按理说,小孩进入动物园应当由家长来陪护,以避免发生意外,家长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小孩因此爬到了1.5米高的隔离护栏里边被老虎所咬,家长当然对于此惨案负次要责任。尽管说,家长没有在一旁陪护事出有因,是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而没有买票进去,但无论如何,这个苦果还是要自己咽下。但这里可能还有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更值得天下父母注意的是应当从小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如过马路见红灯停下来,不要随地吐痰等等,让孩子从小就在规则面前止步,而不需要别人的强力制止,那么也许孩子面对动物园的隔离护栏时,在没有管理人员的情形下,不会有跨越护栏和破坏规则的冲动,也就不会有这种惨案的发生。父母要让孩子从内心尊重规则,就应当从自身做起,自己按规则办事,自觉遵守规则,孩子才能潜移默化地敬重规则,而不能如现在一些做父母的,破坏规则后沾了点小小便宜,还在孩子面前沾沾自喜。
所以,从这起惨案中,我们应当认真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汲取其经验教训,从追究人的责任着手,教育后来人避免犯同样的错误,而绝不是简单地泄愤而枪毙老虎了事。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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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部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昼夜执勤,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地扑救火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 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消防车、艇、器材装备,应当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建筑条件、交通道路、消防火源、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灭火任务的需要,予以配备。
第三条 公安消防队全体执勤人员,要搞好业务教育训练,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特点,熟悉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维护保养器材装备,不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
第四条 公安消防队在执勤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保证执勤备战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车、艇,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火灾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章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力量的组成
第六条 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二辆执勤消防车和最低数量的器材工具(见附件一)。特种消防车、手抬机动泵以及备用水带等器材,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和两名通讯员组成。执勤队长,由正、副队长和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战斗班执勤人员:水罐车和泡沫车各八名,即班长、驾驶员和六名战斗员;轻便消防车五名,即班长、驾驶员和三名战斗员。特种消防车和消防艇的执勤人
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八条 战斗员的分工代号,由班长根据战斗员的技术水平、实战经验和身体条件确定。
第九条 指挥员和通讯员应当配备全套战斗服、手电筒;班长和各号员配备全套战斗服和安全勾、安全绳、手斧、手套;班长配备手电筒;驾驶员配备战斗靴、手电筒。
第十条 执勤人员对消防车、艇上的器材工具,要明确分工,负责检查保管。水罐车、泡沫车的执勤人员,分工保管的器材如下:
(一)班长:分水器、安全绳、氧气呼吸器、防火隔热服;
(二)驾驶员:吸水管及其扳手、滤水器、异径接口、帆布水桶;
(三)一、二号员:水枪、水带、水带挂勾、泡沫枪(勾管);
(四)三、四号员:梯子、水带、水带夹、护桥、断电工具;
(五)五、六号员:梯子、水带、破拆工具、消火栓扳手、急救药箱。
第十一条 消防中队电话室、了望台,应该根据需要配备执勤人员和器材设备,保证昼夜执勤。

第三章 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任务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任务主要是:做好灭火战斗准备,闻警立即出动,扑救责任区的火灾,或按照上级的命令,扑救其它地区的火灾。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中队在执勤时,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当责任区发生火灾或爆炸,接到报警时;
(二)当责任区以外发生火灾或爆炸,接到上级命令时;
(三)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
(四)当发生其它重大灾害事故,接到上级命令时。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后,必须迅速着装登车;执勤队长检查登车情况,宣布出车命令。消防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中队出动时,要留下一名干部,集中非执勤人员,准备再次出动。

第四章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执勤队长的职责:
(一)组织好执勤力量,检查全体人员的执勤情况和车辆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情况,保证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二)掌握责任区的情况,熟悉灭火作战计划,领导执勤人员的学习、训练和各项执勤备战工作;
(三)指挥执勤力量出动,乘指挥车或首车到现场;
(四)执勤时发生的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认真填写《执勤记录》(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 班长的职责:
(一)带领全班进行学习和训练,熟悉责任区的有关情况和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做好灭火战斗准备;
(二)确定战斗员的分工代号;
(三)检查全班人员的执勤情况,保证车辆、器材和个人装备完整好用;
(四)执勤时发生的问题,及时报告执勤队长;
(五)听到出动信号时,带领全班迅速登车,待命出动。
第十八条 战斗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学习和训练,做好各项执勤备战工作;
(二)明确自己的分工和任务;
(三)保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工具完整好用;
(四)听到出动信号时,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登车。
第十九条 驾驶员的职责:
(一)维护保养好消防车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充足,车辆完整好用;
(二)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听到出动信号时,迅速发动消防车,做好出动准备;
(四)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五)出车回队后,及时对消防车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故障,迅速排除,恢复备用状态。
第二十条 通讯员的职责:
(一)迅速、准确接受报警,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出车证》(见附件二);
(二)将出车证送交执勤队长,报告火灾地点,并乘指挥车或首车出动;
(三)熟悉调集暗号和有关部门的电话号码,掌握责任区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维护保养通讯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修复,保证通讯畅通。

第五章 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中队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保证执勤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中队在每天上午上操上课前进行调班。各班清点保养车辆器材后,全体人员列队集合;执勤队长进行交接班;接班执勤队长调整落实执勤人员、车辆,安排执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中队在星期日和节日要坚持执勤,不安排学习和训练;离队休息的人员,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减少执勤车辆时,必须报告上级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如有特殊事情需要离队时,必须按规定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队,并按时回队销假。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中队必须设置门卫,担任警戒,接待报警的群众,保持车库门前道路畅通。
第二十六条 消防车库内不准住人和存放危险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使用保温炉时,要保证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电话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不准他人擅自动用通讯、信号设备。
第二十八条 执勤人员在驻地训练时,尽量不要使用执勤器材,以保证及时出动;外出训练时,必须报告上级批准,并保持通讯联络。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中队必须经常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保障执勤人员身体健康。
第三十条 执勤人员的学习、训练,熟悉责任区和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和实地演练,检查和维护消防水源等项工作,必须按照上级部署,有计划地进行。

第六章 公安消防大队、支队、总队执勤人员的组成、任务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安消防大队、支队、总队的执勤人员,由正、副大(支、总)队长、政委(教导员),战训科(股)长、参谋、调度员、通讯员和指挥车驾驶员等组成,轮流担任执勤任务。
第三十二条 城市大(支、总)队执勤人员,必须昼夜执勤,当重点单位发生火灾和两个以上中队出动时,立即前往火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大(支、总)队执勤人员出动后,留队干部要组织其他人员执勤,准备再次出动。
第三十三条 大(支、总)队执勤指挥员,负责领导各中队的执勤工作,检查执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谋人员,负责协助大(支、总)队指挥员掌握各中队的执勤情况,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填写大(支、总)队执勤记录。
第三十五条 调度员,必须熟悉通讯暗号,检验通讯设备,保证联络畅通;接受报警后,掌握火灾情况,迅速调动执勤力量;做好调度室工作记录。
第三十六条 通讯员,必须随时接受报警,每日公布气象情况,负责维护保养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做好通讯联络工作。
第三十七条 指挥车驾驶员,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好指挥车辆,接到命令随时出动,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1980年4月10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7月22日  财金[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的精神,现将财政支持经办银行发放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财政部门复核。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一是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银发〔2004〕51号规定的小企业条件;二是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下岗失业人员;三是核查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四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五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核实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四)企业申请贴息贷款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的,除了提供贷款所需文件以外,应向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五)经办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
  1.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
  2.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经办银行备案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地市财政部门备案,地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的名单,审核企业资格时应告知企业经办银行名单。
  三、财政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
  1.地市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地市财政部门备案。
  2.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地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经办银行开具的上一季度放款利息回单。同时,经办银行应将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送地市财政部门核对。
  3.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和经办银行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分开注明)的拨付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4.年度终了后20日内,地市财政部门将上年度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分别注明)拨付情况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等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
  5.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对地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进行审核清算。
  (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1.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账的认定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以下简称《呆账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账核销。
  2.年度终了后30日内,地市经办银行将上年度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附《呆账核销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地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应包括呆账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呆账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3.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拨付相当于呆账损失10%的补偿资金。同时,将审核意见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4.专员办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拨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财政负担的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拨付给地市财政部门。
  5.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账核销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呆账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地市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地市财政部门,地市财政部门将其中50%通过省级财政返还中央财政。
  (三)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由省级财政部门自主确定。
  四、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和清算
  (一)北京、上海、山东(含青岛)、江苏、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7省市(以下简称东部沿海7省市)所需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由地方预算安排。具体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其他省(市、区)需要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二)地方财政按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金额一次性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财政部每季度初向各省级财政部门(不含东部沿海7省市)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含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年终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的贴息资金预拨到地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预拨情况抄送专员办。
  五、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东部沿海7省市财政部门)应按季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和本省市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季度10日以前。在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同时抄送专员办。
  (二)地市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向地市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反映贷款的季度发生额、本年贷款累计发生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未解除责任的贷款余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下季度5日以前。
  (三)省级财政部门(含东部沿海7省市财政部门)应每半年一次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和经办银行进行现场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二)专员办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财政部。
  (三)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予追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
  (四)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媒体曝光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07-caijin0466f1_2005062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