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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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文〔2012〕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物价的能力,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信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负责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浉河区、平桥区、鸡公山管理区、上天梯管理区、羊山新区、南湾湖管理区、工业城行政管理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平抑物价、实行政府价格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动态价格救助、建立应急保障机制等政府多渠道依法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同级价格、财政、税务、土地、房管、住建、人行等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政府主管价格工作的市长、县长任组长,负责指导、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监督和稽查等日常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同级财政拨款与社会征集相结合的办法,向社会征收的主要对象是服务业、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矿产资源、保护类资源开发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
   (一)征收范围
    行政事业收费,住宿业(营业性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招待所、旅社、商务会馆、产权式酒店、会议室﹙中心﹚等),餐饮业,广告业,房屋出租(含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及中介服务等,即纳税口径中所包含的各类服务业),采矿业,烟草,金融、保险、铁路行业,石油、电力行业,邮政、电信(讯)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水利工程供水,房地产交易,建筑、安装、装饰业,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上调的单位及行业,其它行业。
   (二)征收方式
    按照价格调节基金属地征收原则,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的方式。
   (三)征收标准及征收部门
    1、行政事业单位按收费总金额的2%征收,由市财政局代征。
    2、住宿业:按住宿标准价价外征收1%或按经营总收入的1%计征,由市地税部门代征。旅游景区内住宿业免征。
    3、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由市地税部门代征。
    4、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由市地税部门代征。
    5、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由市地税部门代征。
    6、服务业(除已单列的旅店业、餐饮业、广告业、租赁业以外服务业),即纳税口径中所包含的各类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由市地税部门代征(属于服务业范畴的旅游景点门票、旅行社暂缓征收)。
    7、采矿业:河道采沙按0.6元/立方米计征价格调节基金,淘金砂按产值的1%计征价格调节基金; 膨润土、珍珠岩、沸石等原矿矿石按5元/吨计征价格调节基金;以矿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产成品按销售收入的0.5%计征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部门代征。
    8、烟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由市地税部门代征。
    9、金融、保险、铁路行业:按经营收入的0.1%计征,由市地税部门代征。
    10、石油、电力行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由市地税部门代征。
    11、邮政、电信(讯)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由市地税部门代征。
    12、水利工程供水行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由市地税部门代征。
    13、地产交易:按交易总额0.5%征收, 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征。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受让人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受让方缴纳(但在房产交易中已经按房地产交易总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经提供价格调节基金缴讫凭证,在办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不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14、房产交易:按交易总额0.5%征收,其中:买方缴纳0.25%,卖方缴纳0.25%,买卖双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单位或个人等,由市房产管理中心代征。
    15、建筑、安装、装饰业:按承揽工程总造价的0.3%计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征。
    16、当国家管理价格和收费标准上调时,按年度增收总额一次性征收1%,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征收。
    第七条 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在每月或每季收缴税费时代征并足额缴入国库。
    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税收票据,并纳入人民银行国库业务处理范围,采取就地缴库方式由市级国库收缴,办理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手续时,缴款名称统一为“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 人民银行足额缴入市级国库。
    直征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加盖信阳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专用章。各代征单位所用票据统一到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领取。
    第八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时将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市级国库,并划转到市财政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不得造成混库。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平抑市场物价的专项资金,所征收的基金免征税金和其它基金。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协调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返还手续费,资金使用拨付;代征单位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入库、分解管理。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工作。
    第十二条 各代征单位按所分行业和各自的业务范围进行代征,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征收。
    第十三条 代征单位应当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时核销。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调控价格、服务民生”的原则,年终结余,本息滚动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按预算外进行管理并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将价格调节基金上缴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查处。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作为调控物价、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各代征单位要按照征收范围及标准足额征收并及时解缴所征基金,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坐支截留、挤占、挪作他用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享受全额免税企业,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享受部分免税的企业,可相应减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本条只适用于市地税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
    (二)安置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35%以上社会福利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安置残疾人员总数在10%至35%(含35%)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四)因不可抗力使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五)经市委、市政府办公会确定减免的。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在全市范围投放和使用,采取财政拨款、补贴、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用于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补偿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的损失。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救助困难群体。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必需品进行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扶持粮油副食品等生产。因物价持续上涨,影响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供给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动态发布平台建设和维护;价格监测,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农副产品市场的建设及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六)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支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开辟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领域的蔬菜大棚和温室、冷库和平价商店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给予支持,降低蔬菜生产流通费用。
   (七)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八) 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手续费、奖励费用、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票据购领、租用POS机、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验收、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会务和日常办公费用等成本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因政府采取价格紧急干预措施对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部分补贴项目、应对价格波动实行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生产和储备(肉、蛋、菜、油)的补贴项目、面向公众无申请人补贴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落实资金安排,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或企业,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论证后,确属使用方向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审批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设置专户。严格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于应急事项的项目支出,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紧急程度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调节基金稽查人员在进行监督、稽查时可以对相对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进入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关的经营、办公场所现场检查。
    (二)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
    (三)查阅或调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财务报表、账簿、票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抄录、复制有关证据资料,或采用录音、摄像、拍照等手段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调节基金稽查人员在实施监督、稽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不得销毁、隐匿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不执行价格调节基金有关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按期如实申报应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缴纳或拖欠、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代征单位随意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的。
   (四)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使用国家统一规定专用票据的。
   (五)代征单位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减、免应征价格调节基金的。
   (六)拒绝、阻挠、拖延监督、稽查的。
   (七)销毁、隐匿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九条 妨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人员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有关部门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及专户储存的商业银行未及时清算资金,造成价格调节基金被挤占、截留、挪用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条)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煤炭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不含浉河区、平桥区、羊山新区、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区、鸡公山管理区、信阳工业城管理委员会、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潢川经济开发区)遵照本《办法》,制定本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决定》(信政〔1999〕2号)、《关于印发<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办〔1999〕56号)、《关于印发<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信政办〔2000〕12号)、《关于印发<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贴息投放实施办法>的通知》(信政办〔2000〕141号)、《批转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关于开征广告业价格调节基金的报告的通知》(信政办〔2001〕5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政文〔2003〕103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信政文〔2007〕198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政文〔2011〕158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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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

民政部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

时间:2008-06-01 18:2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保障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效益和运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是指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的救灾资金物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

第三条 公开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公开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信息的主体包括:

(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二)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其他公募基金会;

(四)向以上部门和单位移交接收捐赠的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 民政部负责对中央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其他经民政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汇总统计,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发布。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上级政府拨付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

(二)本级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

(三)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四)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各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量及使用结果;

(二)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三)发放资金、物资的流程;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开以下事项:

(一)受灾群众的救助条件;

(二)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

(三)救助对象名单;

(四)上级拨付、发放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物资的来源、种类和数额;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捐赠人事先声明不公开身份信息的,应当尊重捐赠人意见。

第十条 公开的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形式有:

(一)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开;

(二)村务公开栏公开;

(三)政务公开栏公开;

(四)报刊、广播、电视公开;

(五)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开,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发放抗震救灾款物应当逐次公开。

第十三条 情况紧急的,按照边转移、边安置、边发放的原则,先行发放救灾资金物资,灾情稳定后再按照规定公开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分配情况。

第十四条 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捐赠人和社会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询问的答复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六条 在信息公开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2]120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ⅴ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环保局编制的《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ⅳⅳ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为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敖江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福建省环境保护“十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划。ⅴ

??本规划以山仔水库水源保护区为重点。规划范围包括敖江流域古田县、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有关乡镇。规划期为2002-2010年,重点是2002-2005年。规划重点阐述敖江流域“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敖江流域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及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敖江流域环境现状ⅴ

??(一)敖江流域环境保护的主要成效

??敖江全长137km,流域面积2655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16%。流域涉及的行政区域主要有古田、罗源、连江、晋安、闽侯等县(区)的26个乡(镇)。“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监督指导下,敖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突出重点,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尤其是2000年底省政府颁发《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以来,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分别制定了本辖区整治方案,大力开展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使流域水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一定控制。

??——按期完成“一控双达标”任务。由于近几年来流域两岸石板材加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花岗石的大量开采,大量废水、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敖江,造成敖江流域水体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敖江流域的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流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9年4月省环保局编制下发了《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之后,有关市(县、区)成立了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整治责任制,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检查以及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调动业主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推动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整治过程中,重点开展了石板材加工企业和矿点综合整治,至1999年底,福州市对连江县、罗源县的629家石板材加工企业进行了综合整治,宁德市对古田县239家石板材加工企业和180个矿点进行了综合整治。同时,流域各地还大力开展“一控双达标”的其它工作,2000年底全流域完成了“一控双达标”任务,工业污染企业基本达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九五”计划指标内。ⅴ

??——流域生态林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取得一定进展。根据《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整顿关闭无证和布局不合理的采石点,禁止砍伐敖江干流和支流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促进了流域生态林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ⅴ

??——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展开。流域内积极推广立体种养模式、太阳能、沼气、风能等清洁能源以及配方施肥、生物综合防治技术等清洁生产技术。连江县被列入“九五”期间省级生态农业建设试点县,闽清县被列入省级“九五”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各乡(镇)还开展了生活污水和生猪养殖废水沼气厌氧发酵治理,使农村面源污染得到一定的控制。ⅴ

??——水质得到初步改善。2000年敖江的监测结果表明,流域3个省控水质监测断面(霍口、横槎、荷山渡口)已全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对山仔水库进水口、库心、出水口进行的两期监测中,除进口处测点的总氮、总磷及库心处的总氮在丰水期为Ⅳ类水质,超标率分别为33.3%和16.7%外,其余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ⅴ

??(二)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ⅴ

??1.山仔水库富营养化比较严重ⅴ

??——面源污染日益突出。敖江流域禽畜养殖业虽不发达,但养殖废水绝大多数是就近直接排入库区,因此造成的污染比较严重。山仔水库底泥有机物不断析出、库区养鱼的剩余饵料分解、不合理施用的农药、化肥随地表迳流汇入水体、含磷洗涤剂的使用、机动船只含油污水排放等也加重了山仔水库的富营养化程度。ⅴ

??——生活污水处理率低。对山仔水库而言,生活污水汇入的比例很高,而目前流域内还没有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沿岸乡(镇)生活污水都是未经处理而排入水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山仔水库日趋富营养化。ⅴ

??2.红庙岭垃圾场渗滤液的问题尚未解决。红庙岭垃圾场渗滤液对敖江下游造成了污染,并直接影响到连江县的水源质量。

??3.敖江流域的梯级开发降低了水的自净能力。敖江流域的梯级开发减缓了水的流速,使水的更换期延长、复氧能力降低,同时给藻类生长提供了有利条件。ⅴ

??4.工业废水排入流域水体,影响水体水质。流域工业污染企业虽已完成“一控双达标”任务,但目前的达标还只是少量污染因子达标,而不是全面达标。ⅴ

??此外,石材企业虽已进行了综合整治,但仍有偷排、漏排污水、废料的现象;石材业废料侵占大量土地、矿区“挂白”等生态破坏现象严重;石材厂点多面广,缺少规模效益。ⅴ

??二、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总体构想ⅴ

??(一)指导思想ⅴ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流域饮用水水源质量为重点,以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平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突出整体观念,促进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ⅴ

??(二)基本目标ⅴ

??——总目标。到2005年,使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流域各省控监测断面水质按功能分区达到规定的标准,山仔水库水质达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生态保护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水土流失中、重度区基本得到遏制。环境管理和监测体系基本健全。到2010年基本控制全流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敖江流域成为全省环境保护的示范区。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流域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十五”期间各县(区)主要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控制指标见表1。

表1?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



行政区域
COD(吨)

宁德市
古田县
1700(全县)

福州市
晋安区
300(全区)

罗源县
1239.3(全县)

连江县
1867.5(全县)

合  计
5116.8



注:以上为暂定数,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达后最后确定。



??——环保投入指标。“十五”期间,加大环保资金投入,逐年提高环保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力争到2005年达到1.6%。ⅴ

??——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指标。到2003年全面完成在岸边堆放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渣清除工作。到2005年山仔水库周围一级保护区内5个乡(镇)所在地和较大村庄各建设一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10年山仔水库上游各乡(镇)各建设一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ⅴ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指标。加强敖江干流和支流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保护,全面禁止开山炸石和乱砍滥伐。ⅴ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五”期间,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全部搬迁或关闭,流域其它区域内畜禽养殖废水应治理达标;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和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建成1—2个生态环境示范乡(镇)。ⅴ

??三、敖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ⅴ

??根据《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在敖江流域设立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ⅴ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塘坂水库大坝(包括敖江支流至樟后、半岭、黄竹头、日溪桥、党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和敖江下游长汀至已古下游300米处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的陆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其中从塘坂水库大坝至傍尾及日溪库区还应执行控制湖泊水库特定项目Ⅱ类标准。一级保护区内不得设有排污口,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网箱养殖、石板材开采和加工、畜牧业生产及机动船水上运输和维修等污染水源的活动。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应于2002年底前拆除。ⅴ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从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古田鹤塘镇的双洋、苏洋(包括敖江支流至后彰、杉洋、大甲、卓洋、溪场洋、刘洋、飞竹的河段)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从塘坂水库大坝至敖江下游的长汀;敖江已古下游300米处至浦口;以及日溪桥至晋安区的湖里、坝坑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不得新建垃圾处理场。ⅴ

??生活饮用水一、二级保护区必须设置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敖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详见表2)。

表2 敖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

水系
水域范围
主要功能
执行标准

霍口溪
傍尾以上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日 溪
晋安区湖里、坝坑—日溪桥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日溪桥—山仔水库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潘渡溪
傍尾—山仔水库(包括库区回水段樟后、半岭、黄竹头、党洋等)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山仔水库——塘坂水库大坝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塘坂水库大坝—潘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敖江干流
潘渡—长汀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长汀—已古下游300米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已古下游300米—浦口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浦口-出海口
河 口 区
GHZB1-1999Ⅲ类

蓼沿溪
全 溪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牛溪
全 溪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桂湖溪
其 它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红庙溪
农  灌
GHZB1-1999Ⅴ类

宦 溪
全 溪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财 溪
才溪水库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其它河段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均包括两岸陆域100米。

??四、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与措施ⅴ

??(一)加大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的保护力度ⅴ

??继续以保护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为重点,做好敖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ⅴ

??——加强库区的生物防治。在禁止网箱养鱼的同时,适当放养以食用藻类和腐殖质为主的白鲫、鲴、鲢、鳙等鱼类。通过放养这些鱼苗,减少库区氮、磷等元素的总量。在浅水区引进种植凤眼莲、菖蒲、芦苇等水生植物,并按计划收割,以去除过多的营养物质。

??——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两水坝之间一级饮用水保护地段实行封闭式管理。在离岸100米范围内应退耕还林,设置防护林带,同时禁止新建房屋,已建的房屋一律予以拆除和搬迁。ⅴ

??——限期搬迁库区沿岸鳗鱼、禽畜等养殖场。ⅴ

??——开通进入小沧乡的公路,减少库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只。库区内船只动力要油改电或石油气,减少石油类的污染。ⅴ

??——流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推广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体中磷的浓度。ⅴ

??——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敖江的干流和支流及其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砍伐。抓好源头天然林的保护和干、支流两侧一重山生态林及100米内防护林带建设,禁止擅自在主、干流和河道两侧的第一重山或外延100米范围之内10度以上山坡地进行开垦、取土、采石等损坏植被的行为。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大于25度的坡地要退耕还林,小于25度的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实施严格的封山育林,严禁毁林开荒、陡坡地开垦、草地开垦和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ⅴ

??——塘坂水库蓄水前应按要求进行清库,经检查合格后蓄水。ⅴ

??(二)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ⅴ

??根据国家和我省“十五”环保规划,结合敖江流域水环境状况,到2010年山仔水库上游的10个乡(镇)所在地都要建成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要实现无害化处理。2005年前,首先在库区周围的5个乡(镇)所在地和较大行政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ⅴ

??——针对沿江垃圾和石板材废料堆放,加大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的问题,2002年组织力量清除沿江垃圾,并禁止在沿江两岸堆放、倾倒垃圾、建筑修路的渣土和其它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ⅴ

??——完善红庙岭垃圾场的处理设施。将单纯的卫生填埋工艺改造为综合处理工艺,增加焚烧、制肥等工艺,减少填埋量。加快完成渗滤液处理工程,做到达标排放。ⅴ

??——按照“分类回收、二次利用”的要求,促进垃圾的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山仔水库上游各乡(镇)生活垃圾应进行焚烧处理,逐步实现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ⅴ

??(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ⅴ

??——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结合“十佳生态乡镇”活动,对生态良好区实施积极性保护,加快创建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良性循环区。ⅴ

??——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典型,创建县、乡(镇)、村生态示范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建成一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断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村生态保护水平。ⅴ

??——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使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新的区域性生态破坏不再发生,已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敏感区和重点保护区的环境得到恢复。ⅴ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制定沼气综合治理规划,并于2003年底前基本完成流域生猪养殖废水和沼气综合治理。加强对禽畜养殖污染的监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水源保护河段岸线150米范围以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搬迁或限期治理,使禽畜养殖业污水达标排放。ⅴ

??——流域内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农药、化肥的管理,做到合理施用。推广农业清洁生产系列新技术,禁止施用、存贮残留期长、剧毒性农药和过期失效农药。推广生物综合防治技术、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配方施肥新技术,减少农药、化肥污染。选择1—2个镇(村)作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防治试点,推进农药、农膜、化肥等面源污染的防治。ⅴ

??——根据流域实际情况,积极推行沼—牧—渔—果、沼—牧—菜(果、菌)等立体种养模式,鼓励养殖废水上山下田入塘,自行消化,变废为宝,做到零排放。ⅴ

??(四)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管理,防止污染回潮ⅴ

??——开发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ⅴ

??——对石板材的发展进行全面规划。淘汰工艺落后、生产规模小的石板材厂,鼓励规模化石板材厂发展。划定石板材资源的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规定最小开采规模。坚决整顿和关闭小矿点,并限期进行植被恢复。禁止石板材生产加工企业将废水、废渣排入敖江水域。积极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石板材的综合利用率。ⅴ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敖江水资源。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应以保证饮用水功能为主,维持敖江的生态流量,维护水域的自然净化能力。流域内各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经批准的坝下最小下泄流量进行操作,未经批准不得减少最小下泄流量。ⅴ

??——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沿江各种排污口的管理。督促工业污染企业不断巩固和提高达标成果,杜绝污染“回潮”和偷排、漏排现象,实现稳定达标。ⅴ

??——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各排污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内容排放污染物。流域内现有的排污口应实行规范化管理,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促进企业搞好污染治理,逐步实现各种污染物全面达标。ⅴ

??——针对流域工业污染现状,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有计划、分步骤地按行业特点,增加工业企业的污染物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实现全面达标。加快工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逐步消除结构性污染。把工业污染防治与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资源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使“三废”最大限度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ⅴ

??——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评定制度,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环境行为。ⅴ

??(五)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交接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ⅴ

??——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好源头关,防止新上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有关排污单位,落实进一步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和措施。ⅴ

??——实行流域行政区域间交接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开展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在双口渡和山仔水库中各建设一个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站。交接断面以地表水三类进行考核(交接断面的设置见表3)。ⅳ

表3 敖江流域各行政区域交接断面表

溪 流
上 下 游
交接断面位置

霍口溪
古田县—罗源县
双口渡

霍口溪
罗源县—连江县
傍 尾

日 溪
晋安区—连江县
日溪桥

蓼沿溪
罗源县—连江县
兰水电站



??(六)实施敖江绿色工程计划ⅴ

??——《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是实现敖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内容。其项目筛选的原则主要是: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突出上游优先;以解决乡(镇)生活污染、面源污染为重点;工业项目、开发性项目的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对污染物总量削减大的项目优先,对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清洁生产的项目优先。ⅴ

??——《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共有16个重点项目,主要有“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山仔水库整治工程”、“生态建设”、“环保能力建设”等工程项目。项目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并要加强监督落实。ⅴ

??——沿江各县(区)应对临床医疗废物进行统一收集和管理,并集中进行处置,禁止医疗废物简易填埋、再生和重新利用。ⅴ

??五、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保障措施ⅴ

??(一)健全环境保护领导与决策机制ⅴ

??——流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各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ⅴ

??——按照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流域各级党政一把手对辖区内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市、县(区)、乡(镇)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检查,每年考核一次,并把保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区划的要求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ⅴ

??——流域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各负其职,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ⅴ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敖江流域水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敖江流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研究解决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措施,在法制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总体布局等方面提出环保对策。ⅴ

??——流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管理好河道;建设部门要加强指导污水和垃圾无害处理工作;地矿部门要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督促进行矿山恢复;农业部门要牵头组织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推进农药和化肥的合理使用;林业部门要加强生态建设,依法保护好防护林带;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水库网箱养殖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控制养殖水体污染。ⅴ

??(二)强化流域环境法制建设ⅴ

??——认真执行《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巩固和发展整治成果。立足流域实际,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关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标准。ⅴ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大环保“三同时”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养殖场、矿山开采、水库电站、交通等生态型建设项目的管理,防止对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ⅴ

??(三)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ⅴ

??——加大政府的环保投入。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促进各项环保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项目计划。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政府对环保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ⅴ

??——逐步建立环境保护及资源综合利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运用财税等经济手段引导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把支持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把支持生态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作为银行提供贷款的因素之一。ⅴ

??——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逐步实现产权股份化、投资社会化、治污集约化、运行市场化和管理企业化。ⅴ

??——按照“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明确污染者和破坏者是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的投资主体,监督排污者和开发者履行环保投入的责任。ⅴ

??——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促进排污单位加大投入、治理污染。ⅴ

??(四)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ⅴ

??——省、市财政在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加大对敖江流域环保监测能力建设投入。流域各级政府要相应拨出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完善监测手段。“十五”期间要建成一个敖江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并于2005年前投入运行。ⅴ

??——全面推行环境监理制度,落实各级环境监理机构的职责。建成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对环境污染纠纷及时进行现场监理。ⅴ

??——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完善和配备现代化执法手段。增强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ⅴ

??——加强环境科技研究。组织对重大环保技术课题进行协同攻关,重点是山仔水库富营养化的防治。ⅴ

??——加强对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处理能力。开展山仔水库富营养化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预报研究,努力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应急、事后监测,保障环境安全。ⅴ

??(五)强化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ⅴ

??——完善环境宣传与教育网络,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广泛宣传环保法律和环保知识,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强化公众参与能力。增强全社会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人们的环境法制意识和环保道德水平,动员全社会参与、支持和监督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加强消费引导,促进消费者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ⅴ

??——完善公众举报、听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建立环保信箱、设立环保投诉电话等,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ⅴ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树立环保工作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和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氛围。ⅴⅴ

附件:1.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项目表ⅳ
???2.敖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图(略)



附件1  



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项目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资金来源
(或初步意见)
完成时间
总投资
责任单位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
山仔上游10乡镇污水处理设施
3000-5000吨/年
政府补助为主,其它集资为辅
2005-2010
5000
福州、宁德市政府

2
山仔上游10乡镇垃圾处理设施
按乡镇大小投资
政府补助为主,其它集资为辅
2005-2010
2000
福州、宁德市政府

3
红庙岭二期工程


2005
1500
福州市政府

4
山仔水库-塘坂水库封闭式管理
约8公里的搬迁和创建工作
政府拨款
2002
2000
福州市政府


山仔水库整治工程






4
鱼苗放养

政府补助为主,其它集资为辅
每年
3000
海洋与渔业局

5
浅水区种植


每年
1000
流域有关乡(镇)政府

6
搬迁养猪场
库区沿岸8个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2
35
福州市政府

7
取缔网箱养鱼
940箱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2
130
福州市政府

8
库区机动船改电动船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3
800


9
沼气推广
山仔水库各乡镇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5
100
农业厅


生态建设






10
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2005-2010
1000
水利厅、林业厅、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

11
农业面源治理工程
推广生物综合防治、生物农药、配方平衡施肥等
政府拨款、贷款及农民自筹
2005
1000
农业厅、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

12
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

政府拨款、贷款及农民自筹
2005
3000
农业厅、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

13
生态林建设

政府拨款、贷款及农民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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