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13:54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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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市外资金,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加快菏泽经济发展,参照外地做法,结合菏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外资金是指从市外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的实际到位货币资金、专利技术、先进设备和异地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包括国家、省政策性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
  第三条 奖励范围:吸引市外资金的国内单位、中介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国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引资人)。
  第四条 认定依据:境外资金以市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数字为准;境外客商以人民币出资和引进境内客商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专利技术和先进设备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根据认定的外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对引进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商贸物流项目给予投资额0.5%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引进中国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工业项目对地方财政年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在菏泽开发区落地的,从项目投资年度起,从该项目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中每年提取20%,奖励给引资部门,部门可拿出20%奖给引资人,连续奖励5年。
  第六条 兑现方式:采取分期兑现的办法,项目落地后兑现奖金的50%;首期奖励由受益财政预支;其他从受益财政中列支,每次奖励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
  本办法只奖励第一引资人,多人共同引资的项目,由共同引资人提出分配方案,分别兑现。
  第七条 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每年列出奖励基金预算,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第八条 奖励的认定和监督:奖励的基数由各级投资考核部门认定,并负责监督奖励的兑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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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做好部级干部现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抓紧做好部级干部现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8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4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抓紧做好部级干部现住房出售工作,现就申请程序、出售时间、付款方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部级干部住房的出售工作,组成由房管、人事、纪检监察、离退休干部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二、申请程序。为方便购房,简化程序,部级干部购房要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购买部级干部住房的,可向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购房屋产权属本单位的。由本单位负责办理购房手续;所购房屋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将本人申请和购房证明材料,移交给房屋产权单位办公理购房手续。
三、证明材料。凡申请购房的部级干部和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的均须办理购房证明材料(包括夫妇双方的职务、工龄和住房情况,以及异常地租、购住房情况等)。部级干部的购房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和房管部门负责办理;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的购房证明材料由其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和房管部门负责办理。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的职务、工龄不清楚的,由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原所在单位或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请示中组部。各部门、各单位不能要求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个人出面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出售时间。各部门,各单位,5月底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出售的部级干部住房、购房人名单有关证明材料送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办批复后出售;部级干部及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现生、租住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住房并要求购买的,由部级干部(含已故部级干部)所在单位将购方人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分别送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中直管理局房产处审核后出售。各部门、各单位要在6月下旬开始出售部级干部住房。
五、住房调换。现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部级干部及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的配偶,申请调换可售住房的,根据房源情况逐步解决,仍按2000年的房改成本价和有关政策购买,也可在退出现住房后,按有关规定申请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
六、付款方式。部级干部及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及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购房,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时,在职的可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贷款;离退休的可采服分散付款方式缴交房价款,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和分期付款利率1-5年(含)为4。14%,6年以上为4.59%。
七、部级干部购买现住房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和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购买现住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由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统一印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0年5月10日


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