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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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关于废止〈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废止《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16件政府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文号
1 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 穗府〔1983〕80号
2 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穗府〔1985〕30号
3 《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穗府〔1997〕54号
4 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穗府〔1989〕22号
5 广州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穗府〔1990〕36号
6 广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穗府〔1990〕40号
7 广州市境外企业管理办法 穗府〔1990〕51号
8 广州市妇幼卫生管理办法 穗府〔1994〕51号
9 广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管理规定 穗府〔1994〕61号2005年修改
10 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规定 穗府〔1996〕56号
11 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 穗府令〔1997〕2号
12 广州市建筑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穗府令〔1997〕7号
13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 穗府令〔1997〕12号
14 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穗府令〔1998〕11号2005年修改
15 广州市外商投诉受理办法 穗府令〔1999〕5号
16 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穗府令〔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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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1998年)


——1998年3月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罗干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推进机构改革的历史任务和方针政策,党的十五届一中全会对这项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国务院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反复听取了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党内外充分协商,在通盘考虑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这个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政治局会议讨论、修改。党的十五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几经修改的方案,并建议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现在我受国务院委托,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主要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改革方案,向大会作说明,请予审议。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行政体制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政府机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进展,积累了经验。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宏观环境的限制,政府机构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经多次改革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机构设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首先,现有政府机构设置的基本框架,是在实施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突出的弊端是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政企不分必然导致政府包揽属于企业的事务,大量设置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时,片面强调综合部门与专业部门的相互制约,造成部门职能重叠,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经过20年来的改革开放,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展开,国有经济的规模日益扩大,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专业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其次,现有政府机构的设置原则,是在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确立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许多本来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也是通过设立政府机构管理,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和事务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影响了政府集中力量去办那些应该办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需要及时改革政府机构的设置原则和职能运作方式,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三,现有政府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这不仅滋生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助长贪污腐败和不正之风,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中央与地方财政几乎都成了“吃饭财政”,极大影响了政府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
当前,我国改革与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面临着新的问题。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国际经济技术文化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下岗和失业人员增多,社会矛盾不容忽视;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城乡、工农差别依然很大;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造成大量不良贷款,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亚洲金融风波的冲击遍及全球,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已形成严峻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快政府机构改革,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机构改革是一场革命。改革不可能没有阻力和风险,但是改革势在必行,不改革没有出路。当前国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经济实力较前雄厚,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承受能力较强,各方面对机构改革逐步形成共识,进行机构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机遇,坚定不移地把这场改革进行到底。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
三、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改革
这次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国务院组成部门。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现有组成部门为40个,经过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为29个。
(一)宏观调控部门
宏观调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经济、法律手段,改善宏观调控机制。
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加强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务院高层次的议事机构,总理兼任主任,有关部长任成员,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
(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都要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是:政府按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向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监督企业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负责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国有资本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不能损害所有者权益。
保留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在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信息产业部。其主要职责是: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制定行业的规划、政策和规章;统筹规划国家通信主干网(包括本地和长途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军工部门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并进行行业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保证信息安全。现在广播电影电视部、航天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的信息和网络管理的政府职能,并入信息产业部。成立国家邮政局,由信息产业部管理。
组建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将原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工业的职能、国家计委国防司的职能以及各军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统归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管理。逐步将各军工总公司改组为若干企业集团。保留国家航天局和国家原子能机构,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作为国防科工委的机构。国防科工委要与军委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军事装备的生产供应、科研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各类军工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实施行业管理,会同国家经贸委制订军工转民品生产的规划。
将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国内贸易部、轻工总会和纺织总会,分别改组为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和国家纺织工业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国家经贸委及其管理的各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行业规划和规章,实施行业管理。这些国家局不直接管理企业,所制定的行业规划和规章以国家经贸委的名义发布。电力行业已组建国家电力公司,不再保留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的政府管理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将化学工业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化工部和两个总公司下属的油气田、炼油、石油化工、化肥、化纤等石油与化工企业以及石油公司和加油站,按照上下游结合的原则,分别组建两个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公司和若干大型化肥、化工产品公司。
将林业部改组为国家林业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加强林木行业管理,制订林业规划和规章。
(三)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在劳动部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现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保险,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人事部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大型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事宜,承办国务院向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其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保留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作为国土资源部的部管国家局。
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视网络政府管理职能划出后,改组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
(四)国家政务部门
保留外交部、国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
为适应改革的要求,对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也进行了调整。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保留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二是将国务院部、委调整为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三是新组建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四是并入有关部门,作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改革的方案,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关于组织实施
现在提出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既考虑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又考虑了社会的承受能力,因此还只是一个过渡性质的方案。关于改革的力度,一些同志认为,改革的步子应该大一些,尽可能一步到位,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行政体制。另一些同志认为,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国有企业,任务很重,下岗职工多,难度很大,政府机构改革的步子不宜太大。我们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在改革方案的拟订过程中,始终注意了这两个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过程中,按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政府机构,实现一步到位,是难以做到的。同时,机构改革又要迈出积极的步子,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矛盾,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确定这次改革的重点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由40个部委调整为29个部委,既有较大的改革力度,又充分体现了积极稳妥的精神。机构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们将精心部署,细致工作,确保方案的实施。
第一、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这次机构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机构变化较大、人员调整较多的一次,加上今年下岗职工的问题比较突出,在组织实施中,我们将注意把机构改革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统筹安排,避免出现大的震荡。改革方案经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新组建的机构要抓紧挂牌工作,内部的调整工作也要尽快进行。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在年底以前实施完成,机关行政工作进入新的运行秩序。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地方各级政府也将进行机构改革。省级政府的“三定”方案明年完成。各地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财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做好人员分流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和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精兵简政,分流人员,这是历次机构改革的难点。这次改革的目标是机关干部编制总数减少一半。国务院机构减编定员的工作要求今年底以前完成。但是,人员分流的工作预计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文化水平较高,熟悉方针政策,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妥善安排,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人员分流的基本办法是: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就是定编定员后,超编干部离开机关,保留职级;定向培训,就是对离岗公务员进行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管理、教育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正规培训,为走向新的岗位作准备;加强企业,就是选调定向培训后的人员首先充实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以及财税、政法、市场管理等执法机构,文化、教育、卫生等单位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优化结构,就是通过人员分流,调整政府和企业、机关和基层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和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事业单位数量很大,改革任务很重,也有个初步设想,除教育单位和极少数需要由财政拨款的以外,其他事业单位每年减少财政拨款1/3,争取三年基本达到自负盈亏。
第三、认真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这是衡量机构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志。不论新设立的部门,还是保留的部门,机构改革后工作责任都不是变轻了,而是加重了,必须根据新的要求,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履行国家机关的职责。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运行制度,加强行政首长负责制,规范行政领导职权,避免推诿扯皮,严格行政纪律,监察失职行为。新设立的部门,以及内设机构调整较大的部门,要尽快理顺职能关系,确保正常运转。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任用干部,领导班子要搞好自身建设,加强内部团结。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努力学习,勤政廉政,刻苦工作,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第四、加强行政组织体系的法制建设。在机构改革、精兵简政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建议修改《国务院组织法》,依法规范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建议适时修改地方组织法,对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组织机构作出更为明确的规范。在各部门“三定”的基础上,进行部门组织立法,明确工作职能,完善工作程序。加快制定各类组织的管理法规,依法控制机构和编制,建立约束机制。
第五、严守政务纪律,服从改革大局。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涉及部门权力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必须强调顾全大局。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听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制订,已经考虑了各方面的意见,方案一经批准,就要坚决执行,要同心协力,争取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十五届二中全会的要求,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是:
一、拟不再保留的有15个部、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8.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组建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将原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工业的职能、国家计委国防司的职能以及各军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统归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管理。)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为了加强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务院高层次的议事机构,总理兼主任,有关部长任成员,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
二、拟新组建的有4个部、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三、拟更名的有3个部、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四、拟保留的有22个部、委、行、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21.中国人民银行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五、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的共有29个部、委、行、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28.中国人民银行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汕头经济特区动物检疫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汕头经济特区动物检疫规定》已经1999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届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日方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汕头经济特区动物检疫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区动物检疫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养殖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物是指猪、牛、羊、马、鹿、兔、鸡、鸭、鹅、火鸡、鹌鹑、鸽等家禽家畜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第三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运输、屠宰、加工、贮存、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特区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市直单位(包括市属动物饲养场、贮存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动物产品冷藏厂等单位)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区属单位及区属以下单位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
  各级工商、卫生、环保、公安、贸易、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进入特区商品流通领域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过检疫,并符合动物防疫标准。严禁屠宰、加工、运输、储存、购销染疫、病死、毒死和其他死因不明、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动物防疫标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第二章 运输检疫





  第六条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出特区的,货主须在启运前3天内向市(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运输检疫手续。


  第七条 从特区外调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应在抵达后6小时内向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验证或抽检。


  第八条 从特区外调入的动物冻肉须有调出地检疫证,并在胴体加盖验讫印章。采购单位应提前5天将进货计划报告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冻肉运达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抽样监测。


  第九条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承运人,必须取得有效检疫证明后方可承运,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特区范围内运输的,动物凭当天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动物产品凭当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承运。
  (二)运出特区的肉用动物凭该批动物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有效期最长7天;动物产品凭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其有效期最长30天。
  (三)调动种用、乳用动物,凭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特种疾病检验合格通知书及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有效期20天。

第三章 定点屠宰检疫





  第十条 特区内对生猪等牲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办法,坚持屠宰、检疫、经营三分离原则。


  第十一条 设置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有必要的检验、屠宰设施及仪器和设备;
  (三)有相应的检验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及其保障措施;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动物实施检疫。
  牲畜凭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定点的屠宰厂(场)屠宰,无检疫证明不得进厂(场)屠宰。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的检疫检验,应严格按国家检疫检验程序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的动物检疫员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场;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四条 动物经屠宰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凡专门从事动物的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及动物产品冷藏厂等单位,必须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登记,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动物防疫合格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动物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须事先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竣工后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动物检疫员经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执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依法做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工作,对报检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办理检疫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


  第十九条 动物检疫局、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法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二十条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销售、运输、屠宰等,必须根据本规定使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具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书、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收购、屠宰、加工和销售染疫、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出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三)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货主和采购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过期或者证物不符的,以及承运染疫、病死和其他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托运人及承运人处以运费3倍以下的罚款,其动物及动物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营业,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年审逾期3个月以内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吊销其《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阻挠、围攻、刁难、殴打执行公务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动物检疫员违反操作规程,出具虚假检疫证,出卖检疫证、章、标志,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其违法所得;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演艺动物、实验动物、观赏动物的检疫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犬类饲养及检疫,按照《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动物检疫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