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0:22   浏览:8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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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对各地报税务总局备案的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票样分析,结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的情况,目前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印制发票时擅自改变字体、字号;字间距不符合标准;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数字与汉字未对齐或数字上下未对齐;发票开具时随意涂改;纳税人保管不善,发票发生皱折等,影响了数据采集和认证的准确性,给纳税人的正常抵扣带来困难。为了配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同时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的准备工作,现就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新版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有关文件规定及税务总局下发的票样进行印制,切实保证印制质量,保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实施。
  二、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的印刷误差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见附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误差要求及示意图”)。
  三、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联次内容及顺序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印制,抵扣联和报税联必须采用52克干式复写纸。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和保管行为,指导纳税人做好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工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受票方对已开具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挤压。机动车购货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内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五、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如出现使用的电脑中国家标准字库无法打印汉字的现象,可以手工填写,但需在手工填写的汉字上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指发票联、注册登记联),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组织检查本地区内已印制完毕的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货运发票,一律收回;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发票,在推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前使用完毕或收回。

  附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误差要求及示意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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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1992年与张某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后因张某入狱,李某远走他乡。张某出狱后,于2003年4月与赵某登记结婚。2010年年末,张某意外死亡。李某以与张某构成事实婚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遗产。诉讼中,赵某出示其与张某的结婚证证明自己与张某有合法婚姻关系。李某遂于2010年2月提起行政诉讼,以自己与张某构成事实婚姻为由,请求撤销赵某与张某的婚姻登记。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李某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要看其与被诉婚姻登记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张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且该事实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予以解除,因此李某与被诉婚姻登记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与被诉婚姻登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婚姻登记的特性来看,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登记是形成和解除这种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了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秩序安定,保护双方当事人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此种人身关系的改变通过某种权威机构进行公示。因此,国家设立婚姻登记制度,通过婚姻登记与结婚、离婚证书的颁发表明行为人的婚姻状态。只有经过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的设立或消除才会被国家和社会认可,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机关对缔结或解除婚姻登记申请负有法定职权,因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具有行政争议属性。但是婚姻登记行为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上仅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本案被诉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是赵某与张某,而非李某与张某。

2.现行法律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当事人只要认为婚姻登记行为违法且侵犯其合法权益,则具备当然的原告主体资格,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又赋予了已死亡婚姻关系当事人近亲属就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称自己与张某是事实婚姻,但是因其在张某与赵某进行婚姻登记前已经远走他乡,张某又死亡,其与张某的事实婚姻关系无法得以确认。李某不能证明自己是被诉婚姻登记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其获得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蚌埠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0〕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蚌埠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规范审计结果公告行为,增加审计工作透明度,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服务水平,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审计机关网站、有关会议及《审计结果公告》单行本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上级审计机关、政府有关政务信息公开要求;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四)严格审批、程序规范。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三)政府投资(含融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审计结果;

  (五)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有关行业、单位或者特定事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和综合审计(调查)结果;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的,应当同时公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审计事项需要公告的,由审计机关决定,报本级政府备案。

  第八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九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公告涉及审计结果中若有不宜公布的内容,由审计机关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并进行必要的删除或修改。

  第十条 审计结果不宜向社会公告的审计事项,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各新闻媒体对符合公告规定的审计结果,要及时安排公告。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审计结果公告,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