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华侨眷属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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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华侨眷属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华侨眷属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

1955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外交部:
你部发亚字54/288/410号来函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华侨眷属要求与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我们同意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至于提出离婚以国外华侨重婚或久无音讯又无法查明为理由者,该理由所据事实,法院应予调查证实,方得据以判离。

附一:华侨事务委员办公厅复函 侨群字(54)5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各县人民法院判准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离婚的判决书或征求意见的函件的寄递办法,过去本会和贵院曾个别地发出指示,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执行中发生了一些问题。本会现草拟“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草稿)”一份,送请审核,如荷同意即请通告各地人民法院并抄致本会及各地侨务机关统一按规定执行。
1954年12月28日

附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草稿)
过去各地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的由县法院直接寄发,有的通过省法院或省侨务机构寄发,有的则送中央侨委会寄发,或者是县法院送到省法院,省法院送到省侨委会,再由省侨委会送中央侨委会经过外交部交由我驻外使领馆转交华侨,手续繁简不一,并发生了一些问题。
华侨身在国外,绝大部份又是侨居在资本主义体系国家,“寄人篱下”,处境复杂,他们对现实事物的看法和国内人民有很多差异,同时美蒋匪特也无日不在造谣诬蔑,阴谋破坏华侨与祖国人民的团结,为了照顾国外华侨的处境,并促进华侨爱国团结,不使美蒋匪特的阴谋得逞,因而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必要经过相当机关审核,然后寄发。但手续也不应过繁,以避免拖延时间,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特规定以下寄递办法:
(一)各县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婚姻纠纷案件时,需要与国外华侨取得联系,不论是征求意见的信件或离婚判决书,只要是寄往国外的,均应经省、直辖市的侨务机构或兼管侨务工作的部门和省、市人民法院共同审核后,由省、直辖市的侨务机构或法院按建交国和非建交国分别处理:
1.对侨居在未建交国的华侨直接寄交华侨本人;(已建立归国华侨联谊会者可经省、直辖市的侨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审核后交侨联会负责寄交)
2.对侨居在建交国的华侨一律邮寄我驻外使领馆,由使领馆代转华侨。(此项规定仅限于一般的婚姻诉讼文件,其他事件须按照外交部以前的规定,通过中央侨委会或外交部转办,不能直接与使领馆发生联系。)
(二)较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别关系,案情复杂,影响大,必须周密调查研究者)或不便邮寄给使领馆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外参加反动活动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问题、外交关系及机密事项等)应送中央侨委会研究处理。

附三:最高人民法院函 1955年1月15日 法行字第561号
华侨事务委员会:
1954年12月28日侨群字第(54)5226复函暨附件收悉。
我们同意你委草拟的“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暂行规定(草稿)”,希定稿后由我们两机关会衔发至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侨务机关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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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产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教学仪器产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7月11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计划地整顿、调整国产教学仪器产品价格,加强价格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价格管理职权的划分
第一条 教学仪器产品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教育部的职权是:
1.贯彻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在本系统实施。
2.负责教学仪器产品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定价原则和办法;平衡协调同类产品地区之间的价格水平;制定与调整部管教学仪器产品价格;制定全国性教学仪器产品调价方案,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3.负责编制教学仪器部管产品现行价格和不变价格目录。
4.监督检查本系统教学仪器产品价格政策和法规的执行,对违反价格政策和法规的行为,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条 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的职权是:
1.认真贯彻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教育部下达的教学仪器产品定价、调价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实施。
2.负责本地区教学仪器产品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规定地方产品的定价原则和办法;制定和调整地方教学仪器产品价格。有关文件抄报教育部和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3.监督检查本地区教学仪器产品价格政策和法规的执行,对违反价格政策和法规的行为,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条 教学仪器生产和供销单位的职权是:
1.执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方针和政策,遵守价格纪律。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定价和调价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和价格准确地执行。
2.生产单位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最高限价和允许向下浮动的幅度,结合市场供求情况,有权确定本单位产品浮动价格。并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定价原则和办法,有权制定残次产品的折价标准、零星工艺协作价格和修理收费标准、一次性产品(含科研产品)和协作产品的结算价格。
3.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产品成本、流通费用、产销盈亏等资料,报告价格执行情况。

二、出厂价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制定教学仪器产品的出厂价格,要有利于生产发展和合理布局,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开发市场和促进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要继续执行低利政策。
第六条 制定教学仪器产品出厂价,要严格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坚持质量标准,不同型号规格质量的产品应保持合理的差价,做到质价相符。
第七条 部管教学仪器产品按其型号规格和质量标准,制定全国统一出厂价,作为最高限价。生产单位可根据产销情况,在低于全国统一出厂价10%的幅度内,制定本单位的销售价。但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高于全国统一限价。
第八条 教学仪器新产品的定价,原则上应参照同类产品。没有同类产品做比较的,可按实际成本和利润制定试销价格。试销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为两年。试销期满,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由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正式价格,生产单位到期不申请转定正式价格,不得以试销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教学仪器新产品在定价前,应按产品管理的分工组织鉴定确认。未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一律不得以新产品定价。
第十条 新产品的定价程序:
1.设计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提供国内、外同类产品价格资料。
2.生产单位根据试制和小批生产的实际成本,制定试销价格,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重要的新产品试销价格,报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备案。
3.新产品的实际成本,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需要提价和降价的产品(含低于全国统一定价10%的产品)由生产单位根据产品管理分工,分别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调价理由,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所属的教学仪器设备公司(站、处)及其供应机构,供应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和物资用品,根据“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以进货价为基准,加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1.根据国家《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结合各级教育部门供应机构的性质和特点,凡由省(市、自治区)供应机构分销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不含进口仪器、物资、设备),以进货价为基准向需方收取1%~2%的手续费。市、县级的供应机构,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规定。教育部中国教学仪器设备公司所属的供应机构,手续费收费标准由该公司规定。
2.产品外包装费(除另有规定的产品)和运输费(不含市内运输费)由需方负担。各级教育部门的供应机构在分售产品时,可根据购入各种产品所用的进货费占进货价的平均比例加收进货费。
3.管理生产单位产、供、销的供应机构,可按教学仪器年度生产总值(按现行价格计算)的0.5%~1%向生产单位收取生产管理费。对教学仪器产品负责包销的供应机构,收费的比例可略高,但最多不得超过2%。凡按核定数额交足生产管理费的生产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应从勤工俭学收益的提成中,减收核定的生产管理费。
4.省、市、自治区以上的供应机构负责组织的供需衔接会、展销会等,可按产品成交额向供方收取0.5%~1%的服务费。

三、价格监督与纪律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把教学仪器价格管理和检查做为一项重要工作,经常检查价格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以次充好,变相涨价等行为,要加强教育,并负责纠正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生产和供应单位每年要检查一次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违反价格纪律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管理人员必须执行政策,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被检查的单位,要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教学仪器生产、供应单位要建立健全价格管理的责任制、检查报告制度、保密制度、处理违纪案件立案制度等,使价格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产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事。口头定价、越权定价一律无效。对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综合部门规定的价格,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价格的调整、变动必须以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的时间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早调、迟调、少调、多调或者不调。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贯彻执行价格方针、政策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表扬或必要的奖励。对违反价格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四、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国家物价局同意后颁发。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凡本系统现行的教学仪器产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国家休育总局


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体竞字〔2002〕160号 2002年11月19日)


我国竞技体育胜利完成1994-2000年《奥运争光计划》各项任务并取得历史性突破。新的世纪,为满足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竞技体育的更高需求,适应世界竞技体育日趋激烈的竞争,完成好在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对今后10年(2001-2010年)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进行科学规划,保证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健康、快速和持续发展。
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在过去的6年里,竞技体育工作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取得了一定成绩,竞技实力明显增强,竞技水平快速提高,6年中共获世界冠军452个,创超世界纪录198次;在第26届、第27届奥运会上,共获44枚金牌、109枚奖牌,其中:在第27届奥运会上,以28枚金牌、59枚奖牌的成绩首次列金牌、奖牌榜第3位,缩小了与世界竞技体育强国美国、俄罗斯的差距。2001年7月13日,北京成功赢得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权,这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又一次重大机遇,对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提高我国国际地位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进入新世纪,世界竞技体育加速发展,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奥运会成绩和排名,对竞技体育的经费技人进一步增多,并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国家对竞技体育的管理和支持;运动训练和竞赛中的科技含量大大增加,体育竞赛内容和形式趋向系列、多样,竞技体育职业化、商业化进程加快;世界竞技体育格局发生较大变化,形成美国、俄罗斯两强争霸,中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间差距日益缩小、实力更为接近、竞争更为激烈的局面。世界竞技体育的深刻变化,使中国竞技体育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在过去的6年里,我国竞技体育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总体实力上与美国、俄罗斯仍有较大差距,与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处于同一层次上。在项目结构上,存在着夺金项目分布面窄,优势项目不多,田径、游泳等基础项目薄弱,篮球、足球、排球等球类集体项目出现滑坡,冬季项目仅有少数小项目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等;在运动队伍建设方面,竞技体育后备力量不足,运动员、教练员队伍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有待提高;在科技方面,传统的、经验式的训练方法和手段依然占主导地位,科技与训练结合不够,科技投入和科研队伍亟待加强;在管理体制方面,项目管理、竞赛管理、经费投入、社会保障等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加强。今后10年,我国竞技体育面临着2002年、2006年和2010年夏季亚运会,2003年和2007年冬季亚运会,2004年和2008年夏季奥运会,2002年、2006年和2010年冬季奥运会等10次国际综合性大赛和一系列国际、洲际高水平比赛,更需要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乘势而上。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实际,遵循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规律,全面提升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竞技水平。
强化奥运战略,加强竞技体育研究,进行项目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理顺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城运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全国的体育资源,发挥举国体制优势,调动和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攀登世界竞技体育高峰。贯彻"科教兴体"方针,加速运动训练科学化进程。加大体育科技体制改革力度,增加科技技人,推动运动训练与体育科技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运动训练中的科技含量,促进训练、科研、教育一体化。
充分发挥竞技体育的多元功能,重视发挥竞技体育推动和普及
群众体育的作用,增强全民参与体育的意识,提升体育在人民生活中的地位。坚持依法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依据,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改革与发展目标
我国竞技体育的总体目标是:继续保持亚洲领先和奥运会上金牌数排名前列地位,力争在2008年奥运会有所突破;充分发挥竞技体育多元功能,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改革与发展,竞技体育整体实力稳步提高,运动项目和运动队伍结构更加合理,竞技运动人才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竞技成绩中科技含量显著增加,基础设施和条件明显改善.
竞技运动水平目标是:2004年夏季奥运会继续保持金牌数排名前列地位,巩固和扩大优势项目,为2008年奥运会打下良好基础。力争有20-24个大项目120个左右小项目具有进人前8名的实力,11一14个大项目80个左右小项目具有争夺奖牌的实力;在2008年夏季奥运会上,充分发挥东道主优势,全面参与奥运会的竞争,力争金牌数排名第3位。争取有22-26个大项目160个左右小项目具有进入前8名的实力,14-16个大项目100个左右小项目具有争夺奖牌的实力;2002年冬季奥运会实现金牌"零"的突破,总体实力有新的提高;2006年、2010年冬季奥运会在保持上届水平的基础上,实现稳中有升;夏季亚运会上继续保持领先位置,冬季亚运会奋勇争先,赛出水平;其他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比赛努力创造优异成绩。
可持续发展目标是:运动项目布局合理和分类管理科学,夺金牌项目数量有较快增长;竞赛制度完善,形成奥运争光激励机制;体育科技意识进一步加强,运动训练和比赛成绩中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运动人才流动合理有序,综合素质和文化水平明显提高;"体教结合"共同培育高水平后备人才体系和激励机制初步形成;建设若干个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训练、科研、教育"一体化的训练基础;与竞技体育发展相适应的效益投资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
四、战略措施
(一)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深化竞技体育体制改革。
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挖掘各类体育资源,树立"国内练兵、一致对外,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全国一盘棋思想,注重总体发展与局部发展的有机结合,处理好不同层次利益关系。加强对2004年、2008年奥运会训练竞赛组织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统一部署,开拓创新,锻炼队伍,不断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和国际大型赛事组织能力,努力在2004年、2008年奥运会上取得好成绩,并把2008年北京奥运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继续推进和完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地方体育部门和各单项协会之间的关系;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合理的规章制度,不断进行单项协会实体化的探索.
(二)扩大规模,突出重点,全面参与奥运会的竞争。
完善适合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需要的国家队管理体系,强化国家队管理,扩大国家队集训规模,建立健全国家队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高水平竞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扩大我国竞技体育的优势项目,形成优势项目的"人才群"和"人才链"。重点在部分传统优势项目和潜优势小项目中,加快培养准备2008年奥运会的运动员,扩大各项目适龄段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人数和规模,增加投人比例,形成合理结构。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选择适当的运动项目,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等单位共建国家队。对承担国家队任务的地方和解放军等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鼓励地方利用地区优势为国家培养人才。贯彻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重大决策,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竞技体育.完善国家队运动员和教练员选拔、聘任办法和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形成国家队进出有序、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充分调动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积极性。
(三)优化项目布局结构,拓展新的"金牌增长点"。
巩固和加强乒乓球、羽毛球、跳水、举重、射击、体操才女子柔道等优势项目,保证投入,挖掘潜力,扩大优势。认真总结和大力倡导优势项目在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使其持续发展。对我国曾在奥运会取得奖牌或其他国际大赛上取得较好成绩的潜优势项目,要着眼长远、精心布局、科学规划、加大投入,以培养尖子选手为重点,促其尽快向金牌冲击,带动整个项目的发展,加速向优势项目的转化。选准金牌多、影响大的田径、游泳和水上项目(赛艇、皮划艇、帆船板)作为突破口.田径和游泳以适合我国开展和有较好群众基础的小项目为重点,水上项目侧重发展女子项目或轻量级项目.加强科研攻关、科学选材和科学训练,力争早日突破。认真抓好群众基础好、观赏性强的足、篮、排等球类集体项目.以女排、女足、女垒、女篮、女曲、女手为重点,在2008年奥运会上争取好名次;男子集体球类项目在保持亚洲领先的基础上,力争2008年奥运会成绩有较大提高。加强对奥运会新增加项目或有可能增加项目的研究,早抓新的"金牌增长点"。(四)改革完善竞赛制度,充分发挥竞赛杠杆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运会赛制,充分发挥奥运战略导向作用。加大全运会参赛办法、计分办法和项目设置的改革力度,将国家和地方利益有机地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和解放军为国家培养和输送高水平运动人才的积极性,使全运会更好地为奥运战略服务。全国城市运动会坚持以培养重点项目奥运会后备人才为主的宗旨,广泛挖掘各类后备人才;全国单项竞赛以竞技水平为参赛标准,充分调动重点项目地区培养高水平人才的积极性;继续贯彻青
少年分级比赛原则,按照不同项目成材所需的合理年龄结构,提出不同要求,引导青少年训练向全面提高身体素质,掌握基本技术,练好基本功的方向发展。对现有竞赛制度进行调整,增加全国竞赛经费技人,重点加大对准备2008年奥运会适龄年龄段各种青少年比赛的投入;积极承办各种国际比赛,为我国运动员提供更多的参加国际比赛机会,同时为准备组织2008年奥运会锻炼各类人才。建立全国性竞赛的申办制度、招投标制度,通过形式多样的系列赛、集训赛、大奖赛、冠名赛等,增加运动员比赛机会和实战经验;利用竞赛政策,引导技术、战术创新,为运动训练服务;积极开发市场,将国内比赛、世界大赛与开拓市场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各类竞赛健康发展.
(五)坚持科学训练,加大体育科技投入,提高训练效益。
科学合理地贯彻执行"三从一大"(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大运动量)的训练原则,在继承传统训练经验和成功做法基础上,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深入研究探索各项目的制胜规律,大力推广我国优势项目的成功训练方法和经验。精心设计,合理安排好奥运会参赛周期。2004年奥运会在确保成绩前提下,采取新老结合,为运动员提供奥运会比赛的锻炼机会;2006年亚运会、东亚运动会和大运会以锻炼奥运会参赛队伍为主.
全面实施奥运科技行动计划,加大科技对运动训练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建立与完善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形成以训练单位为主体进行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的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体育科技工作,逐步形成跨学科、跨系统、跨行业的体育科技体系。体育科技部门要针对各项目训练中的疑难关键问题,深入开展科研攻关,以对运动训练的实际贡献率为尺度,评价科研成果的价值和水平,为备战奥运会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科技服务,使体育科技成为提高训练水平的动力.构建中国竞技体育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各科研机构、体育院校作用,构建信息量大、准确性高、传递速度快的现代化竞技体育信息网络,为备战奥运会服务。加强国家级训练基地的科技建设,鼓励部分科技人员和科技工作与训练单位和训练基地结合;继续支持并不断完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工作,充分发挥其科技人才密集、科研条件先进的优势。加强对使用运动营养品的研究与管理。加强场地、器材、服装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改善训练条件和环境。
(六)培养和造就一支水平高、作风硬的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
把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竞技体育队伍相结合。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切实加强优秀运动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运动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和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保证质量,提高素质。认真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加快建立并完善运动员就业、伤残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运动员注册和交流制度,引导运动人才合理流动。使运动人才资源雄厚地区与经济、技术发达地区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跨地区、跨省市建立运动人才培养基地和联合培养人才.
全面提高教练员队伍的科学训练和管理水平。重视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和在职教练员的岗位培训,增强教练员的创新、科技和管理意识,采取派遣教练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专家讲学、举办研讨班等多种形式和办法,提高教练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完善教练员选拔、任用、考核制度。选拔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作风正、有全局观念的优秀教练员担任国家队教练;注重培养和破格使用年轻有为的教练员,提倡教练员人才的合理流动,鼓励引进国外先进项目的优秀教练员;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改善教练员待遇,调动教练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体育道德建设。
加大赛风赛纪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加重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对弄虚作假、违反竞赛规则、扰乱赛场秩序和其他各种不正之风坚决予以打击,努力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性。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坚决反对使用违禁药物,在加强宣传和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的处罚力度.
加强裁判员队伍的管理和思想建设,完善裁判员注册管理、培训、考核、选派、奖惩等制度,提高裁判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教水平,倡导体育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使裁判员能真正做到准确、公平、公正执法。
(八)实施2010年后备人才工程。
抓好各项目各年龄段的后备人才培养。制定后备人才培养方案,重点加强优势项目和潜优势项目后备人才培养,抓好与奥运周期人才年龄和水平相衔接的二线、三线队伍建设。实行奥运后备人才培养的重点布局、重点投入。严格遵循各项目训练规律和青少年身体生长发育规律,按照"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要求,不断提高科学训练水平。青少年竞赛要有利于促进各项目梯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各项目健康、持续发展。
健全和完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综合评估体系。以奥运人才培养目标为周期,对后备人才基地进行分类评定和分级管理;由国家命名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统一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优先给予重点扶持保证。积极促进、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种形式的业余训练组织,拓宽业余训练渠道,扩大业余训练网络;加强"体教结合",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共同培育高水平后备人才的运行和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后备人才培养体制.
(九)完善竞技体育的效益投资体系。
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优势,进一步加大对竞技体育的技人力度。结合奥运项目总体布局,科学制定资金投入计划,明确技人方向和技人重点,对优势项目、潜优势项目、田径、游泳和水上项目的部分夺取金牌、奖牌小项目以及女子重点集体球类项目给予重点保障。注重对奥运后备人才的投入。
加大国家队科技经费投入力度,划拨专项经费,切实保障国家队科研支出;加大训练基地的投入力度,改善训练基地的场馆、设施硬件条件,配置先进的训练器材设备及科研仪器,充分保障运动训练的需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共同投入的方法,不断改善共建基地的训练条件;对管理好、服务水平高、国家队经常训练的共建基地要重点投入.
努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充分利用竞技体育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大力开发竞技体育产业和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体育彩票中竞技体育经费部分的使用效益。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兴办竞技体育事业。
建立效益评估体系,完善激励机制。制定资金投入效益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投资效益检查和评估,对投资效益较高的训练单位予以奖励,对未能达到投资效益目标的及时调整资金技入方式,并给予相应处罚,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
(十)加强国际交往,宣传和普及奥林匹克精神,扩大竞技体育的社会影响。
加强对外交往和国际交流,加大"请进来"和"送出去"的力度,有目的地组织好重点项目团队出访和比赛,为承担重点项目布局任务的运动员、教练员创造更多的锻炼、参赛机会,组织和选派教练员到国外学习先进的训练和管理的理论、方法;聘请外国专家或学者到我国长期执教或短期讲学,广泛进行学术和信息交流;有针对性地加强各种国际体育管理人才的培养。
进一步强化奥运意识和全社会参与体育的意识。充分利用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其他国内国际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的时机,大力宣传奥林匹克精神,使全社会广泛重视和积极支持奥运战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竞技体育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广泛动员社会成员关心和参与体育运动,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提升体育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为有效实施奥运争光计划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