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13:09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1年4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五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劳动、工资自主权,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合资企业所需要的工人,除从原中方企业现有职工中择优录用外,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本地区招收职工不足时,可跨地区招收,有关市、县劳动部门应做好服务工作。
  地处城镇的合资企业招收职工、原则上应从城镇招收,必须从农村招收时,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合资企业招聘在职的技术工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不得以用收回住房和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手段加以限制。当地劳动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办理调转手续。合资企业决定招聘的技术工人,原企业也确实需要,当地劳动部门应按照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条件,从其他企业中予以调剂解决。


  第四条 合资企业中方职工与合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超过合资期限。


  第五条 合资企业招收原中方企业职工后,原中方企业应相应核减劳动工资计划。未被招用的职工,由原中方企业和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第六条 合资企业招收的在职职工,由合资企业管理。在合资企业合同期满后,在职职工仍回原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增加劳动工资计划。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重新核定挂钩基数。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资企业用工自主权,违反者由当地劳动部门处理。


  第八条 合资企业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三年后允许流动。经企业同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进入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其他企业。进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可占用企业的自然减员或增人指标,按国营劳动合同制工人管理。


  第九条 合资企业中方职工《劳动手册》,是合资企业中方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基金、保留所有制身份和进入全民所有制企业时增加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的凭证。职工在职期间,《劳动手册》由企业管理。《劳动手册》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发。
  合资企业招收的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凭合资企业中方职工《劳动手册》,恢复其原所有制身份,由原单位接收,或到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按待业职工管理。


  第十条 合资企业的年度工资计划和月工资总额由董事会确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合资企业须如实记录工资发放情况,并接受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合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高线一般不限。但调整比例超过150%时,须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对其经济效益予以考核后认定。


  第十一条 建立合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制度。原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合资企业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一律建立档案标准工资,以便于职工调转和计发离退休待遇。合资企业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的档案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指导下,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档案工资管理办法管理。合资企业中方职工离开本企业到其他单位工作时,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奖励、津贴制度。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作为不同的证据形式列出。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包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这种新的证据类型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单独列出,是立法者的随性行为吗?我们都知道,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存在着许多共同点,如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一样可以重复呈现其内容,一样可以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样要借助其他设备才能展现其记载的内容,两者都可以复制出副本等。随着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上可以制作和播放出影音并茂的多媒体资料。这种电脑上播放出的影音多媒体资料是属于视听资料呢还是属于电子数据呢?让我们先从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历史成因说起吧。

  1979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但是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录像设备大量出现,人们可以很方便地利用这些设备收集证据,并以此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为了解决录音、录像等新型证据材料的归类问题,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规定了视听资料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并把录音、录像等划归其中。可见,由于录音、录像设备的普及,才出现了视听资料这种证据类型,而根据当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影音资料都是直接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存储于录像带、录音带等磁性介质上。

  随着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文字对话、语音视频对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网上进行沟通交流、商谈业务、买卖商品,然而随着交易的活跃,产生纠纷的机会也越多,人们在处理纠纷时经常要用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文字资料、图像资料、视频资料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为解决这种新的证据类型,在对该种证据能否归入已有的几种证据种类进行一番争议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她作为新的证据类型单独列出,这就出现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类型。

  电子数据仅仅是在大家不能把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文字资料归入视听资料时所作的补充吗?将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单独列出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还是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应对呢?计算机上产生的视频资料等影音多媒体资料是该归入电子数据还是该归入视听资料呢?通过电子数据的成因可以看出,电子数据是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这种数据有其独有的许多特点,如电子数据文件可以很方便地在计算机上进行复制、删除、编辑和更改,但其本生的附加属性中也记载着文件的创立时间、修改时间等信息。从这层意义出发,电子数据是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新证据类型,计算机上能直接处理的影音资料等数据文件应归入电子数据范畴。

  从这种分类范畴来看,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那么,什么是电子记录方式呢?这就要从电信号的特性说起。很显然,电最原始的状态只有两种,接通和断开,如果接通表示0,断开表示1,2以上的数据就用多位0、1来表示。因而电子数据就是以二进制即0、1代码方式记录的数据。现在计算机上处理的数据,如软盘、硬盘等存储设备及光盘、U盘、手机存贮卡、相机存贮卡等存储设备上存储的数据都属于电子数据。

  然而,在电子数据作为新证据类型单独列出之前,在计算机上形成的视频资料等多媒体数据都归入视听资料证据范畴。并且从视听资料的历史成因来看,录音、录像资料就属于视听资料,只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其存储技术发生改变了。以这样的角度来看,视听资料就包括在计算机上形成的视频资料等多媒体数据。电子证据就只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文字性计算机数据。

  那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法律实用上有没有必要进行严格的区分呢,让我们先看看他们在认证规则认定上是否相同。我们知道,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应从证据具有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着手来进行审查。而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些共同点,比如一样可以重复呈现其内容,一样可以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样要借助其他设备才能展现其记载的内容,一样都可以复制出副本,一样都可进行修改、编辑。这就决定了二者在审查认定上很大程度是相同的。在合法性审查方面,二者都应证明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能提供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说明。出示的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出示件的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件持有人的签名及盖章。出示件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在真实性审查方面,要审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该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如对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疑问,不能直接进行判断的,应当进行鉴定。在关联性审查方面,要明确电子证据及视听资料要证明的目的,二者要证明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及情况,该事实及情况对案件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有无实质性的意义。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及情况同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相吻合,是否有矛盾。

  由此可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在审查认定上几乎是相同的,严格区分何为视听资料何为电子数据就没有法律实用上的意义。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5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积极推动全国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0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时参考。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01号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