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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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5]39号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04〕20号附件)中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中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三、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等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

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市级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其中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超过项目总投资20%,或者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项目;申请市级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未超过项目资本金20%且绝对额未超过1000万元的,报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其中主权外债项目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范围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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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单位:
《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是经国务院国发〔1998〕17号文件批准、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核定的,对于加大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具有重要作用。一切按规定应该缴纳附加费的铁路货物运输收货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
,如数足额向铁路代征部门缴纳附加费。铁路代征部门必须如期足额将所征收的附加费上缴指定的专用帐户。
二、省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应加强对附加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既要确保附加费足额征收、及时上缴、专款专用,又要继续加强对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清理整顿,防止出现借征收附加费之机增加其它不合理收费。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征收附加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消化因征收附加费而增加的经营成本。
四、本通知下发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通知》(皖政办〔1997〕32号)不再执行,但原已发放的“安徽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收据”及“安徽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定额收据”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639号)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行为,促进我省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6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铁路运输在安徽省境内卸车的货物,不论在铁路货场内还是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卸车,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
由安徽省内发往省外的货物一律不收附加费。
货主自备车、租用车等空车回送时一律不收附加费。
第三条 下列货物免征附加费:
(一)粮食: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1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
(二)棉花: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210、1220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不包括木棉、丝棉、人造棉、旧棉胎、絮棉等。
(三)食用盐: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410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
(四)化肥及农药: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3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
(五)抢险救灾物资。
(六)战备物资:指《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军用物资。
(七)铁路建设物资:指直接用于铁路建设的各品类物资(不包括铁路多种经营代办物资)。
(八)铁路规定免费运送的货车、用具、托运人自备加固材料、加固装置等。
(九)旅客行包、邮件运输。
第四条 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征收标准
1.整车货物每吨公里核收0.02元,所收附加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进为1元,下同。
2.零担货物每10千克公里核收0.0002元,货物计费重量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每批起码计收1元。
3.集装箱货物按集装箱箱型计重收费(如1吨箱按1吨计重,20英尺箱按20吨计重,以此类推)。
4.规定按轴公里计算运费的货物,计费重量一律按每轴10吨换算。
(二)计算办法
1.征收附加费的计算公式为:0.02(元/吨公里)×计费重量(吨)×安徽省境内铁路运输里程(公里)。
2.计费重量:指计算铁路运费的重量(换算为吨)。
3.安徽省境内铁路运输里程:指货物自省外到达安徽省时,入省内第一个铁路车站至货物到站的运价里程(省内第一个车站为:津浦线北口桃山集站、南口乌衣站,京九线北口王楼站、南口阜南站,陇海线东口杨楼站、西口砀山站,符夹线段园站,宁芜线慈湖站,皖赣线倒湖站,宣
杭线祠山岗站,合九线宿松站,漯阜线界首站);货物在“第一车站”卸车时,按5公里计算。货物在安徽省境内到发时,指货物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第五条 附加费的征收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授权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附加费的征收和使用。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蚌埠铁路分局、南京铁路分局、徐州铁路分局、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负责在各自管段内的货物到达车站(包括货场)征收附加费。安徽省物价局、计
划委员会、财政厅按规定发布通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办附加费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凭证收费。
第六条 专用票据的使用管理
(一)安徽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收据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征收附加费票据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定额收据(面额分别为壹元、贰元、伍元)和三联式收据。
(二)专用票据由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发放至各铁路分局(公司、局),由分局(公司、局)转发至各站使用。各分局(公司、局)、站应严格管理,按月登销,保证帐实相符。
(三)建立票据逐级核销制度。对已使用的专用票据,各铁路分局(公司、局)对相关征收站点、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各分局(公司、局)均按月进行核销,并于每季度终了30日内由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省财政厅核销票据,做到票款相符。
(四)附加费征收金额在5元以下(含5元)时,使用定额收据;金额在5元以上时,使用三联式收据。三联式收据的甲联由车站存查,乙联交收货单位或个人作为收据,丙联报铁路分局(公司、局)收入检查室。
(五)收费时须在附加费收据上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同时在货票左下角空白处填记附加费收据号码和金额。
(六)提取按规定应缴纳附加费的货物,除凭提货单据外,还须凭附加费交款票据提货。
(七)专用票据整理,使用铁路财收-4整理报告,并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政-8空格栏中单列一行,按铁路票据报表的规定日期填报,一式二份,一份车站存查,一份报送各铁路分局(公司、局)收入检查室。
第七条 附加费收入管理和监督
(一)铁路各站核收的附加费,由各站随运输收入解缴至所属分局(公司、局),按运输收入代收款管理。各车站对每日收取的附加费按运输收入代收款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单独列帐,所收款项解缴开户银行收入专户,按规定随运输款汇缴至铁路分局(公司、局)。
(二)按照国家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各铁路分局(公司、局)按月(月后30天内)将代收的附加费汇缴安徽省财政厅(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帐号:省国库;并在资金款项栏,注明解缴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并同时向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送附加费收入
统计月报。
(三)附加费必须按期足额上缴,任何单位不得滞缴或截留。
(四)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附加费收入季报制度,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将征收的情况报送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五)各铁路分局(公司、局)收入检查部门按运输收入规定监督检查附加费的征收工作。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各分局(公司、局)定期检查监督附加费的征收情况。对征收附加费有显著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把附加费的执收情况列入收费年审范围;省物价检查所每年要开展附加费执收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 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附加费由省计委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使用计划由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下达,省财政厅根据计划安排和工程进度分批拨付资金。
(二)附加费征收工作代办费按实际征收上缴总额的2‰计提,由各铁路分局(公司、局)在每月向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解缴附加费时坐扣,主要用于购置办理代办业务所必需的办公用品和直接从事代办人员的劳务补偿。
(三)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附加费使用情况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向省财政厅编报支出决算,并接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计划委员会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计价格〔1998〕1639号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计委、物价局《关于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计交能字〔1998〕39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7号文件规定,现将你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为省外发运经铁路运输到达安徽省内的货物及省内运输的货物。其中:粮食、棉花、农药、化肥、食盐、抢险救灾物资、战备物资、铁路建设物资等免征。不准对过境货物和出省货物征收附加费。
二、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为在全国铁路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分钱。征收期限为1998年9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三、在货物运输到达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专用票据向收货人核收,由铁路运输企业代收代缴。代征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所征收入的2‰。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由代收单位及时上缴省级金库。使用时由主管部门或有权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用款单位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代征收手续费部分)全部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芜湖长江大桥建设。
六、你省可按照上述原则制定《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并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七、请在《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公告》(计电〔1998〕31号附件四)第四项“国家批准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增列以下内容:“4.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在安徽省内运输的货物和从外省到达本省的货物,按照在省内运输的距离计算,在统一运价
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分钱”。



1998年9月11日

关于近期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近期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与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指示,适应形势需要,大力加强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能力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中的作用,现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延长执法专项行动的部署工作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延长到年底的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将执法专项行动组织实施阶段延长到10月底,并配合做好11月、12月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专项行动的总结验收。各地区知识产权局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与我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国知发管字[2004]83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既定部署,大胆开拓,不断创新,结合本地有关重大活动,本着国务院既定的“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积极指导、组织好本地区延长期的有关执法专项行动,于年底按照“方案”附件的形式将本地执法专项行动数据上报我局。

  二、协作组织开展执法督导工作

  我局将陆续派出执法督导组,检查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的绩效,探索开展专利执法绩效考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检查地方落实我局去年印发的有关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的文件的情况;指导大要案的处理与地方有关执法计划、方案的制定工作;督促落实执法案件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指导、推进有关专利执法的建章立制与专利执法文书、文档建立健全工作;督促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布制度;深入了解地方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建议与意见。请根据“方案”与本通知尽快做好配合执法督导的准备工作。

  三、进一步抓好典型专利纠纷案例及执法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应严格执行专利纠纷案例与执法数据按月上报的要求。必须确保及时公正处理各类案件,尤其是大要案、疑难案件、跨地区案件,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告重大专利案件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177号)及时上报我局。

  四、加大会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经验,研究制定会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规章制度,组织或参加展会知识产权投诉保护机构,派驻执法人员,积极开展会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并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日常知识产权执法结合起来,提高各类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使各类大型展会成为展示我国各级政府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努力的窗口。

  五、提高知识产权执法的透明度

  将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执法活动情况与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计划、方案以上网等方式公开,使有关执法活动形成声势,争取社会各界与中外专利权人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并起到教育公众的作用。

  六、坚决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

  各地应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并主动争取公安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坚决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遏制冒充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与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和其他影响较大的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七、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与交流

  一是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做好有关专利案件的相互移交工作,对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交的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案件及时接受,依法处理;同时,争取公安机关支持,确保正常、有序的开展专利执法活动。二是加强货物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要与海关主动配合,支持依法加强和完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三是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探索各类专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四是大力加强与商标、版权执法部门的协作。五是不断加强对外知识产权执法交流,运用各种可行的方式,积极对外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方式、努力与成就,研究借鉴他人有益经验,以增强互信、减少摩擦、提高信誉、促进发展。六是继续共同推进本系统跨地区执法协作,提高解决群起侵权、反复侵权与专利执法取证难等问题的能力。

  八、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能力

  要通过开展执法专项行动的实践,培养、锻炼执法队伍,同时,鼓励执法人员及执法管理人员加强有关政策、理论、业务的学习,为他们创造更多的研修提高机会,增强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新形势的能力。必须确保执法人员达到一定数量;要从各方面积极支持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健全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机构;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创造条件,保障执法用车;要健全、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文书、文档的完备。要运用当地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会议,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与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制,主动发挥作用,不断增强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综合能力,提高执法效率,积极探索建立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长效机制。

  各地知识产权局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落实以上要求,并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问题与建议及时告我局。我局将根据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情况、执法方案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推动、支持与指导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联 系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执法管理处

     赵梅生、陈明媛、蔡云飞

联系电话:010-62083631

传 真:010-62083091

电子邮件:zhaomeisheng@sipo.gov.cn

     chenmingyuan@sipo.gov.cn

     caiyunfei@sip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