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福建省武夷山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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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福建省武夷山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福建省武夷山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补充申报武夷山市列入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闽卫中〔2001〕4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夷山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厅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厅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厅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厅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厅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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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办理,并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87)署税字第448号文规定,进口汽车的零件、部件价值达到整车到岸价格60%及以上的,凭经贸部签发的整车许可证验放。
二、对进口汽车(整车)除验凭进口许可证外,还要加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批件。

附件: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的需要,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列入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顺序号31项下列名的汽车,顺序号32项下列名的汽车关键部件两类进口商品,不分进口渠道和进口方式,一律向经贸部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发证机关停止受理这两类进口商品的发证工作。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以前由省级发证机关(含计划单列市)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到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到期货物尚未进口的,经原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到经贸部办理
换证手续。
为便于领证单位按程序顺利领取进口许可证,现将领证手续明确如下:
(一)一般贸易进口(包括易货贸易、边贸进口),领证单位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签章的进口订货卡片说明作为申请进口许可证的依据;国务院向各地下达有进口汽车指标的,领证单位持省级进口审查办的分配证件到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车辆(不包括生产用的货车、客货两用车、特种车),经过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签章核销经贸部分配的指标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三)国际组织援助进口及根据外国政府、非政府机构与我签订的科技合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交流等协议提供的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国家给经贸部指标的,凭经贸部签章的证件申请进口许可证;没有指标的各种捐赠,须经过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四)经贸往来赠送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由国外调回的旧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均须经过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五)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捐赠,在国家规定的指标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侨办、或主管对台工作部门签章的证件及有关捐赠证件申请进口许可证。超指标进口的,须提交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国务院侨办签章的证件。
上述规定包括海南省和各经济特区进口的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



1989年2月23日

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财外字〔1997〕475号

为规范外事服务收入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理顺分配关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服务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提供对外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1.派往国际组织及其专门机构临时任职人员工资及劳务收入;
2.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工资及劳务收入;
3.派往国外的出国教师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及劳务收入;
4.同声传译的劳务收入;
5.接待自费来华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6.各部门代办护照、签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7.办理护照、签证的加急费收入;
8.出国举办展览的收入;
9.其他外事服务收入。
有权签发护照、签证的单位,签发护照、签证的收入属于规费收入,应如数上缴财政,不得截留坐支;财政拨款的银行存款利息、外汇比价盈余不属于外事服务收入,应视同财政拨款管理。
二、外事服务支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提供对外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1.按有关规定应分给国际组织任职人员、出国教师、同声传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或劳务费;
2.为接待自费来华外宾而发生的邮电通讯费用、陪同费用、翻译费用、交通费用等;
3.为组织派出教师及其他人员而发生的邮电通讯费用、交通费、办公费用等;
4.出国举办展览需支付的展馆费用、展品运费、宣传广告费、人员费用等支出;
5.其他外事服务支出。
三、外事服务净收入是指外事服务收入扣除外事服务支出后的净额。外事服务净收入的25%上缴中央财政;25%用于弥补部门外事经费不足,购置外事用设备,提高涉外管理部门办公自动化水平;50%用于改善职工生活福利条件,但不得用于为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奖金、补贴。
四、主管部门对派出人员原工作单位的分成部分从外事服务收入留成中解决。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外事服务收入的管理。外事服务收入只能设立一个帐户,不得多头开户;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外事服务收入、支出及留成部分的使用,由外事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外事服务收入、支出及留成部分的使用情况,在年终决算中应详细说明。
七、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89〕财外字第572号)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