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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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
            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每年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等级
  一、市政府表彰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和安全生产红旗单位。
  二、市安委会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第三条 表彰范围
  一、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的表彰范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安全生产红旗单位的表彰范围:连续两年被市安委会表彰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办(社区)、企事业单位。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表彰范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直有关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县(市)区直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基层单位。
  四、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表彰范围:被评为红旗(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积极完成市安委会各项工作部署;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体系;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整治到位,事故防范措施有力;
  (四)深入开展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高度重视安监机构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完善,工作经费有保障;
  (六)各类事故指标控制好,未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没有迟报、误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现象,及时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责任追究到位;
  (八)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
  二、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条件
  评选条件分为共同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共同条件(指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争创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标准,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有规划(计划)和措施;
  3、扎实开展本系统(行业、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清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认真组织实施本系统(行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规划,重视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5、建立本系统(行业、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工作到位,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6、没有事故迟报、瞒报现象,严肃查处本系统(行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7、坚持定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与研究工作,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及统计报表工作;
  8、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
  (二)特殊条件(指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突出的部门、行业和单位在符合共同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①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②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措施和考核办法。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监控、整改措施到位。⑤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⑥完成县市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行业(企业):①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违法生产行为发生。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③保证矿山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得到改善。④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当年无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发生。⑤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
  3、工商贸行业(企业):①经常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并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予以整改。②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当年无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发生。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布署安全生产工作。④机械行业(企业)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
  4、旅游行业(企业):①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旅游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②主动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对安全隐患做到发现及时、整改有力,确保重大节日的旅游安全。③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及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④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覆盖面达到100%。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5、交通运输行业(企业):①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厅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及时开展法纪及安全常识教育。②领导分工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有布置,有检查。③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完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④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6、建筑行业(企业):①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②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年检合格。③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已按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7、教育行业(学校):①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法规,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工作精神和部署,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行业(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③积极开展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并将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教学任务。④加强校园活动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死亡人数为零。
  评选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必须连续两年度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依法行政,具有较高的监管、监督工作水平,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丝不苟,为预防和制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作出突出贡献;
  (四)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深受人民群众好评;
  (五)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没有执法违法和错案情况发生。
  第五条 申报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根据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认为符合优秀县(市)区政府或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表彰条件的,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申报。
  乡镇、街办(社区)、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在其主管部门检查考评基础上,对照表彰条件,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推荐申报。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必须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考核办法
  评选考核工作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一)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建章立制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类隐患检查和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演练;事故调查处理等;
  (二)事故指标考核内容包括: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职业中毒事故、爆炸事故以及其它在生产区域或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引发的事故;
  (三)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细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七条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名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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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30日,民政部

现发布《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对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系指社会各界为帮助社会救济对象、支援灾区、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援救其他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义务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第四条 国家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性事业的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可以单独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必须与受捐单位联合举办。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现行演出法规的规定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者,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
(四)演出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义演主办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和其他收入,单独立户,专帐管理。义演主办单位接受捐赠款物,要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八条 义演所得收入,包括捐赠款物、广告赞助及门票声像等收入,必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移交受捐单位。
第九条 受捐单位应按募集款物使用计划和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具体落实款物用项,并由民政部门负责检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义演的演职员在排练和演出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补贴(交通、食宿)外,不应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违者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募捐义演的主办单位和受捐单位均不得挪用、私分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社会福利募捐性的义卖、义展、义赛、义诊、义画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保证有偿上缴中央外汇任务的完成和上缴单位及时得到有偿上缴外汇的人民币补偿资金。特规定如下:
一、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件规定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30%的比例和有关要求,凡承担上缴中央外汇任务的各地方和中央各承包单位,必须按月等比例上缴中央外汇额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收购有偿上缴中央的外汇额度,并负责监督考核上缴计划的完成情况。所收外汇纳入国家用汇计划,按高来高去的原则办理。
(三)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收购价格,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调剂市场月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月的收购价格。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增设“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总帐户”(简称:收购有偿总帐户),并为中央各承包单位设立“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分帐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为上缴单位设立“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分帐户”。
(五)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资金,由人民银行从外汇占款中支付。人民银行委托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凭外汇管理局收妥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通知,直接向上缴单位兑现人民币补偿资金。同时由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外汇占款项下所设科目中办理透支,并由人民银行负责清算。
二、办理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程序
(一)各地方上缴:原则上仍按〔(1991)外经贸计发12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地方所属各类上缴单位收汇后,按月填报《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申请留成外汇额度计算表》(简称:计算表)并附结汇水单和扣除项证明,于月后十日内送当地外经贸委(厅)初审盖章,并填制“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及核拨留成外汇额度入帐通知单”,于月后十四日内送当地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审核无误后,记入“收购有偿上缴外汇额度分帐户”,同时开出“收购有偿上缴外汇额度兑现人民币通知单(简称:兑现人民币通知单)”(附件一)加盖“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专用章”(章样另发)。
各地外汇管理局于月后十八日内以额度调拨单形式,将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上划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收购有偿总帐户”。
(二)中央各承包单位上缴:原则上仍按〔(1991)外经贸计发125号文〕和〔(1992)外经贸计发68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各总公司汇总所属各地分公司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经外经贸部初审后,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并办理入帐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出“兑现人民币通知单”,由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将有偿上缴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一并兑现给上缴单位。
出口六种统一经营商品收汇仍按原渠道办理。
三、兑现补偿人民币资金的程序:
(一)人民银行设置“中央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用于核算上缴单位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补偿资金和用汇单位划交的使用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
该科目下按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分设帐户。
(二)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设置相应科目,用于核算上缴单位的人民币补偿资金和用汇单位使用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该科目下按上缴单位和用汇单位分设帐户。
(三)凡办理结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兑现人民币通知单”,不迟于2日内将应付的补偿款项划转入上缴单位的人民币帐户中,同时向人民银行办理清算。人民银行各分行垫付的人民币资金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与专业银行核对相符后上划人民银行总行。
四、有偿上缴外汇的使用问题
国家计委要根据重点用汇的需要安排用汇计划。用汇单位可根据国家计委的计划安排,到外汇调剂市场按市场调剂价买汇,外汇管理局要让其优先入场购买;如不能成交,外汇管理局可按当日公布的市场调剂加权平均价保证供应。
五、兑现人民币补偿资金和使用有偿上缴中央外汇人民币资金的有关会计帐务手续另行下达。
六、报表与统计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各地方和中央各承包单位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总帐收支情况,于月后二十五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于月后二十日内向总局报送《有偿上缴外汇额度及人民币补偿资金情况月报表》(附件二),总局于月后二十五日报人民银行。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汇总中央各承包单位的有偿上缴及人民币补偿情况,于月后二十五日内报人民银行。
七、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