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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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府办发[2005]74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巴中市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提高支付效率,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和上级财政专款补助中下达的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各类基本建设资金,教育危房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国债项目资金,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建设资金,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林业建设项目资金,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城镇建设资金,乡镇计划生育指导站建设资金,土地开垦和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财政项目资金必须坚持预决算制度,严格按“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决算”的原则使用项目资金。

第四条 财政项目资金实行 “财政国库或专户管理,直接支付,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和相关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为项目管理部门,实行项目资金与项目计划两线运行,财政管资金,部门管项目计划,相互监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项目计划,经同级相关部门会审,并报经政府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2、负责对上级下达项目及时转下达到县(区)或项目单位,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或调整时,及时商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下达。

3、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项目的实施和县(区)项目实施中规划的审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及工程竣工验收,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具体实施。

4、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并及时送财政部门审查。

5、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并坚持公开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检查等制度。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并及时上报。

2、会同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项目提出分配或调整建议意见,报政府审批。

3、负责对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查。

4、负责管理项目资金,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5、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6、负责按规定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批复。

第八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三章 财政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第一节 财政项目资金支付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市与县(区)财政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之间国库资金调度。需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从国库调入财政专户,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财政项目资金按进度支付。每次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完投资额的80%,其余20%待项目实施完毕经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再按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按规定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一律由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需支付给个人(如民工工资或有关个人补助款项)的支出,凡可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个人补助花名册,财政在审查无误后将资金拨入一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提供财政审核后的个人名单开具存款账户,并将补助资金上到个人存款账户中,部门将银行存折(卡)发给各补助人。对确实不能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由财政委托部门代理支付。对工程项目支出中的民工工资,在项目资金支付中进行单列、单管、设置专户,由施工方编报民工工资花名册,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监督施工企业通过银行专户定时直接兑现给民工个人。

第十三条 对部门综合预算中用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项目资金,财政按“先收后支”的原则拨付资金,非税收入未实现前财政不得预支。

第十四条 为强化预算约束,财政批复给各部门的项目资金预算,在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财政按预算调整程序进行审核批复,重大项目的预算调整,必须报各级政府并按政府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节 财政项目资金支付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财政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初部门综合预算、预算调整(包括上级补助到位情况)、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

(二)财政部门审核下达资金用款额度。

(三)项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向主管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四)主管部门审查并开具直接支付通知。

(五)财政部门审核支付通知后,将项目资金通过各类财政专户或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相关账户,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管理资金并负责项目实施的财政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一)财政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初部门综合预算、预算调整(包括上级补助到位)情况核定项目用款额度。

(二)项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提出支付申请。

(三)财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审查意见,审核支付申请,并将项目资金通过各类财政专户或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相关账户,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第十七条 县(区)属乡镇实施的项目,由县(区)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县(区)财政部门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 财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加强支付审核,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五年十二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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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及省属有关企业:
《甘肃省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各行规文》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依照恩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关于国家指令性和国家订货的暂行规定》精神,为了保证在国家和省取消部分产品指令性生产和分配计划以后的一些特定需要,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是由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用户直接向生产企业进行采购取得重要物资的一种订货方式。
甘肃省国家订货的产品属于原列入省计划分配和有关企业留省的主要物资。主要用于省级储备、调控市场、主要生产、省列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抢险救灾等其它特定需要。
甘肃省国家订货的品种、数量,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确定后下达。
第三条 接受甘肃省国家订货是每个在甘生产企业应尽的义务。省上拥有优先订货权。任何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订货内容。
第四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产品的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生产企业当月自销价,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下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定价。
第五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产品的生产条件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合同签订之后,供需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按合同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的订货单位主要是: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单位、部分主要生产企业、省物资局及其所属企业、省级有关物资供销部门和临时指定单位。
第八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甘肃省省列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生产任务和其它有关省级的特定需要提报甘肃省国家订货物资的申请计划;
(二)根据省计委下达的订货指标与供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
(三)承担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由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省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如对变更订货合同产生异议,由省计委会同工商及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为保证甘肃省国家订货合同时顺利执行,按时履约,合同签订后,应将其副本抄送有关铁路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铁路运输部门根据甘肃省国家订货合同,作为省重点任务应优先安排运输计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和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实施办法,由省计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实施办法
根据《甘肃省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甘肃省国家订货的范围及用项:
1.钢材。主要用于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含重点技术改造、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救灾储备和当年准备等;
2.铝锭。主要用于导体生产、轻工产品、铝材加工和当年准备等;
3.木材。主要用于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含重点技术改造,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煤炭坑木用材、火柴、家俱生产用材、救灾储备和当年准备等;
4.沥青。主要用于道路建设、救灾、重点生产以及其它建设;
5.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主要用于农业、交通运输、救灾、特殊行业以及其它需要:
6、根据需要,省上认为有必要确定的其它品种另行协商安排。
二、甘肃省国家订货的主要单位:
1.重点建设由项目(含重点技术改造)单位订货,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需要由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订货;
2.救灾储备和当年准备需要由省物资局及其所属企业和省级有关物资供销部门订货;
3.导体生产、轻工产品、铝材加工由生产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直接订货;
4.成品油的订货、供应由省石油总公司根据省计委分配计划组织实施;
5.省专项需要由省计委临时指定或委托有关部门订货。
三、甘肃省国家订货程序:
1.需要甘肃省国家订货产品的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十月底前向省计委提报下年度申请品种、数量指标。
2.省计委对申请指标进行审核并商有关生产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确定各品种订货数量。
3,省计委在十二月底之前向承担甘肃省国家订货的单位以及供货生产企业和主管部门下达订货指标。
4.订货单位和供货单位根据省计委下达的订货品种、数量指标,协商具体订货规格。
5.甘肃省国家计货产品订货的形式由省计委商供货单位可采取订货会或自行衔接方式实施。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度起施行。
五、本办法由省计委根据需要修订并负责解释。



1994年3月16日

中国科学院和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科学院 法国国家科研中心


中国科学院和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国科学院和法国国家科研中心为发展和加强双方的友好关系与科学合作,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决定:
  一、组织高级科学家互访和讲学;
  二、交换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和进修实习;
  三、举办学术讨论会;
  四、组织共同研究项目;
  五、交换科学出版物、样品和实现研究计划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为执行本协议,一方每年向另一方提供八十人月的相应费用。此数额可由双方互换信件共同商定予以增加。

  第三条 一方关于交换科学家的建议至少应在派出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接待方在收到建议后六星期内作出原则性答复。建议若获采纳,接待方将对建议的日程表示同意、提出修改或补充。派出方至少在启程三星期前通知接待方抵达的日期和地点。

  第四条 在本协议范围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负担:
  一、派出方负担其派出研究人员往返两国之间的旅费。
  二、接待方根据本国的习惯办法负担食宿、医疗费用,并负担与完成预定科学计划有关的在本国的旅费。上述费用的负担标准应考虑被接待的科学家的水平。
  双方将注意使接待对方的科学家的单位能向这些科学家提供为顺利完成任务所必需的物质手段和人员。
  双方保证向本国的行政部门进行必要的交涉,以便对实施共同研究项目所必需的物资临时免予征收任何进出口税。

  第五条 对于共同感兴趣的计划和实验,双方将一起确定研究题目、工作地点和期限,以及执行项目所需的物质手段和人员。

  第六条 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如一方认为交流名额不够,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也可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数额以外,按照同样程序,派出或邀请科学家。原则上由提议一方负担费用。接受一方应为实现这些来往尽力提供方便。

  第七条 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协议期满六个月前,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可由双方协商修改。必要时双方可对本协议执行情况和今后的合作交换意见。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日在巴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国 科 学 院         法国国家科研中心
    代  表             代  表
    严 济 慈           罗贝尔·沙巴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