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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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办[2007]246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已经建设部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间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

  按照《行政许可法》、我部实施行政审批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成立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的通知》(建人函[2007]148号)所确定的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工作职责,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廉洁的工作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形象。

  二、工作职责

  (一)接收和受理

  负责接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的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的申请、变更材料,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受理和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变更材料,办理接收手续。

  负责受理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申请材料,以及国资委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材料,办理受理手续。

  (二)转办

  负责将接收或者受理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资质变更材料转送部内有关业务司(以下简称业务司),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业务司转送。

  负责将接收的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三)公示发证

  负责将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结果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负责颁发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四)接受举报

  负责接收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真实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照其内容分别转送业务司处理。

  (五)咨询答疑

  负责对接收(受理)材料、变更、公示、证书发放等工作办理程序和时限有关规定的解释,帮助申请人查询接收(受理)申请材料和证书发放情况。不负责对审查标准和公示意见的解释工作。

  (六)审批督办

  负责督促业务司按法定时限完成行政审批程序。

  三、工作程序、时限和材料要求

  (一)接收和受理

  受理办接收和受理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的接收和受理凭证,并加盖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印章(以下简称受理办印章)后方为有效。

  1、接收的程序和时限

  (1)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经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有正式报送公函、明确的初审意见、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由业务司提出具体要求)的,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 1)。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附件 2),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业务司提出要求外,受理办原则上不接收任何有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2)对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或建设部直接受理的变更(补证)材料,受理办应即时向送件人发放《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 3),送件人凭此领取变更后的证书。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报送的陈述材料,凡是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寄日期为准),受理办应办理接收,并向材料报送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双方以邮寄凭证、接收凭证及接收凭证存根为办理接收手续的证明。

  2、受理的程序和时限

  (1)对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受理办按照业务司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后,受理办予以办理受理手续。

  (2)对不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4),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 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属于建设部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即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是否受理或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

  (5)对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 6)。

  3、接收材料的内容

  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企业资质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企业资质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注册变更申请表或变更备案表及有关材料。

  4、受理材料的内容

  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函;

  (2)企业资质申请表;

  (3)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函;

  (2)国资委关于变更内容的批复;

  (3)已经变更完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经变更完毕的施工资质证书;

  (5)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收件转办

  受理办与业务司、注册中心及有关行业协会的相互转办业务,双方均须办理正式转办业务文件凭证,并加盖相应印章。

  1、受理办转送工作程序

  (1)对转送材料进行汇总和编号;

  (2)填写《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附件 7);

  (3)报受理办主任审核;

  (4)受理办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阅;

  (5)报办公厅主任审定同意后加盖受理办印章;

  (6)转送材料,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2、转办工作时限

  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办自接收(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受理办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变更申请:受理办对接收的变更申请材料随时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举报材料:受理办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陈述材料: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陈述材料(按规定允许申请人进行陈述的),在公示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和有关行业协会。审查结果公示结束后收到的陈述材料,但属于申请人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受理办应予以接收和转送。

  (三)审查结果公示

  受理办收到有关业务司的申请材料审查结果上网公示汇总表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的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属于同一批接收(受理)的申请材料,如果没有审查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告知原因,受理办予以记录,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受理办接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汇总表送部信息中心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

  (四)颁发证书

  受理办收到业务司送来的行政审批公告和打印完成并加盖公章的证书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受理办自收到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或在建设部网站的办事大厅上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企业资质证书:由受理办接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的,申请人到初审部门领取。由受理办受理的,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证书。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由受理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放。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

  受理办收到已变更的证书 ,应在1个工作日内颁发,并将收回的旧证书送业务司处理。

  四、政务公开

  受理办接收(受理)、发证的有关信息和受理办工作地点、电话、电子信箱等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查询,接受咨询和投诉举报。

  五、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每一个工作岗位设1人独立负责,每两个岗位的人员互为替补,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协办人为主办人担任材料复核人。对于接收(受理)事项由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进行复核;对于转办事项,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复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监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协调配合

  为做好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工作,受理办与业务司应建立有关工作的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按照业务司要求,受理办随时向业务司提供接收(受理)情况的汇总和内容明细。受理办于每个季度开始的第一周内向业务司反馈上季度接收(受理)、审查结果公示及证书发放的基本情况。

  受理办不定期请有关业务司对受理办工作进行行政审批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为提高工作效率,受理办接收(受理)申请的管理,以及与业务司的转办业务文件的往来要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附件:1.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

     3.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4.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5.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6.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 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

     8. 关于报送申请材料审查意见的督办函

附件1: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文号:         
     2、初审意见:同 意       家
            不同意        家
     3、申 请 表:           份
     4、附件材料:           套
     5、其  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文号:         
     2、初审意见:同 意       家
            不同意        家
     3、申 请 表:           份
     4、附件材料:           套
     5、其  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齐全 □ 不齐全 □
     2、初审意见:齐全 □ 不齐全 □
     3、申 请 表:齐全 □ 不齐全 □ 缺 份
     4、附件材料:齐全 □ 不齐全 □ 缺 套
     5、其  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齐全 □ 不齐全 □
     2、初审意见:齐全 □ 不齐全 □
     3、申 请 表:齐全 □ 不齐全 □ 缺 份
     4、附件材料:齐全 □ 不齐全 □ 缺 套
     5、其  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申请人):               
变更事项 :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审核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
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遗失补证]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
(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5、其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申请人):               
变更事项 :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审核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
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遗失补证]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
(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5、其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你单位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
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送件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你单位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
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省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报送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问题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受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省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报送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问题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受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补正)材料如下:
1、报送公函文号:             
  2、申 请 表:               份
  3、附件材料:               套
  4、其  他:               
                        
经审查,你所报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补正)材料如下:
1、报送公函文号:             
  2、申 请 表:               份
  3、附件材料:               套
  4、其  他:               
                        
经审查,你所报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
(收件单位):
现将如下材料转你单位,请予接收。                 编号:
序号 材料报送单位 内  容 数量 申报材料
申请表(份) 附 件(套)






                                   (受理办印章)
主管领导:    分管领导: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8:


关于督促报送申请材料审查结果的函
编号:

(有关业务司):
于 年 月 日送你司的 申请材料(转办单编号为 ),已超过规定审查时限,请尽快将其上网公示的审查结果送办公厅受理办。


办公厅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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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四节 应急救援

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

(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 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 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

(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

(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

(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

(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 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三十条 供水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摄(录)像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

(四)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

(五)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六)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第三十六条 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当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求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降低或者撤销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以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情况下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包括: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第三十九条 总队、支队应当制定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

第四十条 大队、中队应当制定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

第四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重大活动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制定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经常对执勤战斗预案进行熟悉,并以执勤战斗预案为基础,组织开展实兵实装实战演练和模拟实战演练,及时修订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三条 总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本级军政首长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支队、大队、中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上一级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备案。

执勤战斗预案的废止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须立即出动:

(一)接到火灾及其职责任务范围内的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

(二)上级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

(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接警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危险程度、有无人员被困或者伤亡、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人姓名等情况,同时启动录音记时设备。

受理报警后,应当根据灾情、预案和调动方案,迅速调派力量,及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情况,并立即向全勤指挥部和值班首长报告,根据需要和指挥员的命令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到场配合作战行动。

当接到消防安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报警或者在重点时段等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政治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报警时,必须加强首批出动力量,及时启动执勤战斗预案,并通知值班首长或者全勤指挥部遂行作战。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接到本辖区以外的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出动。情况紧急时,可以边出动边报告。

接到邻国(地区)、使(领)馆、外籍船舶、军事管理区等特殊区域报警或者救援请求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出动准备,待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中队值班首长应当检查登车情况,并随首车出动。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后,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灾害事故现场。途中应当注意观察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的情况。遇有另一起灾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处置同一起灾害事故时,上一级全勤指挥部或者值班首长、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出动。

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营区岗哨应当礼貌、热情地接受群众报警,保持消防车库门前的道路畅通。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调集作战力量,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战斗行动,落实战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共同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 对于灾害事故规模大、参战力量多、作战时间长、现场情况危险复杂、灭火与应急救援难度大的灾害事故现场,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及时成立现场作战指挥部,统一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作战时,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由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公安消防部队应当适时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指挥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一般由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以及下属的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并设立现场文书和安全员。现场作战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当日值班首长或者到场的最高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集作战力量,组织现场侦察,分析判断灾情,制定总体作战方案,根据现场需要,划分战斗段(区);

(二)视情设立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

(三)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参战单位协同作战,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以组织单位人员和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四)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五)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配合作战行动,提出调集驻军、武警及其他增援力量参加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意见,报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六)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当发现可能发生突发重大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时,应当果断迅速下达撤离命令,组织指挥参战力量安全撤出灭火和应急救援现场;

(七)提出战勤保障要求,落实战勤保障措施,视情启动战勤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副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队当日值班指挥长或者到场的总(支)队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总指挥员工作,在总指挥员授权或者离开现场时,履行总指挥员职责。

第五十九条 作战指挥组一般由全勤指挥部人员组成,由指挥长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现场侦察,向总指挥员提供具体作战方案,向参战力量下达作战任务,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

(二)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灭火剂)和各种力量协同作战行动;

(三)确定防护等级措施,掌握现场变化情况。遇有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时,根据现场作战指挥部命令和现场情况立即组织指挥现场力量安全撤离;

(四)指挥督促参战力量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现场作战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五)记录上级首长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汇总统计作战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员和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第六十条 通信联络组一般由通信技术人员、通信员组成,由总(支)队通信处(科)长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通信联络方式、方法和信号,组织现场通信,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二)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确保战斗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级指战员,保证现场通信畅通;

(三)保持现场与作战指挥中心的不间断通信联系,维护通信器材,及时上传现场图像和信息。

第六十一条 技术专家组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队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由总指挥员确定技术专家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观察、搜集现场相关情况和信息,判断灾害事故发展趋势,监控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设施,配合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二)评估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三)参与制定作战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

第六十二条 政工宣传组一般由政治部(处)和宣传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政治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官兵的表现情况,适时开展政治思想工作;

(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督促参战部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部队纪律。

第六十三条 后勤保障组一般由后勤部(处)和战勤保障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后勤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参战部队的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及现场车辆装备的抢修、维护等战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参战部队饮食、饮水、休息、防寒保暖等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组织参战部队的医疗救护和伤员运送救治工作。

第六十四条 大队指挥员由大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

(二)调集辖区内的参战力量,组织灾情侦察,确定防护等级,制定作战方案,部署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组织所属部队完成上级指挥员部署的战斗任务。

第六十五条 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现场侦察,确定救人、灭火、排烟、排险和保护、疏散物资等战术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视情请调辖区内的其他力量和专业救援队伍;

(二)向各战斗班(组)下达作战任务,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定进攻路线和阵地,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攻坚作战行动,组织火场供水,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增援力量布置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行动。

第六十六条 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请领、分配本班战斗任务,组织指挥战斗行动;

(二)进行灾情侦察,组织战斗展开,观察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

(三)组织班、组协同作战和安全防护,处置紧急情况,向中队指挥员报告战斗进程。

第六十七条 现场文书一般由司令部参谋或者中队干部担任,在作战指挥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力量的调动、灾害对象、作战部署、战斗行动、现场变化等情况和阶段性战斗成果;

(二)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及下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

(三)统计汇总人员伤亡、燃烧物资和面积等情况,编制上报作战信息。

第六十八条 现场安全员应当按照参战力量和现场情况确定,一般由战训参谋、中队指挥员、战斗班长、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由总指挥员指定专人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危险区段、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安全防护等级,落实作战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战人员安全防护器材和措施;

(二)记录掌握进入危险区的作业人员数量和时间及防护能力,保持不间断的联系,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参战人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员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

(三)协助指挥员确定紧急撤离路线,并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员下达的紧急撤离命令,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发出信号,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六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行动。

第七十条 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以采取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侦察监控、深入内部侦察、仪器探测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

(二)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

(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

(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

(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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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四)到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第五条 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
申办口岸签证。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者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有关部门应简化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在京入户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超生子女费;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已工作的子女。
第七条 对短期回国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合约的形式提供住房;对持中国护照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
第八条 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并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到北京地区高校插班学习;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同等条件下
本市高等院校可优先录取。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可凭中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工作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依法纳税,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具专用凭证后,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国(境)外。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可申请市科委的科技产业资金。在市科技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资助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给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拥有专利、发明的研究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实验场所、设备等必要条件,可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允许其在国内外选聘助手。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因科研工作需要,需从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放行,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单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向指定银行购买。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毕业一年之内回国工作的,可依照海关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个人自用小汽车的规定购买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
留学人员在京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其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费品及小轿车一辆等,可依照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留学人员,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特聘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职称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事局根据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在国外取得与我国互认执业资格的留学人员,可直接到有关
部门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连续计算的应连续计算。留学人员可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鼓励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积极引进留学人员来京工作,留学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二十条 为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获奖者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为吸引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积极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建设;建立留学人才信息库,创建本市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网络窗口,重点介绍北京科技发展信息、重点产业资讯,并为留学人员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第二十二条 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留学人员在京创业、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及其他权益。
第二十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认定,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办公”服务,努力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