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4:06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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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


卫医护发[2000]43号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提高护理管理工作水平,“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将于今年8月开始正式启用。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与意义
建立国家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护士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有助于实现护理人事、护理教育、医政管理信息共享,为护理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对于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 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要求:
1、 注册数据录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1月30日,上报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前;注册数据以光盘或压缩软盘形式上报医政司护理处。
2、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历次护士注册数据文件(包括“注册”、历年“首次注册”原始注册数据文件和历次“再次注册”的注册数据文件)一并上报。
3、 为使“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适应各地护理教育的发展,满足“系统”维护的需要,请将经你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估后共同核准的医学院校名称代码报我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电话:(010)68792208
联系人:王燕萍
三、 其它:
1、“系统”内1287所医学院校代码及87365个卫生单位代码,是为统一和规范卫生单位名称,保证注册信息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减少录入工作量而设置的,不作为确认是否是正规医学院校的条件和是否准予注册的依据。
2、本“系统”下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州、市、盟)及直辖市的区县卫生局。
3、拟运用本“系统”进行护士人力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联系。具体地址如下:
邮编:1000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联系人:王燕萍
附件:1、“系统”应用简介
2、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印发
附件1:
“系统”应用简介
本“系统”包括“系统安装光盘”一张、《使用指南》一本。其主要功能是录入注册信息、统计分析、数据传递和系统维护。
一、“系统”对设备的要求:
1、 硬件要求:标准配置486的PC机,推荐配置奔腾100、16M内存以上的PC机。
2、 软件要求:中文Windows9x,Excel5.0或更高版本。
二、使用要求:
1、 培训:为保证“系统”使用的正确性和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在投入使用前,请注意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2、 仔细阅读《使用指南》:《使用指南》按操作步骤详细地介绍了注册数据的录入和报表的统计方法,对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做了说明,请有关人员在使用前认真阅读。
3、 审表:在输入注册数据前,请认真审核注册申请表,对缺项或填写错误的表格,予以纠正,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
在正常情况下,此系统运行稳定,如遇有误操作导致系统发生错误,需重新启动计算机,或与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联系,联系方法详见《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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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为保障和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新世纪检察事业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1.做好检察经费保障工作,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检察经费保障工作,是检察机关以经费为基础的各项物质保障工作的总称。经费和物质装备,是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物质基础。各级检察院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对于保障检察机关全面、正确、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检察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增强做好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检察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检察工作也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有利时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检察机关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突出抓好维护社会稳定、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三项重点工作,推进检察改革,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日益繁重的任务,对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3.检察经费保障工作面临着艰巨而繁重的任务。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费和物质条件不断有所改善。尤其是1998年党中央作出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计划部门按照中办发[1998]30号文件的要求,加大了对检察机关的经费投入。但总的看,检察经费保障工作与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经费不足、装备短缺、科技含量低、基础设施落后,仍然是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4.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面临着良好机遇。这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政法(检察)经费保障问题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部门在不断加大检察经费投入的同时,也已着手研究解决政法(检察)经费保障机制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抓住机遇,克服困难,乘势而上,开拓进取,努力把检察经费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推动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
  5.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为检察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经费保障工作,必须以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心任务订规划、提要求,实现“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的总要求。
  6.坚持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坚决贯彻“四条禁令”、“九条卡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无论在任何时候,无论出现什么困难,解决经费问题都必须走正道,不许走歪道;坚决吃“皇粮”,不许吃“杂粮”。绝不能以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形象为代价,求得经费困难问题的暂时缓解。
  7.坚持面向基层,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检察机关80%的人员在基层,80%的业务量在基层,80%的经费困难问题也在基层。在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支持和指导的力度,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8.坚持发展眼光,牢固树立“科技强检”的指导思想。当今世界进入了信息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检察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就必须紧跟科技潮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战斗力。各级检察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推动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进程。


  三、以深入贯彻落实30号文件为主线,积极有效地争取支持,加大检察经费投入
  9.全面贯彻落实30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提高检察经费供给的总体水平。中办发[1998]30号文件,对保障政法机关经费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作了明确规定,是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的根本政策依据。各级检察院要继续深入学习、全面把握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不折不扣地落实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0.努力增加中央财政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抓好配套落实。高检院要争取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支持,加大补助地方检察院的力度。地方各级检察院特别是省级检察院要积极协商地方财政、计划部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争取配套资金,并确保中央财政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中央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的使用效益。
  11.明确省级检察院的责任,切实做好贫困地区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30号文件规定,“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省级财政部门负有重要的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机制”。省级检察院要根据这一要求,协商省级财政部门,解决好四项经费(枪支弹药费、特别业务费、专线电话租金、服装及标志经费)省级财政统管问题,并负责中央财政补助专款配套资金的落实。
  12.适应财政改革新形势,科学编制经费预算,积极有效地争取支持。编制预算是经费保障的中心工作,是争取经费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预算编制工作。要把握财政改革动向,认真研究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措施,适应财政改革要求,不断提高预算编制水平。要遵守《预算法》的规定,增强预算观念,强化预算约束。
  13.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支出,提高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各级检察院要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统筹安排经费支出,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又要努力加大对重点支出项目的保障力度,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在保证业务(办案)经费的同时,要加大对“科技强检”和各项检察改革的经费投入。
  14.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各级检察院要认真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效益。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效果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禁止截留、挤占和挪用。
  15.完善检察系统年度财务报表,建立经费数据库,进一步做好经费保障的基础工作。高检院要继续完善检察系统年度财务报表制度,并在两年内逐步建立高检院与省级检察院财务部门之间的联网系统,建立检察系统经费数据库。省级检察院要在五年内逐步与地级检察院财务部门联网。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保障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16.加强经费保障政策研究,积极探索建立检察经费保障机制。高检院要继续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检察机关的特殊困难,探索建立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检察经费困难问题。各省级检察院也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推广办案预拨金等有效的做法,有选择地开展办案经费省级统筹的试点,从多方面摸索保障检察经费的有效措施,为解决检察经费保障问题积累经验。


  四、以争取充足的经费为保障,加强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和科技装备建设,逐步实现“科技强检”目标
  17.贯彻落实“五年规划”,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物质保障能力。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检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装备工作的奋斗目标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机关吃“皇粮”的决定,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建立多层次的经费和物质保障体系;完成以“两房”(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建设任务;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信息管理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建设检察系统的综合信息网络;建立侦查指挥、侦查取证、检验鉴定和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完善侦查诉讼手段和设施体系;改善办案交通条件,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检察系统经费和物质保障的总体水平,逐步实现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各级检察院要以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装备2001年—2005年发展规划》为依据,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努力实现目标任务。
  18.加大投资力度,推动检察机关“两房”建设。各级检察院要以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为依据,建设和设置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没有“两房”或面积不足的检察院要积极申请立项,在五年内完成建设任务。高检院要争取国家计委安排专项补助投资,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检察院“两房”建设的补助力度,并争取财政部在中央财政补助专款中安排“两房”维修专项经费。
  19.实施“金检”工程,加快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各级检察院要按照高检院制定的《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以计划财务装备部门为主、信息(技术)部门密切配合,统筹规划本地区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制订实施方案。2002年完成“213”工程任务,2005年以前努力完成《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
  20.加快科技装备建设,提高检察装备的科技化水平。各级检察院要依据高检院制定的《全国检察机关器材设备配备标准》的要求,加快侦查诉讼、检验鉴定、保密安全防范、诉讼档案管理等设备的配备进度,保证业务工作需要。


  五、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大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力度
  2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经费保障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检察院要把经费保障工作作为全院中心工作任务之一,加强领导,多方支持,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经费保障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对重大问题经常研究,一把手直接过问,分管院领导亲自协调,各业务部门大力支持。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要加强对财政知识和政策的学习,提高运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的水平。要结合检察改革实践,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对经费保障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为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22.明确职责范围,理顺管理关系,充分发挥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职能作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经费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有对经费和物质保障工作实施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的专有职责。各级检察院领导要支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在经费和物资方面大胆监督和管理,强化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规划和管理职能。各业务部门要按照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统筹规划提出本部门在经费和物质保障方面的要求和建议,上级检察院业务部门不得单独向下级检察院业务部门提出经费保障和装备配备方面的工作要求,避免政出多门。
  23.加强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机构建设,为经费保障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随着实行部门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财政改革措施的出台,“科技强检”战略的实施,检察经费保障机制的逐步建立,上级检察院在计划财务装备工作上所负的指导职责也将越来越重,必须加强省级和地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机构建设。省级检察院必须设立与高检院对应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机构,统一机构名称,作为对下级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的综合业务部门。地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也要设立计划财务装备工作专门机构。县级检察院设立机构有困难的,应有具备专业素养的专门人员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24.上下联动,加强协调,形成经费保障工作的合力。要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尤其要充分发挥省级检察院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通过政策、规划、指导等方式,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下级检察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上级检察院的工作,对上级检察院下达的决定和任务,必须坚决执行,按时完成。要通过一级帮一级,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努力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25.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向管理要效益。经费和物资管理是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检察院要转变重视争取经费和购置装备、轻视管理的观念,坚持购置和管理两手抓,开源和节流两手抓。要抓好经费和装备设施的效益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精心使用、科学维护各种装备设施,充分发挥经费和装备设施的最大效益。要抓好警用车辆、检察服装、枪支弹药等物资的安全管理,加强防范,杜绝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责任制,确定责任人,明确奖惩措施,确保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26.大力加强表彰先进和推广典型工作,增强经费保障工作的示范效应。各级检察院要重视推广经费保障工作方面的先进典型,表彰和奖励在经费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典型示范引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本地区经费保障工作的发展。


  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经费保障工作专业化队伍
  27.严把进口,疏通出口,配齐配强计划财务装备工作队伍。高素质的计划财务装备人员是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院要大力抓好计划财务装备队伍建设,选配德才兼备的干部进入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充实和加强经费保障工作力量。要按照检察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专门化管理机制。
  28.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提高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政治素质。要大力改进各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保障意识和创新意识,树立“为检察业务服务、为机关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指导思想,提高廉政勤政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29.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专业素质。各级检察院要着眼于经费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和长远发展,将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业务培训纳入《2001年—2005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综合业务素质,增强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的能力。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要有计划地选派计财装备工作人员出国培训、考察,使计划财务装备干部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与时俱进,增强改革创新意识。
  30.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升计划财务装备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各级检察院要善于从经费保障工作实践中发现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将他们纳入检察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百千万”目标之中,培养一批在财务、科技管理等方面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高层次人才,以高层次人才建设带动本地区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干部整体水平的提高。地方各级检察院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动检察经费保障工作向更高的水平迈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

国办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废旧商品数量增长加快。由于我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很不完善,不仅影响废物利用,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已刻不容缓。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法规和政策配套措施,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健全废旧商品回收网络,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率,加快建设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逐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废旧商品回收机制;坚持循环发展与科技创新相结合,提高废旧商品回收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坚持多渠道回收与集中分拣处理相结合,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率;坚持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现代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70%。
二、重点任务
(四)抓好重点废旧商品回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废金属、废纸、废塑料、报废汽车及废旧机电设备、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铅酸电池、废弃节能灯等主要废旧商品的回收率。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责任,通过垃圾分类回收等途径,切实做好重点废旧商品的有效回收。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加快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提高回收拆解水平。
(五)提高分拣水平。加快废旧商品分拣处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鼓励采用现代分拣分选设备,提升废旧商品分拣处理能力。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分拣中心,实现精细化分拣处理。不断完善废旧商品集散市场的分拣和集散功能,提高专业分拣能力,促进产需有效衔接,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加工一体化发展。
(六)强化科技支撑。在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中进一步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产、学、研衔接互动机制,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技术攻关,集中力量开发大宗废弃物、易污染环境的重点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技术。鼓励研发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设备,提高回收分拣处理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通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的管理经验,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高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
(七)发挥大型企业带动作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废旧商品回收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逐步培育形成一批组织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示范和带动效应,提高废旧商品回收企业的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鼓励外资参与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八)推进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在基础较好、需求迫切的地区先行试点,建设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聚区,促进回收分拣集聚区与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规模化利用基地的有效衔接。通过配套建设物流、信息、技术、环保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吸引企业集群式发展,促进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合作,形成企业间分工协作的完整产业链条。
(九)完善回收处理网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建设、改造标准化居民固定或流动式废旧商品回收网点,发挥中小企业的优势,整合提升传统回收网络,对拾荒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结合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居民废旧商品分类收集制度。畅通生产企业间直接回收大宗废旧商品和边角余料的渠道。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废旧商品回收,逐步实行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延伸制。明确生产企业回收废旧商品的责任,督促企业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充分考虑产品废旧回收时的便利性和可回收率。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社区与回收企业建立废旧商品定点定期回收机制。支持利用多种方式开展预约回收和交易,鼓励尝试押金回收、以旧换新、设置自动有偿回收机等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进一步做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十)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对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加工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废旧商品回收秩序。完善废旧商品回收经营者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废旧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强化对回收站点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废旧商品制假、造假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废旧商品回收和加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劳动保障的有关法规和制度。落实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力度,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和旧商品的监管,鼓励进口再利用价值高、对原生资源替代性强、可直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十一)加强环境保护。强化废旧商品回收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严格收集和处理,严禁产生二次污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环保法规、标准,加强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各环节的环境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以环保指标为主要依据之一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达到质量和环保要求的废旧商品回收、运输、处理、利用企业,要切实加强督查、限期整改。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研究完善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渠道,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处理有关技术设备的研发与示范。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服务力度。鼓励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加大财政投入,同时抓紧清理废旧商品回收领域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
(十三)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的土地政策支持。对列入各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布局和选址,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存量土地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
(十四)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快废旧商品回收法规建设,将废旧商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完善促进和规范废旧商品回收的相关制度,建立废旧商品回收统计体系,加强考核和评价。加快废旧商品回收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重点废旧商品回收目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编制“十二五”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地区在编制和调整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需要,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和区域性回收分拣基地。
四、组织协调
(十五)建立统筹协调指导机制。成立由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地要将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企业与政府沟通,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十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树立全民节约环保意识。在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勤俭节约品德和废旧商品回收知识普及教育。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