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39:51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局(处、办)、各分局:
为加强海洋监察员管理,规范海洋监察员行为,提高海洋监察行政效率,现将《海洋监察员守则》发给你们,请组织你单位海洋监察员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将海洋监察员遵守《守则》的情况做为海洋监察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并对《守则》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执行《守则》好的个人,要结合年度考评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海洋监察员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监察员管理,规范海洋监察员行为,提高监察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海洋监察员是依法实施海洋监察管理的公务人员,应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拥护政府,热爱海洋事业。
第三条 海洋监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令,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必究。
第四条 海洋监察员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在依法行政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奖惩严明,不得徇私枉法。
第五条 海洋监察员应认真学习有关知识,熟悉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一丝不苟;要努力钻研业务,适应现代化海洋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海洋监察员要廉洁行政,不得以权谋私;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钱物、礼品等;不便拒绝的礼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
第七条 海洋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列入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管理资料,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公开刊物、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发表。需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及同级保密委员会或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对秘密级以下的管理资料,要妥善保存。


海洋监察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
第八条 海洋监察员处理涉外事件,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的利益。
第九条 海洋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海洋监察证,着海洋执法服;应文明执法,谦和待人,认真解答执法中的问题。
第十条 海洋监察员应忠于职守,一心为公;对待工作要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对待同志要谦虚谨慎,善于合作;要以身作则,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海洋监察员应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不得越权处理有关公务,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遇有不同意见时,下级要服从上级。





1994年10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财政预算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购汇的管理,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9)4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各分局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在严格执行此《通知》精神的同时,应注意下
列事项:
一、中国银行是经授权批准办理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售汇业务的唯一外汇指定银行。除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其它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财政预算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售汇业务。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属《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第四条所列用汇支出,均不得另行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汇。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辖分支行。


(1999年8月8日 财政部发布 财外字〔1999〕43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对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应严格按照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管理工作。年度购汇限额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无特
殊情况,不得随意申请追加。要特别加强对出国用汇的管理工作,“出国用汇”限额不得突破下达的预算,不得挤占其他项目预算。
二、中国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指定外汇银行,具体负责办理各单位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售汇,其它商业银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中国银行应在财政部核定的预算限额内,按照国家有关外事财务规定的标准向各单位售汇。
三、各单位要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外事财务部门在限额管理中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的用汇计划要体现“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努力节约外汇开支;要建立完善的拨汇、核汇制度,做到事前稽核、事中控制、事后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核拨外汇限额,并及时做好核汇、退汇等工作,不得只拨
不核,以领代报。
(二)任何单位不得为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提供非经营性用汇,在同一个出国团组中,出国人员既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又有企业单位人员的,其出国用汇应分别按各自渠道购汇。
(三)严格控制“其他用汇”项目的用汇,其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严格外币现钞的管理。凡需要携带外汇现钞出境的出国团组,所带现钞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持财政部门开据的“非贸易外汇支付外币现钞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
(五)要建立严格的临时出国人员自购外汇台账登记制度,防止重复购汇和多头购汇。临时出国人员在有临时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仅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
(六)建立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报表报送制度。各单位应在每年7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半年报)”,年度终了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
,其中“出国用汇”执行情况要单独编报。半年和年度报表要附有关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说明。
(七)各单位在向中国银行申请购汇时,要认真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表”,其中:“用汇项目”应按财政部规定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填写,一个项目填写一份“申请书”;用途说明栏要填写清楚。凡不按规定填写“申请书”的,中国银行可拒绝办理
或提出更正要求。
四、中央驻外埠单位所需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部门申请用汇,确需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用汇的,由上级部门报财政部审批,用汇渠道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五、各单位要注意研究和分析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送财政部,以便共同研究解决。在当前尤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套汇、逃汇现象的发生。
六、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泯人民币限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实施外汇限额管理或管理松懈的用汇单位,财政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通知中国银行暂停对其售汇,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1994年3月29日 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第三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第四条 纳入财政预算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
(一)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
(二)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股金与基金用汇;
(三)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
(四)机关、驻外使领馆、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用汇;
(五)聘请外国专家用汇;
(六)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
(七)境外朝觐用汇;
(八)对外宣传费等用汇;
(九)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
第五条 购汇手续:
(一)各用汇单位凭“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准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
(二)中国银行根据用汇单位填写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经核对开户印鉴和填写金额无误后售汇,同时销减用汇单位帐户内购汇人民币限额;
(三)用汇单位不得超过限额购汇,中国银行不得超过限额售汇。
第六条 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的报批,中央单位向财政部编报;地方单位向当地财政厅(局)编报,由财政厅(局)汇总报财政部。经综合平衡后,中央单位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拨到其在中国银行总行设立的帐户内;地方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通过中
国银行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调拨给各地财政厅(局)。
第七条 财会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要严格按财政部、外交部制订的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标准,审查“出境团组(人员)用汇申请表”。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十日内报帐,对结余的外汇,应填写“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中国银行按退汇通知书金额相
应恢复其人民币限额。
第八条 各用汇单位须在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和“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各地财政厅(局)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汇总报财政部。
第九条 本规定所述有关凭证和表格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财会部门应建立、健全用汇的申请、审核、报销及核算制度。
第十条 取消“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简称“三联单”);取消对非贸易单位的创汇奖励制度。财政部发出的《中央单位购买国际航线飞机票有关外汇问题的通知》、《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落实《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工信部联科[2009]232号),积极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较快平稳增长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战略任务。抓紧做好技术创新工作,建立创新型企业,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得重要手段;对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优化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应用,实现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都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抓紧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引导和推动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加强规划、政策、标准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研究提出支持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

三、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把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建设工作,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针对本地区实际,指导协调本地区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工作,整合社会创新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有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加强对产学研工作的指导,实现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结合,发挥工业骨干企业市场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积极构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平台,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支持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以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为龙头,形成具有特色的产业集聚,促进区域支柱产业发展。

四、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以质量品种、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实施产业技术示范工程,为加快推进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围绕汽车、钢铁、船舶、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瓶颈为目标,积极组织技术攻关,实施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研究通过技术创新促进本地区“两化融合”的战略和措施、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信息化,推进重点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做好典型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和推广工作。

五、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结合区域特点和优势认真研究并组织制订、实施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系统工程集成能力。把科技成果转化摆在突出位置,积极实施标准战略,推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转化,加速规模化生产和应用。

六、切实落实责任,加强指导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好技术创新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能,实行逐级负责;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地方特点,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认真研究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中的技术创新问题,引导和推动产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市级,认真调查研究和总结创新政策落实及规划实施的成效与经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上报我部。我部将进一步研究推进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