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2:37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73号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央补助的国债专项资金在建设项目中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以下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国债专项资金涉及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推荐、项目审查、项目跟踪管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等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国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企业技术改造;
  (四)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环保建设;
  (五)交通建设;
  (六)高科技产业化和设备国产化建设;
  (七)"公检法"基础设施建设;
  (八)"文教卫"设施建设;
  (九)国家、省决定投入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建设用途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二)资金匹配原则:国债专项资金与地方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按预算计划要求实行资金配套。
  (三)同比例拨付原则:国债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资金拨付进度不得低于工程进度,各项配套资金到位比例、进度不得低于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比例、进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财政部门管理的国债专项资金须在上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八条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必须依据下列文件: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计划或国债专项资金计划;
  (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专项资金计划;
  (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和《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四)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相关凭证;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质保金,待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时,提供有关资料,项目前期阶段可预拨部分资金,其它工程款开工后拨付,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转移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债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由其对本地区、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配套资金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国债专项资金在银行专户上形成的利息收入,做为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补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三专"制度,即: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保证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准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和开支范围,严禁超计划、超标准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禁止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将国债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部门)的基本建设、购车以及列支管理费用等方面。
  第十四条国债项目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四制":即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对于"四制"不落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停拨或缓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有关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都要按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移交和归档。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管理、使用国债资金,充分发挥国债专项资金拉动经济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管员制度,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制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地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更改项目、挤占、截留、转移、挪用、拆借、置换国债专项资金、虚报配套资金数额、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一经发现,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并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拨或缓拨资金、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对于问题严重或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和项目筛选,参与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的确定以及招标工作。
  对于在建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国债专项资金追加投资的,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审定,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
  第二十一条凡国债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01]49号)的规定,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办通字(2008)97号

  各县、特区、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水城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经济开发区,省属驻市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30日

  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增强经济责任意识,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考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特区、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和市、县(特区、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依法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按其职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主要是:
  (一)拟提拔或重用的领导干部;
  (二)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
  (三)群众反映经济问题突出的领导干部;
  (四)上级机关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
  客观性、重要性、谨慎性。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一)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财政收支管理情况;
  4、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和重要经济政策情况;
  5、重大经济项目决策及执行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审计评价内容应各有侧重。对党委主要负责人侧重评价经济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侧重评价主要经济任务、财政收支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政府负债情况和执行财经政策情况。
  (二)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四)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4、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
  5、经济发展后劲情况;
  6、领导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
  (一)定量评价。定量评价是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可靠数据与经济责任目标(计划)、审计评价指标、行业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二)定性评价。定性评价是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式
  (一)审计结果评价方式
  1、财政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从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3个方面作出评价。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严重失实4个等次。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基本合法、有违法行为、有严重违法行为4个等次。效益性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2、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2个方面作出评价。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3个等次。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效果较差3个等次。
  3、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4、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从健全性和有效性2个方面作出评价。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3个等次。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3个等次。
  5、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从合法性方面作出评价。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3个等次。
  6、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7、企业资产质量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的评价分为优、良、中、低、差5个等次。
  8、企业发展后劲情况的评价分为发展后劲强、发展后劲较强、发展后劲不足和发展后劲严重不足4个等次。
  9、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按审计范围依据客观事实表述,是否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
  (二)综合评价方式
  在对审计结果单项评价进行分析汇总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主要参照指标
  (一)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1、区域经济发展指标
  (1)地区生产总值(GDP)及增长、人均GDP及增长;
  (2)税收总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增长;
  (3)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
  (4)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
  (5)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电耗;
  (6)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关指标。
  2、重要经济指标
  (1)规定性指标,如教育、科技、农业等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2)考核任务指标,如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
  (3)党代会和人代会确定的重要经济事项。
  3、财政收支管理指标
  (1)财政预、决算情况;
  (2)财政预算收入、财政预算支出情况;
  (3)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5)预算外收入支出管理情况,政府债务情况,往来账款清理情况,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6)推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4、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和重要经济政策情况的合法性。
  5、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二)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1、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指标
  (1)预算执行率;
  (2)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3)负债增减变化情况及负债程度和债权增减变化情况;
  (4)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2、重要经济指标。
  3、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效益性。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1、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指标
  (1)预算执行率;
  (2)负债率;
  (3)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2、重要经济指标
  (1)总资产增长;
  (2)资本保值增值;
  (3)收入、支出指标;
  (4)事业积累指标 。
  3、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1、企业财务收支指标;
  2、企业重要经济指标;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4、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5、企业发展后劲指标;
  6、领导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责任界定
  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对象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管理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对象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对象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围绕评价内容、评价指标,按照评价原则、评价方法、评价方式和责任界定,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计评价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对象的成绩、存在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评价结果,提出评定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次意见,报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评价用语要准确、简明平实,措辞要恰当,表述要清楚,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避免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和词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有关干部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特区、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和市、县(特区、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指令,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决定,在加强财政、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将审计结果作为依据的行为。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坚持违纪违法必究、教育管理并重;
  (三)坚持权责对称、审用统一;
  (四)坚持奖惩结合、整改结合、普遍与重点结合;
  (五)坚持协调运作、成果共享。
  第六条 审计机关接受指令或委托,依法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同级党委、政府或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主要情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其它需要反映的问题等。
  第七条 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市、县(特区、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进行管理,全面掌握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
  (二)协调相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关系,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矛盾。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四)对抵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地区、部门、单位及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违法违规等问题予以处理,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一)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提出审计意见。
  (二)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对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需要公告审计结果的,按规定程序实行审计公告,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落实审计意见情况进行监督。
  (五)建立被审计对象审计档案。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应负直接责任、管理责任或领导责任的严重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一般性问题或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牵头与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教育谈话;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存在问题较多且情节较重,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牵头与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
  (四)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反映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加强对干部的教育。
  (五)依据审计结果,为受到相关非议的被审计对象澄清事实,保护领导干部。
  (六)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对象的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被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建议党委、政府给予表彰,或作为提拔重用的依据之一。
  (二)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轻微,被评价为“称职”等次的,建议党委、政府正常任用。
  (三)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问题较多、且情节较重,被评价为“基本称职”等次,诫勉谈话期满没有改进的,提出不安排在重要岗位或调整职务建议,也可提出就地免职建议。
  (四)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其个人负有直接责任,被评价为“不称职”等次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的处理意见。若已离职并安排工作,也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五)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对被审计对象的谈话工作。
  (六)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对象的档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加强财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根据审计结果反映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加强财政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协助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决定。
  (三)根据审计发现财政财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多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经贸部门和被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和部门职能,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改制等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督促检查领导人员所在企业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落实审计意见。
  (四)根据审计发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多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意见。
  (一)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二)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控制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规范管理,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制度
  (一)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在每年底前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送。
  (二)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贸等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要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3个月内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
  (三)审计结果执行整改督查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贸等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审计决定、整改落实审计意见。经多次督促仍不执行和整改落实的,应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组织处理。
  (四)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制度。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一、今年5月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等自然灾害,给当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全国人民同灾区人民一道,以各种形式大力支援抗灾抢险,组织生产自救的斗争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破坏灾区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一切犯罪活动,确保受灾地区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破坏抗洪救灾的各种犯罪活动,必须依法迅速、严厉予以打击。对以反革命为目的,造谣惑众,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有关反革命罪的规定定罪判刑;对抢劫抗洪器材、救灾款物,抢劫受灾地区公私财产、强奸妇女等严重犯罪活动,以及盗窃、破坏交通、电力、通讯设备的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对于贪污、盗窃、挪用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要及时依法从重判处。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上述犯罪案件,应加强监督指导。
三、对于上述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要组织足够的审判力量,依法迅速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条件具备的,还应到发案地进行公开宣判。要注意选择适当的典型案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报道,以震慑犯罪,鼓舞和宣传群众与破坏救灾抢险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争,夺取抗灾救灾斗争的胜利。
四、在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罪犯活动的同时,对因洪涝灾害和抢险救灾发生的各种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依法受理,以有利于团结抗灾、救灾。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