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十四批中止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47:39   浏览:8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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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十四批中止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十四批中止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凡未按规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同品种,应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现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第19号公告中涉及的未按规定申请同品种保护的第十四批(15个品种)中止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予以通告(见附件)。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接此通告后,即按规定中止辖区内有关企业生产的未申请保护的同品种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监督其停止生产;对通告中未被列入,但属于未按规定申请保护的同品种,也一并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停止生产。
对已经生产和出厂的合格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要明确做出限期销售和使用的处理规定。在保护期内,凡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后仍在继续生产该品种的企业,要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按假药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第十四批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品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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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药品名称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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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活寄生合剂 重庆桐君阁药厂 ZZ-3584-渝卫药准字 重庆
(1997)005204号
2 参芪五味子片 兰州佛慈制药厂 ZZ-2312-甘卫药准字 甘肃
(1996)第022004号
3 参芪五味子片 甘肃医药集团武威制药厂 ZZ-2312-甘卫药准字 甘肃
(1996)第022010号
4 参芪五味子片 甘肃省天水制药厂 ZZ-2312-甘卫药准字 甘肃
(1996)第022012号
5 补肾康乐胶囊 宛西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ZZ-4315-豫卫药准字 河南
公司(原月月舒药业 (1996)第034081号
集团有限公司)
6 顺贝雪梨膏 郧阳武当山制药厂 ZZ-0059-鄂卫药准字 湖北
(1989)第000187号
7 川贝雪梨膏 武汉长江制药厂 ZZ-0059-鄂卫药准字 湖北
(1991)第001011号
8 健儿糖浆 武汉市汉阳制药厂 鄂卫药准字 湖北
(1993)第000110号
9 乳块消片 四平市康复制药厂 ZZ-0236-吉卫药准字 吉林
(1996)第3026号

10 健儿糖浆 江西奉新药厂 赣卫药准 江西
(1982)39-1号
11 参芪五味子片 西安自力中药厂 陕卫药准字 陕西
(1987)第000819号
12 乳块消片 西安北方制药有限公司 陕卫药准字 陕西
(1995)第000620号
13 乳块消片 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 陕卫药准字 陕西
(1995)第001007号
14 乳块消片 西安长城制药厂 陕卫药准字 陕西
(1995)第001309号
15 乳块消片 天津同仁堂制药厂 ZZ-0236-津卫药准字 天津
(1994)0686号



199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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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推进散装水泥的发展,防止环境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经济(工交)委员会(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各县级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扶持散装水泥推广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应用发展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经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套齐全的散装水泥发放、运输设施。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发放散装水泥的能力应当达到其生产能力的7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生产线)发放散装水泥能力应当达到100%,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
予批准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散装水泥加工使用设施、设备方可参加本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第七条 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其他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60%。
以水泥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混凝土搅拌站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100%。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扶散费;出口的袋装水泥,免缴扶散费。
水泥使用单位达不到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扶散费20元。因工程建设须使用特种水泥的,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准,其使用的袋装特种水泥,免缴扶散费。
销售和使用散装水泥免征扶散费。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缴纳的扶散费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乡镇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缴纳的扶散费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收取。上述收缴费用的60%,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投放于上缴费用的水泥生产企业,专款用于企业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由各级散装水泥管
理机构监督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水泥计划用量每吨20元预缴扶散费。施工单位包工包料的,扶散费由施工单位缴纳。工程开工后,达到散装水泥使用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将扶散费予以退还;未达到规定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其不
足部分的扶散费不予退还。不按规定预缴扶散费的,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一条 扶散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严格遵守财务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摊派和挪用扶散费。
第十二条 扶散费主要用于:
(一)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建设、购置散装水泥设施;
(二)研制开发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三)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四)奖励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和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管理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对以扶散费形成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县级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水泥生产、使用企业收缴、管理、使用扶散费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处理。
对拒不缴纳扶散费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
第十五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山东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6年12月4日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提供服务业务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提供服务业务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3]271号

1983-09-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税务局,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湛江、上海、天津分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现对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和提供服务业务的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场所在特区之内,经营所得也来自经济特区的,按照经济特区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各种税收。
  二、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实际经营场所在经济特区之外,经营所得也来自经济特区之外的(包括我海洋和大陆架),应当按照内地统一的税收法令缴纳各种税收。
  三、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和经营所得跨及经济特区和经济特区之外的,应划分其在经济特区内的经营所得和在经济特区之外的经营所得,分别按照经济特区有关税收规定和内地统一的税收法令缴纳各种税收。
  以上请研究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