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以私设“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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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以私设“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以私设“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
1991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9月4日,乔石同志在高检院《检察院情况反映》1991年第59期(查处“侵权”、渎职犯罪特大案件专刊)刊登的《湖南省新田县骥村镇政府私设“黑牢”关押无辜群众》一文上作了重要批示,严肃指出:“这样的事是否应依法办?私设‘黑牢’是否应禁止、拆废?其他地方是否可能有类似问题?如有,是否应明令通报禁绝?”9月7日,刘复之检察长在该文上作了重要批示:“请按乔石同志批示转发湖南省检,并要查办结果。同时,起草通报,别的地方也有,按批示精神严查严办、严禁绝。” 关于骥村镇政府私设“黑牢”关押无辜群众一案,据湖南省检察院反映:今年4月30日下午,骥村镇胡家村不满3岁的幼儿周陆军在玩耍时扯掉村民胡邦栋的烤烟苗24棵。其母周小诚即向胡表示道歉。胡怀疑扯烟苗系周小诚之弟周良海(15岁)所为,便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干警经查证,认为胡的怀疑没有根据,并将情况向镇党委书记蒋桐发和政法组长郑土发作了汇报。蒋桐发以胡家村近月来有3、4户的烟苗被扯为由,于5月24日上午指派郑土发带7名治安员到胡家村,对周良海及其父亲周荣华(鼻癌晚期病人)分别进行审问、拷打,并按蒋桐发指示将周良海关入“黑牢”。当晚,蒋又指使郑等人连夜轮流对周良海进行拷打审讯,周受刑不过违心地承认是其姐姐周小诚扯的烟苗。蒋、郑等人将周小诚关进另一间“黑牢”。25日上午,周荣华见儿子、女儿均被关押,就搭车准备去县里告状,不料被蒋桐发发现拖下车送到镇政府,关进“黑牢”。

据当地群众反映:该镇政府自1982年以来,私设“黑牢”两间,每间约3平方米,“黑牢”门上方仅开一小洞,用于给被关押的人送饭、送水,至今已非法关押多人。

蒋桐发、郑土发等人无视党纪国法,公然私设“黑牢”非法拘禁无辜群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对此案,新田县检察院已立案侦查。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象骥村镇政府这样私设“黑牢”非法关押迫害无辜群众的尚属少数,但采取类似于“黑牢”式的非法手段,或随便非法抓人,任意严刑拷打群众的现象,却并非罕见。近几年来,非法拘禁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其中,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等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对此,必须引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为了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预防和减少非法拘禁案件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乔石同志和刘复之检察长的批示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对所辖地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一切私设的“黑牢”或类似于“黑牢”式的各种非法设施,要坚决予以拆除、取缔,并明令绝对禁止。如有再违者,严惩不贷。
二、各级检察机关对于采取“黑牢”式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要严格依法查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必须严查严办,决不放纵。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非法拘禁案件中,要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违法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的意见。
四、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选择非法拘禁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增强公民特别是各级干部的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切实预防和禁绝这类案件的发生。
各地接此通报后,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向党委作出专题报告,并于年底之前将贯彻落实乔石同志批示的综合情况上报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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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监督发〔2007〕7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生、广东省卫生厅局:

为了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我部组织起草了《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1),并决定在你省(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名单见附件2)。现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试点工作要给予充分的重视,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试点工作,并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本次饮用水水质监测试点工作实行网络直报。试点地区要按照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并做到监测数据及时录入和审核,保证监测信息准确可靠和及时传输。

三、水性疾病监测是评价饮用水所致健康影响的重要手段,是本次试点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地区要按《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水性疾病监测手段和方法,完善水性疾病评估、预测体系,科学开展水性疾病监测工作。

四、各试点地区要认真结合本地工作,探索建立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研究水性疾病与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影响预警的模式和方法,进一步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效能和水平。要加强信息沟通,编制信息简报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请各试点省、直辖市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试点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附件:1.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

2.卫生部饮用水监测试点地区名单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



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及时掌握饮用水卫生状况,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开展城市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推进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和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手段建设,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试点地区建立饮用水水质与水性疾病监测点,探索搭建国家、省、地市、县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框架,试行监测数据网络直报,初步建立饮用水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探索监督和预警信息发布模式,优化监测功能与数据管理,积累经验,为制定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提供依据,为建立健全统一的全国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奠定基础。

三、工作内容及范围

试点内容包括市政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与二次供水水质监测,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监测,当地水性疾病相关资料收集与水性疾病监测,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运行以及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

试点省份选择省会城市、3个地级城市、6个县(市)或相应的区,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试点地区饮用水水质监测与水性疾病监测应当同步进行,水质监测点尽可能与重点传染病监测点、慢性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点吻合。

(一)基本情况调查。了解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类型、水资源分配、水源污染状况、取水方式(水处理工艺、消毒措施等)、供水量、供水范围和供水人口等监测点基本信息。

(二)水质监测。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 - 2006)执行。水质检验和结果评价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 2006)执行。监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按照表1执行。监测点按以下要求设置:

1.出厂水。全部市政供水的出厂水设为监测点。自建设施供水出厂水,省会城市设10个监测点,地级城市、县(市)各设3个监测点;不足的,全部自建设施供水出厂水设为监测点。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

2.末梢水。原则按每2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省会城市设40个监测点;地级城市设20个监测点;县(市)设10个监测点。最好选取不同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的市政供水末梢水作为监测点。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

3.二次供水。省会城市设30个监测点;地级城市、县(市)各设10个监测点;不足的,全部二次供水设施设为监测点。监测点宜设在居民住宅区内,并尽量选择不同材质的蓄水池或水箱。二次供水采样位置应设在蓄水池或水箱出口或最近的取水口处。

监测点的设置,各地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做适当调整。

表1 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要求

类 型
监测频率
监测指标

市政供水
出厂水
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GB5749-2006中要求的全分析①

末梢水
枯水期1次(10%监测点)
GB5749-2006中要求的全分析②

每月1次(90%监测点)
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pH、肉眼可见物、铁、锰、COD

二次

供水
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pH、肉眼可见物、铁、锰、COD、氨氮、亚硝酸盐氮

自建设施供水
出厂水
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GB5749-2006中要求的全分析①


注:①包括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不作为本次试点监测指标;②第一年做全分析,若第二年继续实施,可根据监测情况,减少达标项目的检测。

(三)水性疾病监测。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城市全死因疾病监测点以及公众投诉热线等途径,收集城市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建立水性疾病监测数据信息库,形成水性疾病监测网络,掌握水性疾病状况。水性疾病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经水传播的肠道传染病(如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等)监测。

2.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3.突发性饮水污染引起的急性化学中毒监测。

4.饮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

5.可能经水引起的其它疾病监测。

(四)网络直报。试点地区实行水质监测结果网络直报。在相应的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机构建立水质监测数据和信息处理网络终端,进行监测结果的录入、审核、上报、调用。网络直报系统维护由南京市卫生监督所负责。

四、工作分工

卫生部负责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领导,并提供一定工作补助经费。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负责试点工作的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质分析和质量控制》(GB/T 5750.3-2006)的规定,制定实验室内、实验室间质量控制程序,保证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制定水性疾病监测指导程序。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水质监测的采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水质样品的检测及检测结果的录入,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处理水性疾病监测信息,建立相关数据库,探索开展水性疾病预测、预警。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质监测结果的审核、汇总和上报,结合监测结果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探索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

五、时间安排

准备阶段:2007年5月份,各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监测培训。

实施阶段:2007年6月~2008年5月,试点地区根据各自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总结阶段:2008年6月份,各试点地区总结经验,报送总结报告。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针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方案,部署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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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监测试点地区名单



省、直辖市
地级市、区
县级市、县

北京市
东城区
西城区



丰台区
通州区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齐齐哈尔市



大庆市
佳木斯市



上海市
徐汇区
闵行区



卢湾区




江苏省
南京市
徐州市
徐州新沂市
盐城大丰市

盐城市
苏州市
扬州高邮市
镇江丹阳市



无锡宜兴市
苏州张家港市

浙江省
杭州市
湖州市
杭州市富阳市
湖州市德清县

绍兴市
金华市
嘉兴市海宁市
宁波市余姚市



绍兴市诸暨市
台州市温岭市

湖南省
长沙市
常德市
长沙市浏阳市
长沙市宁乡县

湘潭市
娄底市
常德市鼎城区
常德市汉寿县



湘潭市湘潭县
娄底市双峰县

广东省
广州市
东莞市



深圳市
佛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着重对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当前利用外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招商项目的审批管理、招商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 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
第三条 根据《意见》,广西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负责,审查组设在自治区计委。审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
(二)负责提出自治区年度重点招商项目方案;
(三)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广西招商项目总库;
(四)审查提出区直部门和各地市申报的重大招商项目是否准予进入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意见,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或审定;
(五)负责广西招商项目总库项目上网、信息反馈工作;
(六)参与重大招商项目综合协调、审批申报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招商项目工作的指导,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提高招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第五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方针,结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由自治区计委提出今后我区各个发展时期利用外资方向和重点,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六条 根据全区五大经济区域规划,加强利用外资项目布局指导。桂南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投向发展港口经济、海洋产业、现代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桂中经济区重点引进先进技术改造汽车和机械、制糖、日化等产业;桂北经济区重点外资投向旅游、现代农林业、高新技术产业;桂
东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发展现代农业、林化、食品、制糖产业和“三来一补”加工业;桂西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发展制糖、水果加工、畜禽加工、有色金属矿产采选加工和能源开发。
第七条 在稳步扩大农业、工业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贸易等第三产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指导,积极推进项目试点工作,努力拓宽利用外资的领域和渠道。重点做好商业、外贸、旅游、金融、债券等方面的招商项目的筹划、申报和开展试点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当前利用外资的方向和重点
第八条 农业方面。重点是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科技含量的项目,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自治区鼓励利用外资发展良种(含粮食和经济作物、畜禽和水产、林木和花卉)产业化项目,规模开发经营具有南亚热带特色的名、
优、特、新农产品项目,粮食、水果、蔬菜、畜牧、水产等农产品系列储运、加工或保鲜项目,大规模营林项目和林产品深加工项目,科、工贸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水利建设及营运项目,城市防洪预警预报系统项目。
第九条 工业方面。重点是引进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高制糖、食品、有色金属、汽车和机械制造、建材、冶金、化工、造纸等的项目,节能降耗的项目,开发新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调整产品结构的项目。同时包括制药、林化、电子、造船、铝材加工等市场开拓潜力大、能够形成
新优势的项目。
第十条 第三产业方面。要有步骤地推进旅游、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重点是: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国内商业、外贸、旅行社、仓储、建筑安装、公路运输、教育、医疗卫生等利用外资试点项目;创造条件设立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和外资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外商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是:交通、通信、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方面。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工程、信息工程以及新材料等项目。
第十三条 外向型出口创汇方面。重点是各类加工贸易和以富余的设备、原材料和国内技术向境外投资的项目。

第四章 切实加强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利用外资方向、重点和五大经济区规划,以及各类外资的投向,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准选好各类招商项目。自治区、地(市)计划、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招商的基建、技改项目的筛选和开展前期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招商项
目筛选和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招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中外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深度编制,并经过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

第五章 招商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不得自行审批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类(甲)、限制类(乙)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这类项目均须按项目性质分别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审批或由其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列入
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举办。
第十七条 各地市、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审批承诺投资固定回报率、承诺上网电价、水价的外商投资项目。这类项目均须按项目性质分别由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等职能部门审查后,按审批权限,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
第十八条 沿海港口招商项目须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自治区计委统一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九条 重大招商项目,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审查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或审定。
第二十条 凡涉及到享受国家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按项目性质和现行办法分别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办理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招商项目的审批权限,除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项目外,其余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仍按现行审批权限进行管理。如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新的审批规定和改革审批制度,则按新的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项目,按审批权限和项目性质分别由各级计委、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各级审批部门应在项目申报者提交齐备合格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项目审批、登记发证手续。对未获批准的项目实行回复制。

第六章 招商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计委组织建立广西招商项目总库。
按项目审批权限和建设性质分别建立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计委和经贸委分别建立招商项目库。区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招商项目库。
各级入库的招商项目汇总到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的项目分为A、B、C、D四类。
A类:自治区负责招商的重大项目;
B类:地市负责招商的重点项目;
C类:县区负责招商的重点项目;
D类:除A、B、C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五条 A类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列入自治区规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配套资金或资本金基本落实;
(四)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报告已完成;
(五)已落实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
B、C、D类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由地(市)、县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制定,并报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三级招商项目库的项目需进入广西招商项目总库的,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凡入库的招商项目必须统一要求、统一格式、统一编码。均应有中英文两种文本。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的项目与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联网,并由审查组统一对外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