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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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市场管理,维护通信秩序,保护通信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通信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信市场包括通信业务市场和通信附属业务市场。
第四条 通信市场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优化服务的原则。
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通信服务应当贯彻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方针。
第五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省的通信市场。
地(市)、县(市、区)邮电(邮政、电信)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通信市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
公安、工商行政、技术监督、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通信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实行邮电通信企业专营和放开经营相结合的办法。放开经营的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或者申报制度。
第八条 下列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无线电寻呼;
(二)800兆赫集群电话;
(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
(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
(五)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销售和维修;
(六)国家规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他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
第九条 下列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实行申报制度:
(一)电话信息服务;
(二)计算机信息服务;
(三)电子信箱;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可视图文;
(六)集邮票品;
(七)国家规定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
第十条 下列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邮电通信企业专营: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含速递文件)的寄递;
(二)国际电信通信;
(三)邮资凭证和印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的印制发行;
(四)电话、电报、数据传输、蜂窝制无线移动通信;
(五)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簿、电话卡的印制发行。
第十一条 下列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未经邮电通信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一)公用电话;
(二)公用传真;
(三)普通邮票销售;
(四)除机要、汇兑以外的其他邮政通信业务,以及国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允许委托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三章 经营资格与审批
第十二条 经营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业务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或者投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经营通信附属业务的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资金和场地;
(三)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与公用电信网接口的通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进网技术要求;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地(市)邮电(邮政、电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地(市)邮电(邮政、电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结合当地通信资源和通信市场实际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特殊情况审批
时间可以延长15日;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跨省通信业务的,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必须持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所发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手续。
第十六条 经营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的,凭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满一年未开业的,由批准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

第四章 通信服务
第十八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通信业务宣传,建立技术咨询、业务查询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用户提出的问题。
从事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或者借故刁难用户。
第十九条 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悬挂有关经营证照和标志牌,执行国家统一的通信业务规程,公开服务时间,并按规定安装自动计费设备。
第二十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在受理安装、迁移通信终端设备的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收取用户安装费或者迁移费后应当按交款顺序施工,并在30日内安装开通设备;因特殊情况不能开通的,应当说明原因,退还所收费用,或者从交款后的第30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向用户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修复通信故障的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用户通信终端设备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查明并告知;
(二)属于用户通信线路故障的,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
(三)属于电缆、光缆故障的,应当在72小时内修复;
(四)属于重大故障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修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恢复通信。
发生故障的当月,由于通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未按期修复,造成用户不能通信连续达到10日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
第二十二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点,投递邮件、电报、报刊、汇款通知单,不准捎转积压。

第五章 通信秩序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时,不得播发下列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
(二)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三)涉及封建迷信或者淫秽色情的信息;
(四)博彩有奖游戏节目;
(五)其他有危害社会公共道德、社会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通信业务的情况;
(二)窃听或者复录用户的通信内容;
(三)擅自中断用户的通信或者延误通信服务;
(四)限制或者强迫用户使用通信业务、购买通信设备;
(五)利用通信技术扰乱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用通信网上安装交换机、电话机、传真机或者其他通信终端设备;
(二)盗用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等通信终端设备的号码、密码、他人长途电话帐号,非法并机,偷接他人电话线路,伪造电话卡;
(三)生产、销售未经监制的通信信封;
(四)经营国家禁止销售和流通的邮票和集邮票品;
(五)销售、维修无进网许可证、无批准文件的通信终端设备;
(六)买卖、出租、伪造、涂改或转让经营许可证、进网许可证、信封生产监制证等有关证件;
(七)利用通信手段窃听他人电话,对他人进行骚扰、恐吓等。
第二十六条 通信用户未经通信业务经营者同意,不得在电话机上加装或改装副机、无绳电话、有(无)线接插器、传真以及其他附属设备;不得改装、更换交换机及中继设备。
第二十七条 通信用户未经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专用网、用户交换机进行经营活动;
(二)改变中继线路、专用线路的使用范围;
(三)将普通电话线路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经国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进网的通信终端设备,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进网;未经批准的,不得允许进网。
经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通信业务经营者或专用通信网单位,邮电通信企业应当提供开办经营业务或联网运行所需的中继线路和设备;未经批准的,不得提供中继线路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通信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使用统一规定的执法文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邮电(邮政、电信)局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查询、复制有关协议、文件、文稿、单据等有关业务资料;
(三)收集、封存有关证据;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邮电(邮政、电信)局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通信用户有权对其使用通信业务的情况查询,对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以及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项和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擅自经营通信业务或通信附属业务的,由省邮电管理局或者地(市)邮电(邮政、电信)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邮电(邮政、电信)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邮电(邮政、电信)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邮电管理局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六)项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邮电管理局或者地(市)邮电(邮政、电信)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邮电管理局吊销经营许可
证或者撤销批准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邮电(邮政、电信)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邮电通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通信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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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发布《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发布《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保护茶叶购销合同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供求关系,搞活经济,安排好茶叶市场,促进茶叶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5号文件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茶叶购销活动的实际,拟订了《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茶叶部门和经贸部、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标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现将《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诉商业部茶叶畜产局。

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1984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茶叶购销合同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搞活经济,安排好茶叶市场,促进茶叶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84〕15号文件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茶叶购销合同是实现茶叶商业企业(包括加工)之间,商业企业与茶叶生产单位、茶叶生产者之间购销活动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订立茶叶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五条 茶叶购销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附茶叶购销合同格式)。签订合同必须遵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茶叶购销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需双方的单位名称、住址、代表人姓名以及开户银行和帐号;
(二)茶叶的数量、茶类、品种、等级比例;
(三)茶叶质量;
(四)茶叶包装要求;
(五)茶叶价格;
(六)茶叶交(提)货地点、日期及日期的计算;
(七)茶叶交(提)货方式;
(八)茶叶货款结算的方式;
(九)茶叶的验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
第七条 毛茶购销和内销茶调拨交接验收办法:
(一)产品标准:


(1)品质标准:属部颁标准按部颁标准执行,属地区标准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花茶配花量按商业部原规定执行。
茶叶质量标准确定后,需要封存样品的,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水分标准。红毛茶、绿毛茶、黄大茶、乌龙茶、青毛茶、黑毛茶、老青茶、南边茶水分标准按(78)供销畜字第498号《关于印发茶叶收购标准样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其中屯婺逐舒杭温平七套初制炒青绿茶水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GH016—84执行;各类正品绿茶、红茶、乌龙茶、花茶坯、花茶、花芯、茶片按(83)商茶茶字第11号“关于印发内销茶叶计划调拨合同和交接验收试行办法”两项规定的通知办理;紧压茶各成品水分按商业部(73)商土字第18号转发“紧压茶原料和成品品质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办理。六级以上的各类成品茶(包括花茶坯)16—18孔以下碎末茶不得超过标准含量。
(3)包装规格。包装必须保质、保固。各类毛茶短距离运输,用布袋包装,远距离用麻袋内衬塑料袋包装(名茶除外)。成品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用箱装,其中花茶内衬牛皮纸铝箔;碎、片、末茶副产品,可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塑料麻袋包装。
包装材料的供应由供需双方商定。
(二)茶叶验收。


(1)供方对调出的茶叶严格按样交货,并在产品卫生、官堆匀度、单位净重等方面对调入方负责。每批唛调出要附上调出品质审评单(见附表二),货、单同行。供方对调出的每批唛茶叶要留样备查。
(2)调入验收。需方对调入的茶,比照规定的标准样对各项品质、检验项目分别进行审评和检验。验收应以到达调入方的大帮样为依据。各类毛茶杆样可按各地历史习惯抽样取样品,各类成品茶按到货数量,抽出规定件数(见附表一),逐件开包抽取样品,如小包装茶可由各箱内不同部位抽取。
(3)品质审评项目。对照规定的标准样,审评外形、内质各项因子。外形分形状(条索)、嫩度(包括色泽)、整碎和净度四项;内质分香气、滋味、水色和叶底嫩匀度四项。
(4)定等与降级。毛茶一般应按“内质外形并重,干湿兼看,分别定等,综合平均,如有半等者,按半等计价”的评茶计价办法办理。成品茶,凡在二项因子稍高另二项因子稍低或一项因子高另一项因子低的范围内可以互相冲抵(大于上述范围的不能冲抵)。冲抵后仍有二项因子稍低或一项因子低的开始降级。花茶香气不正或过低的应作降级处理。降级幅度一般为四分之一级至一个级,严重的不受此限。如有烟、焦、霉、馊及其他异味(除应有风格的品种外),根据不同程度分别作降价百分之五至三十处理,严重者应拒收。水分超过标准者,应查明原因,如属供方责任,应相应扣除价格和必要的复火费用,影响质量者,按降级处理。
(5)验收期限。需方应在货到后十五天内办理验收手续,签回拨运单收据联和验收意见。验收等级与原等级标准有出入时,供方接到需方的通知后,进行复评复检,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十天内提出复评意见,通知需方协商解决。
(三)茶叶价格(包括购、调、销价格)。计划内的茶叶,
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议购议销的茶叶,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主管部门订价的茶叶,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执行议购议销价格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茶叶交(提)货方式。一般有送货、提货、代运等方
式。采用何种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送往接收点。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需方提货。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如需押运应由供需双方协商派人押运。
(五)茶叶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
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六)货款结算的方式。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的验单付款或
验货付款,或供需双方协商的其他结算方式。结算货款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需方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扣款项。
(七)质量仲裁检验。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意见不一致,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将样品和意见报送双方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属地区内的报同级标准局、属跨地区的报上级标准局仲裁。
第八条 出口茶叶交接验收办法。出口茶叶交接验收办法参照(79)土畜业三加字第146/1840号、(79)供销畜茶字第77号文件关于下达出口茶叶产销交接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和(84)土畜业九字第146/174号文件关于修改工夫茶等出口茶的出厂水分的通知办理。其中有关货款结算和质量仲裁,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六、第七款办理。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 供需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由供需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 供需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超过规定(约定)期限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派购计划内的茶叶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派购计划外的茶叶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供需双方协商办理。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日期,以供需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二条 供需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指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第十三条 由于运输部门的责任造成的违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供需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供需双方协商,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其补交部分按本条第四款有关逾期交货的规定处理。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如因违约自销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缴中央财政。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茶叶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处。对这些茶叶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在交售的茶叶中掺杂使假、以次顶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三)茶叶包装不符合同规定的,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其实际损失。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应按本条第四款有关逾期交货的规定处理。
(四)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而需方不同意接货的,可以拒收;需方同意接货的,可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
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并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提货点提货而未提到时,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支付的实际费用。
(五)因茶叶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在由需方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茶叶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七)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未经需方同意,单方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茶叶,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负责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八)在接到需方验收茶叶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在合同规定复评期限内,未进行复评或复评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评意见(供需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可视为默认。
第十六条 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不执行合同或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合同货款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二)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茶叶,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逾期提货(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四)未按合同规定供应包装物的,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同时应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造成供方损失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时,应按本条第一款处理,或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五)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茶叶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购定金。
(七)由于需方本身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的,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自办托运的茶叶,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的,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需方按国家有关货运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八)在合同规定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有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即视为默认。
(九)拒收的茶叶应代为保管,保管期限由双方商定。在保管期内,必须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第十七条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八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已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国家规定的企业留利中开支;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依法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在执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报请行政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国家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茶叶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过去颁发的有关茶叶购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附表一
茶叶扦样数量表
------------------------------------------------------------
到 货 件 数 | 取 样 件 数
------------------------------|----------------------------
1—5 | 1
6—50 | 2
51—100 | 3
101—200 | 5
201—300 | 7
301—400 | 9
401—500 | 11
501—1000 | 16
1001—1500 | 19
1501—2000 | 21
2001—4000 | 24
------------------------------------------------------------
附表二
茶叶调出品质审评(检验)单
------------------------------
调出单位: 字第 号
----------------------------------------------------------------------------------------
品名| |销 别| |唛 头| |成箱|19 年 月 日|检 验|19 年 月 日
| | | | | |日期| |日 期|
------------------------------------------------------------------|--------------------
|品 质|水 分|粉 末|碎 茶|灰 分|包 装|数|箱 数|每箱重量|总 净 重
|评 定| | | | | | | |(市斤)|(市 担)
检 |--------|------|------|------|------|------| |------|--------|----------
| 级 | % | % | % | % | 号 |量| | |
|----------------------------------------|----------------------------------------
| | 外 形 | 内 质
验 |项 目|------------------------------|----------------------------------------
| |条 索|嫩 度|整 碎|净 度|香 气|滋 味|水 色|叶底嫩匀度
|--------|------|------|------|------|------|------|----------|------------
| |高 | | | | | | | |
结 |比|----|------|------|------|------|------|------|----------|------------
| |稍高| | | | | | | |
|标|----|------|------|------|------|------|------|----------|------------
| |相当| | | | | | | |
|准|----|------|------|------|------|------|------|----------|------------
果 | |稍低| | | | | | | |
|样|----|------|------|------|------|------|------|----------|------------
| |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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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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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检验员:
(注)符号:高“++”,稍高“+”,符合ˇ“稍低“--”,低“----”。
一九 年茶叶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经双方同意按表列项目和条款签订本合同。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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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 |级别|数量| 单价 |总金额| | |交提货| |
茶类| | | | |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结算方式|备 注
|(茶色)| | |元/担|(元)| |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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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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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未经双方同意,单方终止或废除合同的,承受未执行合同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3、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调出(入)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接货的,承受未执行部
分的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其他违约责任按《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矫枉岂能如此过正?

     杨涛

  
因为“贪污”两元钱的车票款,山西省大同市公交四公司的驾驶员杨晓梅(化名)被公司开除,随后一时想不开的她自杀身亡。(《三晋都市报》1月11日)
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永远地告别了人世,留下一个男子的沉痛呜咽和一个4岁小孩的尖细哭声,而这一切只是导火线竟只是死者的小小过失。
是的,杨晓梅是有过错,某种程度上讲,这种过错还是严重的。她“贪污”两元钱的事情发生在大同市公交公司发出一份《致全体职工的公开信》的时期,这信中强调,凡查实有侵吞票款行为者,不论贪污票款数额多少……只要是贪污,经查证据确凿者,一律给予开除。因此,这也算是一种“顶风作案”的行为,而且,查处司机私?灼笨钍切枰?洗蟪杀荆??鞠喽约哟蟠ΨAΧ龋?惺币彩遣坏枚????br> 但是,无论加大处罚力度,还是想尽力遏制这种私?灼笨钪?缏?樱?疾荒苡庠焦??牡紫摺N颐枪?艺?谂??ㄉ枰桓龇ㄖ喂?遥?苑ɡ雌琅形颐堑男形?墙裉焐缁岬幕?咀荚颍????欠ㄖ蔚牧榛辏?庵止???ㄊ堤骞??氤绦蚬???br> 从实体公正上讲,要求我们尽可能做到“责行相当”,也就一个人的行为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大体相当,不能畸轻畸重,在刑法中体现便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因此,我们不得不质疑公交公司出台的《票务管理规定》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相关对于私?灼笨罟娑ǖ暮侠硇院凸??裕?遣皇侨魏嗡?灼笨畹男形?家?χ每??拇Ψ帜兀克?灼笨钍?疃嗌儆肭榻谑欠裱现匾?灰??鸲缘饶兀咳绻??还?镜牧礁鑫募?暮侠硇院凸??源嬖谝晌剩?敲匆脖厝灰?鸷戏ㄐ缘奈;??蛭?岸穹ā狈恰胺ā薄!                      ?br> 而在实际的处理中,公交公司开除杨晓梅甚至对其文件中规定的必须是“经教育不改的才开除”都不遵守,就让人更加对其处理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从程序公正上讲,法治的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的处理都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体现程序正义。那么按照有关规定,公交公司在作出开除杨晓梅的决定前,应召开职代会同意通过,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备案,方可正式实施,但公交公司并没有这么做,则是对程序公正的一种违反。那么这样一个处理决定,也会让人对处理是否公正提出质疑。
当然,这件事情最终如何处理,我们希望能诉诸法律程序解决。但是,在任何时候,都让我们起想到那句古老的话:“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古人尚且反对“不教而诛”,提倡“有教无类”,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对那些不是屡教不改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纪之人,能常怀恻隐之心,做到公平、公正,我想这也能算是在身体力行“以人为本” 的理念。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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