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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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群众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乡(镇)财政收支的安排,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留有后备”。
第四条 乡(镇)财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合理组织收入,严格管理支出。

第二章 乡(镇)财政的工作任务和收支范围
第五条 乡(镇)财政的工作任务:
(一)做好划归乡(镇)的国家预算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负责乡(镇)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国家规定的乡(镇)自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组织管理;办理收入的解报和结算。
(二)分配核定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并审核拨付这些单位的支出用款,检查、督促和指导行政事业单位管好用好资金,支持各项事业发展。
(三)负责财政支援农村生产资金的支农周转金的拨付、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
(四)协助(乡)镇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制度,搞好经营管理。
(五)检查分析乡(镇)财政收支的执行情况。办理财政预算、决算,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做报告。
(六)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财政、财务、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内各项社会集资和收费的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不合理摊派。
(八)做好国库券推销工作。
第六条 乡(镇)财政收入来源由国家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三部分资金组成。
国家预算内收入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的农业税,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收入调节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建筑税,契税以及其他收入。在乡(镇)的县级工商企业的工商税
收,除县政府所在地及在其他乡(镇)的规模较大,不宜下放给乡(镇)管理的企业以外,都要下放给乡(镇)管理。
预算外收入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农林特产税、农业税附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一些乡(镇)按照国家规定征用的公用事业附加、罚没款等收入。
自筹资金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自筹收入和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以及“定向限额”内由乡(镇)统筹部分的公用事业费。
第七条 乡(镇)财政的支出范围由国家预算内部分、预算外部分和乡(镇)自筹支出三部分组成。
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管理的行政管理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农林水事业费、城市维护费等。
预算外部分包括,用预算外收入安排的发展农林特产支出、中小学校舍维修费、广播站经费和街道、乡道维修费以及村镇建设支出等。
乡(镇)自筹支出包括,乡(镇)政府用自筹资金安排的乡(镇)企事业支出和支援农业、村镇建设、以及行政、文教、卫生事业支出等。
第八条 列入乡(镇)财政的,除第六、第七条收支外,还有国家拨给和乡(镇)本级的支农周转金和无偿改为有偿收回的资金等。
第九条 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乡(镇)政府可以统筹安排,但要分别记帐和结算,并向上级财政部门作出报告。

第三章 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乡(镇)财政应按“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的原则确定财政体制。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体制要由一定一年逐步发展到一定几年。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原则上应设金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建库试点;没有条件建立金库的,其收入要全部交县级金库,乡一级财政支出暂由县级财政借款,年终按体制结算。

第四章 乡(镇)财政机构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乡(镇)都要设立财政所,财政所是国家财政的基层组织,又是乡(镇)政府的职能机构。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的干部,可根据乡(镇)规模大小,业务繁简程度,进行配备。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抽调或兼职做其他工作。财政所人员由乡(镇)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的干部,由现有的在职国家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需要录用合同制干部,要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所设所长、总预算会计和农财、企财、行财、乡村建设财务专管员。根据业务量、人力状况,可设专职或兼职。
第十七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都要设立相应的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抓好乡(镇)财政、财务工作。

第五章 乡(镇)财政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要建立预算制度。年初编制年度预算,执行中编报月报、季报,年终编制决算。乡(镇)财政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必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财政的预算、月报、季报、和决算,要按期报送县(市、区)财
政局。乡(镇)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也应定期向乡(镇)财政所送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预、决算。
第十九条 属于划给乡(镇)范围的各项资金,统由乡(镇)财政所管理。财政所要按照资金的性质,分清各种资金渠道,明确使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并相应地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帐户。
对乡(镇)财政的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等机动财力,由乡(镇)政府安排,主要用于乡村建设和支持生产。
对国家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不准侵占挪用,不准截留国家财政收入。
各主管部门不得乱开减收增支的口子。
第二十条 乡(镇)财政要建立健全符合乡(镇)财政特点的总预算会计制度、报表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可按现行的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乡(镇)财会制度执行。

第六章 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乡(镇)财政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问题,支持乡(镇)财政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指定一名乡(镇)长分管乡(镇)财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将应该下划的财政收支下划给乡(镇),共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独立建立税务所的乡(镇),由在本乡(镇)收税的税务所派出税务专管员与乡(镇)财政所一起办公,共同组织乡(镇)财政收入。税务部门要指定人员按月把属于划给乡(镇)收入范围的税收分别统计出来,及时准确地向乡(镇)财政部门提供收入统计数字。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乡(镇)财政工作做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市、地、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8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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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林业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保留九江市林业局,为主管林业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入的职能
 将市水利部门原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划归林业部门承担。
 (二)取消的职能
 1、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 2、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 3、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规定、办法,组织起草全市地方性林业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管理国家、省、市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别用途林、竹林)和药用林以及风景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苗圃、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管理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木材的凭证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承担调解处理县际间山林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
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报批工作;指导市属森林、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工作。
 (六)拟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指导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管理林区公路。
 (七)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市级林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全市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八)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协调、督促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
 (九)负责林业科技和人才培训工作;管理督促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归口管理全市林业外事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加强全市林业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 (十)承办九江市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
 (十一)承办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 (挂政策法规科牌子)、造林经营科、林政资源保护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教科。
 九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定全市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工作;指导管理防沙治沙工程、绿色通道工程建设。
 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灭火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编制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指挥方案;参与组织扑救重大、特大森林火灾;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火灾案件;指导森林防火组织和队伍建设以及群众预防森林火灾;协调地方、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
 五、其它事项
 九江市森林公安局为市林业局负责森林公安工作的下属副处级行政机构,实行公务员制度,原定人员编制不变。


关于在财政税收方面促进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财政税收方面促进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36号、财政部(86)财税字第78号和财工字第105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放宽政策支持横向经济联合
(一)在本省范围内税大利小的联营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予以照顾:①客方分得的利润可适当高于投资比例;②在不过份影响财政预算结构的情况下,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③经联营双方所在地县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可按协议规定,移地交纳全部或部分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统一核算的联合体内互相调剂的原材料,可免征营业税。非统一核算的联合体内互相调剂的原材料,进销差价在百分之六以内的,可视同内部调剂,免征营业税。进销差价超过百分之六的,按进销差价全额以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为了避免对联合企业互供配套的产品重复征税,除烟、酒、化妆品以外,对其他产品都可以实行增值税。一九八六年后新扩大试行增值税的产品,如果增加税负的,国营企业可按规定相应调整调节税率;不缴纳调节税的,可以在三年内相应调减所得税;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
可由企业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增值税照顾。
(四)企业和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乡镇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的照顾。免征期满后再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的照顾。
(五)各级财政部门在上年结余(除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投资以外)和本年预算超收中安排的“联合企业股金”投资,分得的利润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可做为地方财政的机动财力。
(六)各级安排的自筹基建、技措投资、预算外的发展生产资金、出口产品发展基金等,可作为“联合企业股金”。投入联合企业后,同其他联合企业投资一样“先分后税”。其所得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的税率征收,交入投资部门归属的同级财政金库。剩余部分分别增加各种资金中的
联营企业股份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七)各级财税部门的企业周转金可以作为“联营企业股金”投资。联合企业还清全部贷款后,按新的投资总额确定股金。分得的利润由联营企业直接上缴投资的财税部门,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做为企业周转金继续使用。
(八)企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的净收入,每年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九)今后,凡是企业、单位在联营中投入的“软件”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商标等),原则上都按估算价格,做为“联合企业股金”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二、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横向经济联合
(十)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凡属于紧密联营或统一核算的,其协议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同级经协部门批准后,在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注册的同时,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中以国营企业为主体的,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纳入预算管理。
(十一)企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不得利用行政管理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能(如产品和原材料的分配权、外汇额度分配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市场信息等)作为条件,入股或分取收益。
(十二)不在主体厂派驻管理人员又不直接参与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协作厂,仍应按定额分配利润,可按照联营产品的实销数量计算,也可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但这个定额利润要同投资比例相适应,或体现出主体厂在目标利润和实现利润中分得大头的原则。定额利润在联营企业利润总
额中提取,不准在销售收入中直接扣除。
(十三)协作厂各方长期派驻主体厂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技术工人)的待遇,除劳保、肉食补贴等享受当地标准外,其他待遇如伙食补助、加班费、假日工资、地区津贴、保健费等,总额应控制在:省内人员不超过主体厂同类、同工种人员最高基本工资的一倍;
省外人员不超过一点五倍,在此标准内从联合企业的成本或费用中开支;超过此标准的由主体厂的税后留利中开支。
(十四)联营企业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核算形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都不允许先扣除企业留利再由联合各方分享盈利。
三、抓好工作参与横向经济联合
(十五)在洽谈和联合协议形成的过程中,同级财税部门要参与可行性研究,主要掌握必须体现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必须体现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必须坚持保证国家利益,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十六)凡涉及财产转移的企业联合,在签署协议时,应由主方企业的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参与签署或出具委托书。协议的补充、废止亦应履行同样的程序。
(十七)需要核资和验资的联合组织,主体厂在我省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的投资实行核资和验资;集体企业和预算外企业,分别由各级税务部门办理。验资手续应作为联营协议的附件。按现行财政体制疏入上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地方,其大中型企业对外联合的核资、验资工作
,由省财政厅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承办。
(十八)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对联合企业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对主体厂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实行定期的审查核准手续。联合企业主体厂应根据核准的决算,办理上缴和收益分配,财税部门对联合企业决算的审查,应重点查明;有无应列未列款项留在往来;有无乱挤成本、
费用,乱列营业外支出,减少利润总额;分给其他企业的利润和技术转让费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从其他企业分得的利润和技术转让费是否全额收帐。主体厂的年度财务决算应首先经过联合企业的董事会或管委会通过,报经同级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再向联合企业各方分配利润。
(十九)联合企业主体厂给联合企业各方分配利润或技术转让费时,对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和其他上交利润办法的企业,分别由当地税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或分得利润总额转移证明(附利润分配明细表),通知联营各方所在财政税务部门,据此管理交纳税利。
(二十)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198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