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4:08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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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市公安局


为加强展览、展销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展览馆、美术馆和其他大型科技、文化交流场所举办和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市、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对展览、展销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包括来京外展的接待单位,下同),须在布展前一个月将展览、展销计划、展区布局、电器安装图纸和消防安全措施等,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布展。布展后,由主办单位报请原审核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验收。
三、展览、展销的主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大型展览、展销活动,要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并将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的名单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展出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露天展区支搭临时建筑,须使用非燃或难燃材料,并与附近建筑物保持五米以上的防火间距;附近建筑物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仓库等设施时,防火间距不得小于十五米。高压线下和变压器周围五米以内禁止支搭临时建筑。
2、展板、展柜和沙盘、模型、图表不得用易燃材料制作。展板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零点六米,高度一般不超过三点五米。
3、不得在展区内调漆或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进行清洗作业,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展台附近禁止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和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
4、展区内禁止使用明火、使用产生火花的设备、工具时,须在展区五米以外操作,并派专人监护。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工后须将产生火花的设备拆除。




5、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各展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应使用双层绝缘护套铜线,并与可燃结构、装饰材料和展品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沙盘、模型、图表的电源变压器的二次侧分路,均须有保护装置,并敷设整齐,
线束直径不得超过二厘米,变压器须安置于非燃支架或台板上。
6、展厅(室)内,不得同时设置展品仓库,其人行通道(包括主要展台周围的环形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三米。人行通道、防火间距、出、入口等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堆放物品。包装物和废弃物,须有专人及时清理。
7、禁止展览、展销烟花、爆竹和易燃易爆物品。展出的压力容器不得充压。除指定地点外,展区内禁止吸烟。
8、不得压、堵或损坏消防设施。
五、承办展览、展销活动的展览馆、美术馆和科技、文化交流场所等单位,应协助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其提供的展览、展销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承办展览、展销活动。
六、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责令停止部分以至全部展览、展销活动,或停止使用展览、展销场所;情节严重或因违反本规定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注: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44号文批准)



198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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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说明书更改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说明书更改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食药监械[2004]55号



  医疗器械注册后,说明书发生更改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其委找单位应向医疗器械注册审批部门提出更改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的医疗器械,为已注册的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

  二、本公告所指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说明书更改,为不涉及技术性变化的说明书更改。涉及技术性变化的说明书更改,非本公告涉及范围,需按相应规定办理。

  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说明书发生变化的,填写“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受理部门递交申请。相关文件至少包括:
  1.申报注册时所提交说明书的复本;
  2.更改备案的说明书;
  3.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
  4.注册产品标准修改单(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修标时);
  5.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四、若在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申请中同时涉及说明书更改,说明书更改备案材料,可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同时申报。

  五、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备案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通知,即视为生效。如接到通知,须按通知要求办理。


  附件: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备案申请表(试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融,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19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