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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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农作物育种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蔬菜、麻类、烟草、绿肥、牧草及花卉等作物的种子。

第二章 品种的选育和审定

第四条 本市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由市农作品种评审小组统一评审,并择优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未经评审、审定和评审、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散,不得经营推广,不得通过报刊、广播进行宣传。

第五条 育种单位和个人在选育品种的同时,要根据新育品种的特性,研究出相应的栽培技术,提供生产单位和个人应用。

第三章 种子生产

一、根据宪法第一章第九条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水电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大沽河属国家所有。堤防堤脚内外要各留出三至五米护堤地,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侵占



二、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河道管理办法。大沽河工程的管理、维修和防汛由各县大沽河管理所负责,大沽河复堤、修路、建桥、埋设涵管等工程施工和河堤植树、河内采沙,必须征得管理所同意并报县水利局审批。在边界河段进行上述工程,必须报市水利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侵占河道或干予、阻挠河道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沿河乡镇、村庄都要成立管理组织,选派得力的护堤员,分段包干,并把责、权、利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清除行洪障碍、堵复堤防缺口。对河道过去已有的阻水障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谁设障,谁清除”的要求予以清除,并不准在河道内植树,设立新障。对堤防缺口要按照“谁扒谁堵”和“谁防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堵复。如确需修建过堤道路,需报经各有关县大沽河管理所批准
,选择适当位置,建顺堤斜坡道过堤,不准扒口。对因清除阻水障碍、堵复堤坝缺口不及时,而在汛期造成灾害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各县、乡镇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开发水土资源,进行河堤绿化等,都应服从河道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严禁在堤身开荒、种植、放牧;严禁滥伐护堤草、条、林木;严禁在河道内炸鱼和在水利设施、城市供水设施、险段附近挖沙、取土、打井、挖坑;严禁在河床、滩地筑渠、植树



五、加强河内沙场的统一管理。河内采沙必须向大沽河管理所申请后,经市水利局批准,并在划定范围内作业。对没有批准手续的采沙者,可扣留其运输工具,交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处理。各县大沽河管理所对沙场要派员监理并从沙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管理费。提取的资金主要用
于河道维修和管理,不得挪用。
六、本条例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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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业经2002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2002年11月20日



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每年3月为我市集中义务植树活动月。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市近郊生态防护林和参加城市公共绿地建设。
农村应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到义务植树基地或国有、集体林场义务植树,也可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七条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平原地区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棵,山区、丘陵区、沙荒区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5棵。
公民也可采用完成相当于一个工作日的育苗、整地、管护及其他绿化任务的方式折抵植树任务。具体折抵标准由市绿化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及市级以上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和部属、外地驻郑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二)市区范围内各区及区级所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无业市民和农村务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三)县(市)、上街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市)、上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九条各级机关、团体下属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义务植树任务,由该机关、团体统一组织完成。
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该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完成。
第十条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如实上报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
第十一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单位上报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单位不按规定上报应承担义务植树人数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经核实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在本单位庭院内植树以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植树造林生产任务内植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但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三条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交通费及当年的管护费,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和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指导,提供苗木供应渠道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
苗木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苗木质量。
第十五条对11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栽树有困难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就近安排宣传和浇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十六条凡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确实不能参加的,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绿化费。
丧失劳动能力者、无固定收入的在校学生、农村务农人员未参加义务植树的,免缴绿化费。
绿化费缴纳标准应不低于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七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义务植树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成活率或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在第二年义务植树月前初栽或补缴绿化费差额。
第十九条经验收合格的义务植树林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管护。另有协议或合作的,按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办理。
林权单位和林木养护单位应当做好林木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
(二)在义务植树组织实施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花园式单位、文明单位的评比。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花园式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缴绿化费,可并处应缴绿化费三倍的罚款:
(一)不参加义务植树,又不缴纳绿化费的;
(二)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拒不补栽又不补缴绿化费差额的;
(三)义务植树未达到规定成活率的,拒不补栽又不补缴绿化费差额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上报本单位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人数的,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按未上报人数每人50元计算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四条因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的,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栽;拒不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补栽,补栽所需费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现役军人的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及《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泰政发[2004]16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市(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
1.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是否健全;
2.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
织实施;
3.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是否按照《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公开;    
2.是否按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是否按时编制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报告并上报;
3.是否按编制的公开目录内容向社会公开;
4.本部门产生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及时送市文件利用中心。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1.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
2.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1.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 
2.是否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3.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
1.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
2.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89分,考核结果为良好;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79分,考核结果为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应提前15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政务公开百分考核表》进行实地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量化考核相结合,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普遍考核与重点考核、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核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人民满意机关”评比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在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或工作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有关政府和部门表彰的,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或部门,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措施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或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必要时,可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建议;对垂直管理部门,将“不合格”的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部门。
第十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或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