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抚顺市城市供热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1:18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抚顺市城市供热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城市供热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城市供热管理补充规定》业经市政府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城市供热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加大收费力度,确保我市居民温暖过冬,维持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 凡在抚顺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到市供热办办理供热审批手续,由供热办按城市总体供热规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供热方案论证、技术审查。未办理供热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动迁及规划定位手续,设计单位不准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
设的要按有关规定追查责任。
第三条 市供热办在办理供热审批手续同时确定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
第四条 供热项目建设,必须采用国家和省、市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建设单位不得拒绝采纳或任意变更。
第五条 当年需要供热的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5月底前提出供热申请,7月底前交清供热配套费,否则不予接网供暖,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市供热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颁发《供热工程验收合格证》;用热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交清有关费用,方可接网供热。
第七条 市热力网供热范围内开发建设的房屋,供热部分必须交市热力总公司管理。供、用双方签订协议,由市热力总公司代收取暖费,代维修供热设施。
供热委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新上网供热的房屋在供暖前一次办理供热委托管理;
(二)已供热的房屋,各开发建设单位要结清欠费(可以物顶帐),提交住户清单,在1997年9月底前办完供热委托管理;对不办理供热委托管理的单位停止新开发项目;
(三)供热委托管理收费按1.5元/平方米年,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缴纳;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管理移交时,供热管理必须同时向供热单位移交,报市供热办审批,未经审批的,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八条 供热总体规划确定需要拆除、改造和兼并原有分散热源及供热设施,其供热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无条件服从;对调整供热布局更换下来的可用设备,由供热办统筹调剂。
第九条 供暖收费实行联保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签订供暖交费责任状,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与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签订供暖交费责任状,统管所辖范围内的供暖交费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委、办、局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供暖交费工作负全责,并对社会自供、联供单位的采暖收费进行监管、协调,并按季将交费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供热办。
第十一条 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在其基本结算帐户的开户银行建立取暖费专户,每月发工资前,按工资总额的10%存入专户,凭建立专户和按工资总额比例存储手续办理工资审批。市劳动局、人事局、各区(县)、各行业主管局(含矿务局、石化公司,下同)在审批工
资时严格把关,对不按照规定比例专户存储取暖费的,不予审批工资,各专业银行不予支付工资。各单位不得以现金坐支工资。存入取暖费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取暖费。此项规定由市政府督查办和市人民银行分别负责落实、检查。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采暖费,从本采暖期起,由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拨付给各供暖单位。
已拨付给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采暖费,被占用的,经核对后,从其经费中扣缴。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采暖费的收缴工作。对欠交采暖费的单位,市控购办不予批准购买小汽车,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购买商品房、长工资、发奖金、单位领导评先进,市外办不给办理单位负责人出国手续。
第十四条 采暖费由供暖单位依据供暖合同或协议委托银行收款,对不能委托银行收款的,实行到户收取,使用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抚顺市供暖收费专用收据》。
第十五条 对拒不交纳采暖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清欠,由供暖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资产变现。
第十六条 对不按市政府规定执行的领导,由市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资金,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征收城市供热周转金的通知》(抚政办发〔1996〕47号文),市供热办在建设项目联审时收取,对未经联审的项目,在上网时,由供热单位代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供热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归集,市供
热办统筹制定计划,经市供热领导小组批准使用。市财政及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征集、管理、使用办法,管好用好此项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欠费单位通报联系和督查制度,由市供热办定期将欠费名单通报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应积极做好采暖费收缴的舆论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供热单位的领导、监督、协调和检查,做好供热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要加强管理,搞好设备三修和煤炭储备,做好上岗操作人员的培训,努力降低消耗和供暖成本,保证按规定时间启动供暖,运行安全,努力提高供热效果和服务质量,使供暖合格率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8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96号


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证券业的规范发展,鼓励证券公司在业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证券公司充分发挥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盈利模式,在市场竞争中做优做强,推进证券行业的整体发展。

二、创新是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动力,但必须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要求,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防范和控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在推进证券公司创新的起步阶段,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规则,逐步推开。因此,要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设定一定的标准,并先行评审。试点证券公司应具备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较好、资本充足水平较高、经营管理较规范等条件,试点证券公司的各项创新活动应在其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办法,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的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证券公司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就可以按程序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者,确定为试点证券公司。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对其申报的公司经营情况和会计报表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并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还应对申请试点相关事项的真实、完整、合规和风险控制等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

四、推进证券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推进证券机构监管的改革措施将在试点证券公司中试行,对其有关申请事项,优先受理,简化相关程序。支持试点证券公司在业务拓展、组织管理等方面主动提出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证券业务创新,探索证券业务创新发展的经验。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做法、产品创新方案和经营管理改革措施将在证券业内推广实施。

五、试点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具体创新方案,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后实施。创新方案应包含风险评估、内控措施、风险承担准备的预案以及接受行政监管的可行性安排等内容。

试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规模应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其创新业务应建立量化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六、试点证券公司的各项创新活动接受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应制定对辖区内试点证券公司的动态监管制度和工作内容,重点监控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否安全、完整、透明以及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等业务的合规经营情况,监督其在试点方案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创新试点活动,严格执行试点所要求的各项承诺和规则。

试点证券公司应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其注册地的我会派出机构提交其创新活动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试点证券公司进行持续评价。

试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问题不具备从事相关创新活动条件的,将停止其相应的试点业务活动,已开办的试点业务按期结束。

八、试点证券公司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其试点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清理。

推动证券公司创新是一项持续性的长期工作,各证券公司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各项监管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内部风险控制,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各证券公司应认真做好风险自查和业务规范工作,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摸清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自觉地清理违规性和高风险性业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逐项落实。我会将根据各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实际状况制定并逐步实施分类监管措施,支持各证券公司在自身财务状况、业务竞争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进行多样化的创新活动,促进证券业的规范与发展。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煤电油气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运行[2006]29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煤电油气运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北京、河北、河南、海南、西藏发展改革委(厅),铁道部、交通部、安监总局,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石化集团、中石油集团、海洋石油总公司:
2007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工作,保障全国人民欢度节日和经济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充分发挥运行协调机制的作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加强对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供需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运行动态,注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企业之间的互相衔接,及时解决煤电油气和运输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按规定上报。同时,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调节方式,保证有效供给,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二、切实做好煤炭生产、运输协调,切实保证供应
各产煤省(区、市)要引导煤炭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部署,严防非法和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煤矿擅自开工生产。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数量和质量组织供应,提高兑现率,切实保证居民采暖和发电用煤的供应。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供需企业的沟通,做好运输安排和落实,在春运前后,对库存偏低的地区和企业,集中抢运煤炭。发电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电厂积极采购煤炭,主动与煤矿落实资源,尽可能增加库存。各地要加大煤炭经营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掺杂使假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全力保障电力供应,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我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014号文件)的部署。各地要认真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医院、交通设施、人民群众生活等的用电。电力企业要统筹安排设备的运行和检修,加大余缺调剂力度,努力保障电网安全、平稳运行。供电企业要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完善服务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完善好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按照有保有限原则,合理引导避峰、错峰,统筹安排好电力供应,确保重点单位、重点企业的用电。
四、努力增加石油天然气有效供给,引导合理需求
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要通过各种经济、技术措施,努力提高原油、成品油、天然气产量,减少柴油出口。要根据采暖季石油、天然气需求特点,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资源供给,满足市场需求。各地要科学合理地引导用气需求,优先确保居民生活用气,力求解决公交及公共事业用气,其他用户根据轻重缓急排出序位表,并努力做好与油气生产企业的资源衔接,保障市场供应。
五、认真做好春运期间客货运输,保障三峡船闸安全畅通
各地政府和有关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安全有序,方便快捷”的原则,组织运力,优先满足旅客运输。同时加强综合协调,保证经济运行和市场供应平稳有序,兼顾煤炭、石油、化肥、粮食等市场重点物资运输,在春运期间,有关企业要对生产原材料采取提前运输、储存的措施,避免出现断料停产。
交通运输部门要努力保障三峡船闸安全畅通,加强对船闸的日常维护和江面巡逻指挥,保证船闸正常运行和船舶有序过闸。
六、努力实现煤电油气生产和运输安全,完善应急机制
冬春季节是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时期,工交生产及供应中的许多环节,都存在着容易发生事故的隐患,而且事故一旦发生,常常损失重大,波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在组织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供应和运输工作时,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安全责任主体要不断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把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各地要加强应急体系建设,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完成后还要通过不断演习加以完善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