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及印发民政部实施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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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及印发民政部实施方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及印发民政部实施方法的通知
1993年2月12日,民政部

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2 ]财文字4 58号)和我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92)财文字第458号 1992年7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合理组织收入的活动,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促进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引导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健康开展,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促进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1989年财政部令第2 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组织收入的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开展经营和服务,组织收入。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及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事业单位收入的范围
(一)事业性收入。指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收入。
(二)生产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缴收入。指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纯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种收入。
三、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方式
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事业单位收入的计算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组织收入,应实行独立核算,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计算。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收入,按毛收入计算。
五、事业单位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成本(费用)的范围,一般包括劳务、材料、设备仪器耗损等费用。成本(费用)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全额预算管理单位,难以计算事业收入实际成本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定。
(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组织收入所耗费用,已在经费中开支的,按计算出的成本(费用)数,冲减事业经费的相应支出。
六、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资金)的建立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开展经营和服务所得的纯收入作为“抵支收入“,与单位预算包干经费统一使用,年终的结余,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建立以下基金(资金):
1、医疗基金。凡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 应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医疗基金,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
2、修购(折旧)基金。要逐步建立设备、仪器修购基金制度, 修购基金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有条件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要逐步建立折旧制度。提取的修购基金或折旧基金,要专项管理,用于设备、仪器的修理和更新,不得挪用于其他开支。
3、周转(流动)资金。可根据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需要, 从收支结余中逐步建立经营服务周转(流动)资金。周转(流动)资金的定额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4、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 按规定从年终收支结余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有条件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可建立后备基金。
(三)上述各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各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四)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收入中直接提取了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不得再从年终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七、事业单位收入有区别的减免“两金”
(一)经财政部门核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用于抵补事业单位的支出的收入,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总额分解到单位的核准证明(或预算、决算批复文件),抄送当地税务部门备查。单位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核定数时,作为调整预算处理。
(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免征“两金”。
(三)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修购(折旧)基金,从年终收支结余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补充的周转(流动)资金,以及上交主管部门用于抵补事业费的收入,作为抵顶预算拨款,免征“两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照章交纳“两金”。
八、事业单位减免税款的使用单位对按税法规定减免的税款,要单独计算,全部用于抵补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九、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在纳入财务之前,不得坐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务费和奖励费外,不得自立项目、自立标准滥发奖金、实物。单位用收入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十、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附属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十一、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度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央各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商定。

附三:民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制定民政部实施办法如下:
一、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收入:
(一)凡属于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必须由单位向综合计划司报审,综合计划司审核后转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报。
(二)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则按批准文件执行。
(三)凡京外单位所在地省级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适用于该单位的,按省级规定执行。对于各项收费,单位应持批准文件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实行。
二、各直属单位收入范围主要为:提供劳务和咨询,举办培训和委托代培,出版发行报刊、杂志、书籍和广告,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和软件,休养、住宿和接待会议,借用设备和场地、假肢、轮椅检测以及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各直属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抵支收入与包干经费的年终结余,提取专用基金比例,仍按《民政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民[198 9]综字3号)规定执行,即事业发展基金55%,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25%。 科研单位和院校则仍照国发[1988]1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事业发展基金40%, 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60%。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为:
1、医疗基金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500元从收入中提取。
2、修购(折旧)基金按收入的5%提取。
3、周转(流动)资金从收支结余中按10%提取,达到定额后可不再提取。
各直属事业单位周转(流动)资金定额为:
社会报社200万元
社会出版社200万元
威海休养院50万元
大连休养院80万元
“老人天地”杂志社40万元
“乡镇论坛”杂志社40万元
“中募委”发行中心1,200万元
“老龄委”所属单位由“老龄委”商民部综合计划司确定。
4、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别为年终收支结余提取周转(流动)资金和上交部抵补事业费后余额的50%、20%、30%提取。中募委发行中心应建立后备基金,提取比例为5%,职工奖励基金改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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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法[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监察部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通知(监发[2005]2号)要求,建设部和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2、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2005年3月监察部印发了《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监察部派驻各部门的监察局认真履行职责,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将建设部门列为2005年监督检查的重点部门。按照《意见》的要求,现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 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工作目标

  (一)监督检查目的

  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与实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

  (二)监督检查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公开透明,高效便民,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是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

  (一)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1、2004年7月1日以后由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着重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

  2、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的情况。有哪些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第一、二、三批宣布取消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建立后续监管制度;目前有多少建立了后续监管制度,还有多少应该建立后续监管制度而还未建立,说明原因和今后工作的具体意见。

  3、国务院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国务院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第一、二、三批宣布调整管理方式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已及时转交给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目前这些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是如何实施管理的。

  4、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部门规章清理、修订情况,修订的时间安排;2004年7月1日前(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情况以及7月1日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否与许可法相抵触的情况。

  5、2004年7月1日以后各业务司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数量,不予受理数量及准予行政许可的数量;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时是否依法书面说明理由。

  6、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是定期受理还是随时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期限,是否存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情况。

  7、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法举行了听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是否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8、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了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是否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9、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否公开,公众是否可以查阅。

  10、是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1、有无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问题。

  12、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有哪些项目收费,收费的依据和标准;申请人如何获取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是否可以无偿索取有关申请表格,查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否收费。

  13、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

  14、有无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情况。

  (二)对建设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情况。包括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绩效评估制度。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3、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还在进行审批。

  4、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否合法。

  5、是否严格规范了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已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是否还在通过备案的方式变相实施审批。

  6、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情况,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

  7、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全面检查,对地方建设部门重点抽查。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

  (三)结合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建设,通过网络进行调查,征求建设系统行政管理部门、被许可人以及关注建设行政许可的各方人士的意见,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的工作分工

  (一)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进行,建设部有关司局配合。

  (二)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对有关司局及有关单位行政许可收费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负责提出清理、修改部门规章的处理意见。

  (四)建设部有关司局对清理修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不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

  (二)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和处理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认真查找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具体整改措施。

  (四)及时总结推广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好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6-7月)。各单位对本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及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7月底前向监察部驻部监察局提交自查报告(一式三份)。

  (二)检查阶段(8-9月)。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对建设部部内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检查,对部分省(区、市)建设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和处理阶段(10-11月中旬)。对存在的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发现的有悖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11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及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中旬—12月)。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12月底前向监察部提交专题报告。

  为加强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

  联系人:

  靳世文(监察部驻部监察局)电话:(010)58934030

  电子邮箱:jinshw@mail.cin.gov.cn

  宋长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电话:(010)58933263

  电子邮箱:songchm@mail.cin.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今年三月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集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我局制定了《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各地试行。试行的范围为大中城市和部分县(包括县级市)设立的大中型集贸市场。具体实施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试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
一、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
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2.市场必须进行登记,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3.市场内应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4.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5.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6.市场应有复秤(尺)台、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7.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8.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以方便经营者、消费者进出,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9.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10.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外。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
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参与。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做到持证、照齐全。
3.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必须按时足额纳税缴费。
5.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6.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1.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市场内各类商品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3.各类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不得销售淫秽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商品。
3.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5.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6.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7.严禁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规模设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较大市场应单独设立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市场服务工作。
3.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服务、定奖惩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市场管理人员接受政策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
5.市场内发生买卖纠纷及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市场管理干部应及时到场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场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规范
1.市场应设立治安办公室或治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治保人员要在市场内巡逻值班,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场处置。
3.市场应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并确定防火责任人,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
4.市场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5.市场内经营易燃物品的摊点要划分地区,禁止使用明火。
6.市场管理部门要与市场内固定经营业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
7.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要选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夜间值班工作和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的人员或雇佣保安人员进行巡查。
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1.市场要配备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厕所,及时清除污水、杂物,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2.市场摊(店)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制度。
3.市场内排水、排污等卫生保洁设施、用具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及饮食的摊(店)必须配备上、下水和防尘、防蝇设施。
4.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营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持有健康证。



199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