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境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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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境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境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政府


(1995年6月8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强境外企业管理,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外经贸部实施市场多元化的战略,广东省二十年赶超“亚洲四小龙”的宏伟规划和把深圳建成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战略目标,发挥深圳特殊的地理优势,抓住“九七”香港回归的有利时机,抓紧与国际市场对接,利用港澳、发展深圳,引导企业
走向世界。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以产品销售为主导,在巩固和发展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大力开拓新的市场,扩大深圳产品、技术、劳务的输出,争取在“九五”期间,形成以特区为大本营、以香港为桥头堡、以国内生产基地为大后方,“三点一线”,向各大洲辐射的联通国际市场的销售网
络,加快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区属国有企业,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地区)从事制造、商业、贸易、物业、储运、旅游、金融、保险等经济活动的全资公司、合资公司、合作公司、股份公司和贸易代表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在境外设立的一级企业的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的考核和任免管理、国有企业派往境外人员的政审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境外企业的设立审批和宏观管理,包括调查研究、制订政策、协调服务和统计资料汇总由市贸易发展局负责。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由国内投资的母公
司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

第二章 境外企业的设立审批
第五条 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进出口权的市直属企业和驻深的集团(总)公司,有经营能力和专门人才的,可申请设立境外企业。上述企业的子公司和所属二级以下公司不准设立境外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在境外设立公司。
第六条 境外企业的设立,可以采取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形式,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形式,不得以“无限责任公司”形式和个人名义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对境外企业的开办、追加投资和分立,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申报审批前须经过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查同意,并提供可行性报告、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市贸易发展局审批。程序如下:
1、我方投资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不含港澳地区)企业,由市贸易发展局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并获同意后经市长审批贸发局行文,报经贸部备案;我市投资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含一百万美元)的境外(不含港澳地区)企业,由市贸易发展局审核并征求我驻外使(
领)馆意见后,经市长签发,报经贸部审批。
2、在港澳地区设立境外企业,由市贸易发展局审核后,由市长签发,经省政府转报经贸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3、已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国或第三国(均不含港澳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4、已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参股其他港澳企业,如参股金额不超过三千万港元,或参股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且不需要从国内汇出资金或由国内提供担保的,由市贸易发展局报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审批;否则仍按本条第2款办理。
5、已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因发展工程承包和房地产业务的需要,在港澳地区成立一次性项目公司,如所需资金在境外自筹,且不需要国内提供担保,也不需要从内地派出人员的,由市贸易发展局报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审批;否则仍按本条第2款办理。
第八条 在境外设立的二级企业,原则上不准再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也不准与别的企业搞境外联营企业,特殊需要的须经市贸发局审批。

第三章 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九条 境外企业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国内投资者对所属境外企业行使投资者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条 改革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允许派驻境外企业员工在本企业参股;实行境外企业管理人员风险抵押承包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等经营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调整境外企业的组织结构,抓好境外企业经营班子的建设,建立起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符合当地法规的、内部约束机制健全的企业。
第十二条 改革境外企业员工的分配制度。实行薪金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改革薪金结构,变暗补为明补,提高发放的透明度。
第十三条 建立规范化的企业激励机制,制定境外企业员工的考核、奖惩办法。对为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和员工,实行多种形式的奖励,对亏损企业采取限期扭亏的措施,对扭亏无望的企业要予以撤并,其经营者不得易地担任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国内投资者要加强对境外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在资金、货源等方面予以支持。一般均应在深圳设立单独的部门与之对口联系,使境外企业成为开拓国外市场的窗口,但不得与个别负责人实行单线联系和管理。

第四章 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国内投资的母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境外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境外企业应于正式注册设立后六十日内,到市资产经营公司办理开办产权登记手续,按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界定国有资产。原有的境外企业应在本规定颁布后九十天内补办境外国有资
产产权的界定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一九八九年三月六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执行。国内投资者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先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提供书面审查意见
。境外企业批准后,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国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必须遵守驻在国(地区)的法律,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核数验证。并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核数的年度会计报表。
市贸发局负责境外企业业务报表的统计工作。境外企业应于季后三十日内和年后五十日内将季度和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资料报市贸易发展局、市资产经营公司和国内投资者,并由市贸发局将统计结果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必须设置独立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境外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由国内投资者派任。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内部组织,按照健全、有效的原则确定,实行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完善境外企业的资产收益分配制度。境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我方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全资、合作企业我方分得的利润,全部留给我方国内投资单位,用于拓展海外业务。从第六年起,实现利润按深府〔1993〕153号《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
》的精神和多留少缴的原则确定分配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内投资的母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不同的企业分别核定。境外企业国有股应得到的股利和利润征收部分作为市资产经营公司的境外企业发展基金设立专户,用于境外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的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支付必须实行无亲情(三代以内血亲)联签制度,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联签。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对重大的资金调动、再投资、放贷、担保、抵押等事项,必须向国内投资者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国内产权单位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具体资金调动等权限,由国内投资者根据境外企业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
境外企业不得为外商或外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境外企业必须实行企业产权代表及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和年度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应以企业名义在驻在国(地区)设立的中国银行或其他中资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帐户,并由其办理一切外汇收付业务。如驻在国(地区)没有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应在与中国银行或其他中资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较好的当地外国银行开户。
第二十五条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国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境外企业发生被兼并、合并、撤销或破产时应及时进行清算,清理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境外产权变动和注销手续。清
理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收入,要及时由其投资者足额收回,并按外汇管理规定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第五章 境外企业的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境外企业(不含港澳地区)常驻人员派出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政审,驻港澳企业常驻人员派出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政审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中企业产权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的外派,由市贸发局和市资产经营公司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委组织部政审。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市政府在境外设立的一级企业,即深业集团、深莫集团、东欧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的考核和任免管理;市一级企业派驻境外的二级企业的法人代表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以下人员由其派
出企业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境外投资企业领导干部实行推荐人制度。对推荐到境外任企业负责人的法人代表,其推荐人要向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推荐担保书”,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完善境外企业产权代表的考核、奖惩办法。市资产经营公司、市贸易发展局、市委组织部按照市委深发〔1993〕22号文附件四《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在对境外企业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境外企业产权代表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常驻人员应与国内投资者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和保函,明确工作年限和双方责任、义务。国内投资者有权根据境外人员的工作表现,终止或延长聘任合同。常驻人员离任前应向国内投资者提交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允许在外注册私人企业;为其他机构提供服务,须经派出单位审查批准。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注册私人企业、为其它机构服务和擅自离职甚至逃跑的,一经发现,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派驻境外企业的法人代表,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充分授权。外派人员要经过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派驻境外企业的其他人员,其法人代表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第三十三条 在经济效益好的前提下,经营业绩好的经营管理业务人员可以突破轮换年限,延期留在境外企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海外企业人才库,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库,挑选一批懂外语、熟悉海外市场、懂外贸、懂管理、懂法律,知识面广、素质高的人才入库,以充实海外业务干部队伍的后备力量。
第三十五条 鼓励境外企业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当地外籍人士或我留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科技和私营企业用自有资金在国外及港澳地区开办境外企业,一律持因私护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资不抵债的直接责任人,经审计核实,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经营过程中贪污舞弊,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资金和财务收支规定,擅自为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外放帐造成损失的企业负责人,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为逃避国内产权单位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审计,伪造、更改、故意销毁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的境外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向外泄露境外企业财务资料,而个人收受利益,使境外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驻深国有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有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199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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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规定之前,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的规定执行。



1999年2月14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市实施和完成了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取得了明显成效。五年来,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得到广泛宣传,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得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法治环境得到改善。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无锡”建设,保障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紧紧围绕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重点加强与经济转型升级、生态和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反腐倡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进一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对象,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在坚持和完善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要通过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加强对宪法、通用法律和与履行职责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将依法履职能力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不断提高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要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落实各类全日制学校法制教育制度,配备法制副校长,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体系,使青少年从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要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观念。要重点加强基层村(居)委干部法制培训,提高依法服务和防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要加强法制培训学校(站、点)建设,切实提高新市民和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在城乡基层群众中重点宣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切实提高群众依法参与基层自治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三、坚持创新创优,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新时期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和重要载体,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法治文化工作机制。要进一步丰富和提升法治建设文化品牌,不断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影响力,大力培育全体公民的法治精神和信仰,不断提高全体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更富成效地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紧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用群众理解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法律,变单向灌输为双向互动。强化大众传播媒体的社会责任,坚持创新创优,努力构建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平台。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的内容和形式,鼓励基层群众参与法治实践。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四、密切联系实际,围绕推进法治实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法治无锡建设中的先导和基础作用,引导和推动各层面、各领域的法治实践活动。要紧紧围绕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切实做好地方立法的规划和计划,并把社会关注度高、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行政机关要突出抓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等制度和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程序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风险评估机制,强化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围绕“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实现行政行为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公正司法。村(居)民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村(居)务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加强社区建设,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积极建言献策,依法有序参与经济和社会建设。要继续深入开展法治市(县)、区创建和法治镇(街道)、民主法治村(社区)、规范执法示范单位(点)和依法管理诚信经营企业等基层法治创建活动,大力推动法治无锡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保障机制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要切实承担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完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目标考核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系统部署、统筹推进。要切实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的要求,制定合理的经费保障标准,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必备条件。
  六、加强检查监督,抓好“六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
  要制定和出台市“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健全考核验收和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和阶段性检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搞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工作监督,督促本决议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