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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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保证牛羊肉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的加工、贮运、购销等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骨、头、蹄、脏器、血液。

 第三条 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牛羊定点屠宰日常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工商、畜牧、卫生、环保、公安、商检等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牛羊屠宰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

 政府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牛羊。

 第五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500米以外,距离居民生活区和公共场所100米以外;

 (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设有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标准的消毒池、待宰间、加工间、急宰间;

 (四)从业人员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以及健全的消毒管理制度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必要的吊宰等机械化加工设备和运载工具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的场地、设施条件;

 (九)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法人代表或者生产负责人必须是回族或者其他有清真习惯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中回族或者其他有清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比例不得少于10%。

 第六条 申请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民族宗教、畜牧、卫生、环保等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颁发本市统一制作的定点屠宰标志牌。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标志牌悬挂在厂(场)内显著位置。

 除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牛羊。

 第七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分支机构、迁址等,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改业、歇业、终止营业必须缴回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屠宰的牛羊须经牛羊产地动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加工,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对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三)经检验不合格的牛羊及其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出厂的牛羊产品须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和动物检疫机构的检疫证明、验讫印章;

 (五)对未能及时出厂的牛羊产品,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牛羊必须按照清真要求进行,其产品必须印有明显的清真标志。

 第九条 禁止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出厂。

 禁止向牛羊和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可以自行收购牛羊,也可以提供代宰服务。提供代宰服务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运输牛羊产品必须持有检疫证明,必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或者专用容器,牛羊产品应当具有检疫检验标志。

 第十二条 从事牛羊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食用的牛羊产品,必须是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产品。加工、销售的牛羊产品,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食用牛羊产品的,应当索取定点屠宰产品证明。

 第十三条 经销外地牛羊产品应当持有产地县以上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件,经销清真牛羊产品还须持有产地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出具的证明。

 经销进口的牛羊产品应当持有商检部门批准的证件,经销进口清真牛羊产品还须持有生产国的省(州)级伊斯兰教组织的证明。

 第十四条 经营牛羊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牛羊产品加工销售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

 (二)销售牛羊产品必须具有专用的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防雨设施,禁止露天经营。 

 清真牛羊产品销售点应当独立设置或者与非清真食品隔有3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私刻、涂改、伪造牛羊产品的有关印章、标牌和证明。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牛羊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牛羊产品和非法所得。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非专用运输车辆或者非专用容器运输牛羊产品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厂(场)的牛羊产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或者向牛羊产品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生产资格,对上述违法产品,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集中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加工、销售和食用的牛羊产品,属于非定点牛羊屠宰厂(场)的产品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产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卫生、工商、动物检疫、物价、民族宗教、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动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牛羊、牛羊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动物检疫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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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中国家股股权管理的动态情况,我局决定从一九九四年起,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定期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后)。
二、填报范围和填报单位
本表填报范围为: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且有国家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表填报单位为:国家股权由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持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填报;国家股权由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持有的,由主管部门填报。
三、填报要求
1.本表分为上市公司、社会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请各填报单位按公司类型分别填报,分别汇总。
2.各填报单位须将本地区、本部门全部股份有限公司按顺序分别填列,企业排列序号要与前一次的报表一致;定向募集公司转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各类报表序号可作相应调整。新增加的股份公司请按不同公司类型在表中接序排列;同一年度《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变动情况表》与《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的企业排列序号须一致。
3.各填报单位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报表时,应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汇总,并就汇总情况作出简要说明和分析,在填报单位处加盖公章后连同报表一并报送。
4.各地区、各部门应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报。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及时完善和改进。
四、报表由各填报单位按本报表格式自行制作。
五、本报表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上报,收报单位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股份企业处。
联系电话:(01)2559248 (01)2567744-284
传 真:(01)2544472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6号
邮政编码:100086
附件:1.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略)
2.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填报说明
(略)
3.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
(略)
4.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填
报说明(略)


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己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解决海洋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海洋捕捞业发展,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订造渔船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有效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公司受市政府指定作为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7500万元,用于订造、购买渔船。
第三条市国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会同市计划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按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要求对渔船的订造或购买采取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
第四条市国资公司对订造、购买的渔船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按国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高效运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
第五条渔船订造必须向省内公开招标或向国内邀请招标。招标、采购工作由市国资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市海洋与渔业、船检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渔船的订造,由市国资公司与中标船厂或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市海洋与渔业、船检、渔政渔监等职能部门负责有关造船、船舶检验、捕捞许可证等手续的办理,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贷款资金的支付,根据渔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和船舶建造的进度,由市国资公司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
支付。
第八条利用开行贷款所购置的渔船产权归市国资公司所有,由市国资公司统一办理船舶保险手续。
第九条需开展远海捕捞作业的渔民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渔民造船租船买船贴息贷款的意见》(三府[(2003) 75号)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区镇审核通过后与国资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协议,租赁渔船开展捕捞作业,并按借款人(市国资公司)的要求将每艘渔船的自筹资金叁拾万元存入市国资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作为船舶租赁的保证金。
第十条市国资公司(借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完善与承租渔民间的法律手续,市国资公司(借款人)与承租渔民应签订船舶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出租方、承租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造成借款人拖欠银行贷款,市海洋与渔业、船检、渔政渔监及渔民所在承租船舶区镇等职能部门、单位有义务协助市国资公司收缴租金,出租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用船舶期间必须保护好出租人船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及时、足额履行缴付租金义务。
第十二条承租渔民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偿还市国资公司造船贷款后,可以取得承租渔船的产权。
三年内未还完造船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应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落实贷款补贴利息资金。
市国资公司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和财政补贴利息收入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市国资公司开设专户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回收与偿还。
第+四条市国资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与国家开发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有效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管理程序,制定具体规章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