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律监督与公诉职能的冲突/杨德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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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律监督与公诉职能的冲突

郑州怡龙律师事务所 杨德寿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具有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还有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的这种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不少问题,其中尤以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公诉职能冲突为甚。以下按照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分别论述。
一、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在刑事诉讼当中,除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外,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非常笼统,没有具体的监督措施,导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无法操作。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可以说根本就没有监督。所以,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时常发生。这是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监督措施而造成的。但是,如果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任何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中都参与,因为其凌驾于其它司法机关的特殊地位,公安机关的侦查又会被检察机关所控制。
二、审查起诉阶段,即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行为存在监督空白。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也属于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的行为同样需要监督。上述法律虽然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未规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有更详细的规定,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一章中规定的法律监督分为三节,分别是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但是,惟独没有检察监督。
显而易见,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还是一片空白。公诉阶段没有监督的刑事诉讼,将失去刑事诉讼监督的完整性,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都可能受到影响。哪么,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又由谁来实施呢?是检察官自己吗?这显然不可能。
三、审判阶段,公诉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不合情理。
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原告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相当。公诉人与民事原告的不同只在于他代表的是国家,其诉讼请求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公诉人的诉讼请求同样得靠起诉而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定才能实施。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律规定人民群众也有监督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能通过人民行使申诉、举报、控告的方式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来达到目的。但是,人民检察院就不同了,因为人民检察院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地位,他还负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直接侦查的权力,所以他可以依职权直接对法官采取任何在他看来适当的措施。
在此情况下,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还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吗?我国的刑事审判采用的是纠问式诉讼,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如果对刑事审判起决定作用的法官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结果还能公正吗?因此,在刑事审判当中,检察官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在现实中起到的不可能是监督而只能是讹诈!所以,既便检察官出示的证人“书而证言”没有经过质证,法官还是原样采信;既便公诉人提出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在很多疑点,法官仍然确信无疑。因为刑事审判中公诉人与辩护人诉讼地位的极大悬殊,造成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正确意见也很少被法官采纳。
通过对检察官在中国司法制度中地位的分析,笔者认为:中国检察官的地位不伦不类,其法律监督职能与公诉职能是冲突的。检察官如果作为公诉人,就不能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否则将形成对公诉人刑事诉讼行为的监督空白,同时还会造成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结果失去公正。这种不公正来自检察官对法官的监督的权力影响,而不是来自诉讼的当事方作为被裁判者的非权力影响。所以,检察官的职能,在法律监督职能和公诉职能之中,只能选择其一。
因此,本人认为,法律监督应当由检察机关专门实施。公诉人应当改由国家公职律师来充任。公职律师在刑事案件的所有程序包括侦查都应参与其中,这样可以避免刑讯逼供犯罪的发生;其次,公职律师因不享有法律监督职能而只能作为被裁判者,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才能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才能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从而作出公正判决。

杨德寿
2002年4月24日
ydsmbag@sina.com
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十二号院1号楼14号
邮政编码:4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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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规则(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卡片标准(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规则(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卡片标准(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转帐卡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转帐卡是建设银行龙卡系列产品之一。转帐卡申请不用提供担保,存入备用金后即可领卡;凭个人密码在POS、ATM等联网网点使用,实时记帐,不能透支。转帐卡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条 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及国内居民、常驻国内的外籍人士、港澳侨胞等均可向当地建设银行发卡机构申领转帐卡。
第四条 单位申领转帐卡须向发卡机构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及合法持卡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申领转帐卡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等)。单位合法持卡人及个人到当地建设银行发卡机构填写申请表,存入一定数额备用金,交纳年费后,领取转帐卡,同
时领取个人密码。
第五条 持卡人凭转帐卡可在建设银行联网(以发卡行声明联网范围为准,下同)的特约商户通过POS自动进行购物消费结算,也可在联网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入或支取现金,还可在联网的收(缴)费场所通过POS自动支付费用。
第六条 持卡人使用转帐卡交易时以该卡备用金帐户存款余额为限,不允许透支。如余额不足,该笔交易不能进行。持卡人须到建设银行联网的营业机构、储蓄网点或具备存款功能的ATM上办理续存款,持卡人续存款入帐后,其转帐卡交易方可继续进行。
第七条 持卡人转帐卡备用金帐户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八条 转帐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使用转帐卡时须正确输入个人密码,如密码遗忘,应立即到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持卡人需妥善保管转帐卡及密码(卡与密码应分开保管),因遗失或泄漏个人密
码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ATM或发卡机构提供的电话银行系统查询其转帐卡备用金帐户存款余额,也可到发卡机构要求打印对帐单。
第十条 转帐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发卡行声明已联网的营业机构、储蓄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费20元。办理挂失时,持卡人须填写挂失申请书,确认挂失金额以帐户存款余额为准,挂失前该卡存款已被使用或支取,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办理正式挂失
手续七天后,持卡人应持挂失申请书副本、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一条 转帐卡有效期2年。如卡片在有效期内损坏,持卡人可凭旧卡换领新卡。领卡后,持卡人如不再需要使用转帐卡,可向发卡机构退回转帐卡并办理销户。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转帐卡须交纳年费(服务手续费,下同),年费标准为12元,每月1元。
第十三条 转帐卡换卡须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为每卡5元。
第十四条 持卡人申办、使用转帐卡必须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在遵守本规则的情况下,如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持卡人不按本规则使用转帐卡,发卡行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转帐卡的权利,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发卡行应依照本规则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安全、快捷、合规的服务。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特约商户及受理转帐卡的营业机构、网点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及本规则规定为转帐卡持卡人用卡提供优质文明服务,不能拒绝受卡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和解释。建设银行保留随时修改本规则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对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均依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执行。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卡片标准(试行)
根据龙卡系列产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规则的原则,总行制订了《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卡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今后各行发行建设银行转帐卡,请按此《标准》执行。
一、转帐卡卡片由总行统一设计、订购,各分行根据需要向总行申请领取。
二、转帐卡卡号共16位,4位一组。编排规则按建总发字〔1995〕第49号文执行。磁条格式、内容按建总发字〔1992〕第176号文执行。
三、转帐卡卡面上的有关内容均采用平面印刷方式处理,一律不得凸印或凹印。
四、转帐卡卡面印刷内容包括:卡号、中国建设银行英文缩写(CCB)、发卡分(支)行所在城市名称英文缩写、有效期(卡片使用的截止年、月)。
五、印刷位置、字体及字号标准、印刷颜色
转帐卡基本尺寸为:长85.725mm,宽53.975mm,厚0.76±0.1mm。
(一)印刷位置(见附图1)
1.卡号所在行的中心线和卡的底边缘之间的距离A:25±0.2mm
2.卡号第1个字符的左边缘与卡片的左边缘之间的距离C:15±0.2mm
3.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英文缩写(CCB)、发卡分(支)行所在城市名称英文缩写、有效期等字符所在行的中心线和卡片的底边缘之间的距离B:15±0.2mm
4.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英文缩写(CCB)中,第一个字符C的左边缘与卡片的左边缘之间的距离C:15±0.2mm
5.有效期的第1个字符与卡片的左边缘之间距离D:40±0.2mm
6.卡号每组印刷字符之间无空字符位,两组字符之间的间距为一个字符位。
7.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英文缩写(CCB)、发卡分(支)行所在城市名称英文缩写、有效期各组印刷字符之间无空字符位,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英文缩写(CCB)与发卡分(支)行所在城市名称英文缩写之间的间距为一个字符位。
(二)字体、字号(见附图2)
字体:卡面印刷一律采用TIMES字体。
字号:卡号采用18.pt字号(18号黑粗字体),行名缩写、有效期采用12.pt字号(12号黑粗字体)。
(三)印刷字符颜色为黑色。
(四)有效期表示方式
有效期表示为MM/YYYY,指卡片使用到YYYY年MM月最后一天止。MM表示月份,1月表示为01,二月表示为02,依次类推;YYYY表示年份,1999年表示为1999,2000年表示为2000,2001年表示为2001,依次类推。
六、目前已发行转帐卡的分(支)行,其转帐卡卡号等内容采用凸印或凹印方式打卡的,或其印刷位置、字体、字号标准与本《标准》规定不同的,暂可继续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新发行的转帐卡一律执行本《标准》。
七、各行发行各种不透支的收费卡、专用卡和以转帐卡卡片所做的联名卡、认同卡等,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图略。



1997年4月2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秦皇岛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环境保护队伍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态势和处理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与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海事局、市港航局、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及有关区、县政府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启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及其处理进展情况。
各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本辖区和本部门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启动工作。建立突发污染事件处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层层分解落实,设立信息联络员,保障信息畅通。
2.1.2、应急指挥体系
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辖办公室、联络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信息组、救治组和后勤保障组。
市指挥部下设若干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工作;完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救治组: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组成。
环境监察组: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环境监察组,负责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调查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清楚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清楚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件责任;做好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由市环保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环境监测组:市环保监测部门会同其他行业监测部门,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或定量分析,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做好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任务。一般情况下,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2)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发出监测报告。由市环保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监控组:对污染事件发生地进行监控,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和发布。主要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与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海事局、市港航局、各县区政府等组成。
信息组:了解国内外最新的污染防治技术,掌握我市环境保护现状,为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做准备。由市环保局负责 。
后勤保障组: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应急处理人员、设备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处理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通讯保障由网通、移动、联通等公司承担,运输保障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
宣传组:对广大市民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主要由市广播电视局、日报社、市环保局等组成。
2.2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市环境保护局:协调督导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综合工作。
2.2.2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3市公安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污染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负责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负责交通管治及消防工作,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2.4市卫生局:负责对污染事件造成的危重病人的抢救及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护;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2.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工作。
2.2.6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7市水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和河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8市农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作物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9市林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森林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0市水产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水产养殖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1秦皇岛海事局: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2市港航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4市气象局:负责为相关部门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支持。
2.2.15市监察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2.2.16市广播电视局:本着及时主动、正确引导、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对污染事故处理的新闻报导工作。
2.2.17有关区、县政府:对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3日常工作机构
市环保局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各成员的污染事件处理,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理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的监测
由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3.1.2、信息的报告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抄报监测评估信息。遇有突发性环境污染重大事件隐患等特殊情况立即上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相关部门的上报信息后立即汇总,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报市政府领导。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任何部门或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12369举报热线、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必须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2.2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接报后,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报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2.3各职能部门应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执法人员对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源头单位进行污染控制,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其职责权限,建立信息员制度,负责日常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工作,保障信息的传递高效快捷。
3.4预警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秦皇岛市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其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突发性污染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兰色表示。
3.4.1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有人员中毒死亡的;事件危害可引起大面积污染,跨区(县)的区域污染,并有迅速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3.4.2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有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的;事件危害影响到周围地区、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并有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3.4.3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事件;事件危害在一定范围内,经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3.4.4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环境污染事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事件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必须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对群众举报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4.1.2响应程序
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有关污染事件的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主管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跨县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由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4.2信息处理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按照有关程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个人进行通报。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信息发布口径。
4.3指挥与协调
污染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开始正常运转,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救治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信息组、 后勤保障组同时开展相应的工作。
4.4应急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进入全面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处理、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的开展,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件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4.4.1现场污染控制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4.4.2现场调查报告
开展污染事件现场勘察;进行技术调查取证;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件等级进行报告;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应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件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
4.4.3情况报告
各成员单位将每天工作情况于当时下午4时前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
4.5新闻报道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影响、危害程度等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以及审查程序。
4.6应急结束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和控制的情况,报请市政府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报道等工作。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5.2环境污染事件灾害调查评估
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污染事件灾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等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灾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报告。
5.3奖励与责任
5.3.1对环境污染事件灾害应急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3.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3.3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就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救灾工作。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环境污染应急队伍建设,县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队伍,确保事件发生时应急队伍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6.3通信与信息传递保障
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监测、监察、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4技术保障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信息上报制度,抓好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队伍建设。
6.5经费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6宣传教育保障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6.7监督检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境污染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和保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7.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2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