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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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议

(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2012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要内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保护自然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机构。

第五条 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应当受到尊重。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志愿服务基金。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指导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每年3月5日所在的周为全市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周。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条 鼓励个人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志愿服务能力。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拒绝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九)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要求不符的行为;

(七)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为志愿者配发标识和证件;

(二)组织和指导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服务记录、考核、表彰等工作,发布志愿服务相关信息;

(四)对志愿服务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筹集、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公布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详细内容,并告知在从事志愿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活动。

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志愿服务标志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其他非志愿服务的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隐私等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

(二)支教助学、医疗保健、科技推广、文体服务、环境保护;

(三)精神抚慰、心理援助;

(四)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

(五)大型社会活动;

(六)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治安防范;

(七)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如实告知所需志愿服务的内容和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给予答复;对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交通、通讯、误餐等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如实告知志愿服务项目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条件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培训,以及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7天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签订的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风险以及保障措施;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需要协议的事项。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市应当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会捐赠;

(二)财政支持;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单位、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

(二)宣传志愿服务理念;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损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志愿者;

(五)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为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使用;

(八)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基金会应当给予资助:

(一)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第三方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因他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侵权人无法查明、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范围。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志愿服务专题、专栏,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应当设有与环境相融合的志愿服务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学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通讯、误餐补贴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由志愿服务组织责令其改正,并中止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公示。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标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非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志愿服务组织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人身或者财产等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挪用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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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元钱”官司的思考

秦前红


时下,经常传来有某人为“一元钱”甚至“几毛钱”而诉诸法庭的报道,从而引发当事人此举是否合乎“投入产出”原则以及是否造成国家审判资源浪费的争论。我认为对此类问题应有另外观照的视角:
第一,法治的建构依据之一,就是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制度的安排应以人的需求为中心。当个人感觉权利受到损害以后,他有权自主地选择救济权利的手段,他人不应在旁边指手划脚。
第二,权利原本是无价的,正如我们不可说某人的面子值多少钱,某女的贞操权可折算多少钱(荒唐如麻旦旦案),但我们无法找到更有效地救济被损害权利的手段以前,金钱补偿就成为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之一。人在社会的角色是多方面的,人的需求也当然有许多种。一个事事做起来都要进行功利算计的人,其人生未免显得太乏味。因此,当那些觉得金钱诚可贵,尊严价更高的人,愤而拿起维权的武器时,我们应毫不吝惜地送去鼓励的掌声。
第三,法律是用来定纷止争的,道德是用来教化人类、培育情操的,这两者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因此,当牺牲众人的生命去抢救一个落水儿童,当一个大学生为一个残疾人档住车轮,当一个女研究生毅然嫁给一个农民,当一个富翁散尽家产去做慈善事业时,我们只会在心中油然升起一股敬意,而断不会有他们的做法划不来的想法。为“一元钱”而打官司者,或许其行为没有上述良好的动机,但其结果或许有相同的意义。甚至可以说,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的行为只要对他人无害,其行为是否有意义也是一个不必追问的问题。
第四,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里,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是极度缺乏的。因此即便那些为“一元钱”而打官司者,是喜欢“缠诉、滥诉”的刁民,但为了培育人们的权利意识,社会也需要对他们行为的适度容忍,这应该是一个社会为了实现正义和公平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第五,维权的手段是多途径的,“打官司”是追求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也是成本最高的一道门槛。如果有更便利、更迅捷的途径,维权者有必要理性地选择其他途径。另外,有些打官司者似乎为了表白自己只是“讨一说法”、“争一口气”,而故意表示对金钱赔偿的不屑,笔者以为此举也大可不必。
2003年3月7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通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农市发[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推进“十一五”期间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支撑,我部组织拟定了《“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以本规划为依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本地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十一五”时期

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

  农产品市场体系,是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经营、交易、管理、服务等组织系统与结构形式的总和,是沟通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桥梁与纽带,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这要求农产品流通必须更加有序、规范、安全、高效。为此,必须加快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综合服务,增强流通能力,提高流通效率,创造更好的市场流通条件,有效实现农产品价值,拉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一、“十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十五”时期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快速推进,体现在:

  (一)市场体系发展。截至“十五”期末,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大体稳定在4300家左右,市场年成交额不断提高,2005年达到3600亿元;农贸市场数量稳中略降,约为25000家,但改造步伐加快,露天的马路市场和简易市场逐渐被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的规范市场取代;农产品在超市的地位不断凸显,上海、北京、青岛等城市超市农产品销售量已占到当地农产品零售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国家“十五”期间新批准棉花、食糖上市交易,使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达到9个,年成交额逾6万亿元。

  (二)政策环境改善。“十五”期间,国家加大了对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2002年农业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2005年农业部印发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指南(试行)》和《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对农产品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内容、功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地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三)市场主体多元。截至“十五”期末,农产品经纪人发展到500万左右,成为农产品运销的重要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5万个左右,在组织农民统一进入市场、增强竞争力、增加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4300多家,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国合商业组织在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收购与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等领域中仍占据重要地位。

  (四)市场服务加强。截至“十五”期末,全国有28个省(区)开通了辖区内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全国建立了“五纵两横”的“绿色通道”网络,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和统一大市场的发展;农业信息化建设有力推进,全国31个省、80%左右的地(市)和40%的县都建立了农业信息局域网,开通了农产品供求信息全国“一站通”系统,市场信息服务得到强化;市场质量检测服务不断拓展,农业部支持建立质量检测中心的定点批发市场达225家,比“九五”期末的18家增长了11.5倍,农药残留检测能力迅速提升。

  二、“十一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为农产品市场体系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农村建设的具体目标与要求。“十一五”时期,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将更加优化,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方针将得到贯彻落实,农产品市场体系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将得到国家更多的政策支持,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按照《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确定的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将有一个新的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将达到5亿吨,棉花、油料和糖料产量分别达到680万吨、3200万吨和1.2亿吨,肉、蛋、奶、水产品、蔬菜、水果等也将有大幅增长,大量商品农产品进入市场交易,为市场繁荣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对市场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为农产品市场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促进产销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制度环境。“十一五”时期,国家将继续深化各项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不断向前发展,各种阻碍农产品自由流通的制度性障碍将逐步消除,全国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制度将更加完善,价格形成更加透明、公正,市场信息的传播更迅速,这些都为农产品市场发挥价值规律作用、更有效地引导农产品产销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农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十一五”时期,我国全面步入WTO后过渡期,农产品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国外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参与流通,向全国辐射;另一方面我国将有更多的优势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寻找新的市场销路,这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6年11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这部法律对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对农产品市场加强相关组织机构建设、配备设备与人员、健全管理运行制度是一种有力的法律支持。

  (七)当前市场建设与运行中的矛盾与问题,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相比较,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和不足。主要问题是: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东强西弱,产地市场尤其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农产品市场设施简陋、服务功能单一的问题仍然突出,制约着很多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市场主体呈小规模、大群体格局,流通效率不高,抗市场风险能力弱;农产品市场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维护市场秩序工作难度大;农村商品流通的信息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这些都对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更增强了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紧迫性。

  三、“十一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不断增效、农村加快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中心任务,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适应城乡居民对农产品数量、品种、质量消费需求日益提高的需要,加快市场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完善市场服务功能,拓展市场经营领域,全面推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向现代化迈进,变市场约束为市场动力,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十一五”期间,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农产品市场体系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增加投入,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市场建设又必须尊重经济规律,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自我积累与自我发展能力。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产品市场体系包含多种不同类型的市场形态,同样类型的市场之间也会因所处的地区条件不同,面临不同的发展环境。对于不同的农产品市场,应当根据各自发展的规律与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应根据不同的农业区域特色、消费市场特点、市场发育程度、地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情况,因地制宜指导市场体系建设。

  ——立足现实,循序渐进。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受到经济、社会、体制、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脱离现实的客观环境凭主观意愿进行市场体系建设,必须立足现实,充分考虑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与市场发展环境,循序渐进地向前推进。

  ——完善设施,创新管理。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不仅要加强各类市场的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场的环境条件,还要注重创新管理方式,积极采用先进的流通方式与管理方式,健全各项科学管理制度,以便同步提升市场体系的软件与硬件水平,使市场的各种功能更有效地得到发挥。

  (三)发展目标

  到2010年,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扶持下,基本建立起以现代物流、连锁配送、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现代市场流通方式为先导,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集贸市场、零售经营门店和超市为基础,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备、制度完善、有较高现代化水平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产品市场整体运行状况接近同期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具体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市场基本功能明显增强。通过加强建设和改进管理,使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普遍得到改善,市场管理与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市场集散商品、形成价格、传播信息等基本功能和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

  ——市场主体经营能力显著提高。通过扶持引导,使市场主体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通过建立诚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平等竞争。

  ——市场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初步形成。通过普遍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完善日常检测与结果报告制度,推动在农产品市场开展经常性的质量安全检测,使市场切实担负起监督控制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责。

  ——现代流通方式得到有效推进。通过推动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促进订单交易、拍卖交易、网上交易的发展;通过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期货市场、电子商务,进一步拓宽农产品市场流通渠道,提高流通效率。

  四、“十一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与建设重点

  (一)加快农产品市场改造步伐

  ——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实施升级拓展工程。推进10个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即市场地面硬化、水电道路系统改造、交易厅棚改扩建、储藏保鲜设施、加工分选及包装设施、客户生活服务设施、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市场管理信息化系统、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卫生保洁设施。拓展10个方面的业务功能,即实行场地挂钩、开展加工配送、监管质量安全、推进规范包装、强化信息服务、发展现代流通、壮大市场主体、开拓对外贸易、维护安全交易、完善公共服务。

  ——积极改造农贸市场。实行退路进厅,取消马路市场,建设场所相对固定的大厅式交易市场,完善场地、道路、水电、垃圾处理等必要设施。继续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农改超”,提升市场档次。大力发展社区便利店,建立新型农产品零售网络。

  (二)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

  ——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建立新型、高效的农产品营销网络。支持建立一批跨区域的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提高农产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城市建立农产品品牌直销连锁店。

  ——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培育大型农业网站,强化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网上交易平台,探索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农业网上展厅,扩大农产品网上宣传、推介力度。

  ——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稳步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选择条件成熟的品种及时组织上市交易,增加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加强期货市场资源的开发利用,扩大影响面,延伸服务范围,使更多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企业和农民能够参与期货市场的活动,维护自身利益。

  (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积极培育、壮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围绕农产品流通政策、运销贮藏加工技术、质量安全知识与法规、农业科技等内容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向农产品经纪人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增强市场开拓能力。积极引导农民营销合作组织发展,鼓励运销大户、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领办营销合作组织,提高农民参与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推进农产品分等分级和包装上市

  加快制订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分等分级标准,积极宣传农产品分等分级知识,鼓励农民和经销商按统一标准对农产品进行分等分级,实行规格化包装,提升农产品整体形象。积极引导在农产品集中产区和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分选、包装设施,为农产品产后分等分级和包装提供条件。

  (五)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

  积极利用WTO规则,加大对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平台,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营销促销服务。进一步充实、完善农产品网上展厅,利用互联网全面展示和推介我国优质、安全、特色农副产品,为沟通产销创造条件。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公益广告宣传,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声誉,扩大市场影响。培育大型农产品展会,增强展会的品牌影响,推动农业交流,促进农产品贸易。支持国内农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加国外大型农产品博览会,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影响,不断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

  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体系,要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支持范畴,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其快速发展。

  (一)加强领导。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抓手,是拓展农业部门产业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各级农业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为市场发展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市场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增加投入。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投资,重点支持农产品市场的水电路系统、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电子统一结算系统、环保卫生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同时,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争取更多的信贷支持。各级农业部门要逐步调整现有农业资金的投入结构和支持重点,向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倾斜,扶持市场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吸引企业、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投入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建设,并积极利用外资,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市场建设与发展。

  (三)强化服务。加强对农产品市场建设的规划,引导市场建设合理布局,积极指导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工程;支持建立农产品市场流通行业协会,推动市场之间加强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完善、落实全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减轻农产品运销环节的税费负担;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促进产销衔接,引导农产品有序流通。

  (四)加强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必要检测设备,充实检测技术人员,完善检测报告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安全关口。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法规,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法》,规范农产品市场行为,理顺管理体制,为农产品高效、有序、安全流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五)组织培训。对农产品市场管理人员进行现代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保障市场升级改造的顺利进行和先进交易方式的推广应用。对市场信息和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技能,保证工作质量。对从事农产品运销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营销技能和政策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营销能力,并积极引导其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提高组织化程度,逐步向法人化、企业化经营方向发展。

  (六)搞好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重大进展、积极效果与典型经验,扩大社会影响,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为推进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