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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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8 08: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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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庆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营造文明整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两侧、公共和自有场地设置的各类固定广告和流动广告。
第三条 西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甘肃省庆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负责跨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广告设置和建筑控制区两侧广告监督管理。
各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跨越县乡道路广告设置和建筑控制区两侧广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和公路干线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各县(区)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和县乡道路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格局、道路特点、区域功能和自然风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的;
(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
(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的;
(四)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在居住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得该建筑内居民的同意。
第九条 在居住区周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居民采光、通风,不得制造噪声污染和光污染 。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车站出入口、候车亭、站牌设置广告的,不得影响识别,妨碍通行。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汽车设置流动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和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完全遮盖车身原色。
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广告。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绿地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广告。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保证安全和牢固。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健康,版面整洁;
(二)语言文字和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范;
(三)不得以虚假内容诱导和欺骗公众。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到规划部门查阅户外广告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申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意见书。规划部门不予出具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意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置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意见书后,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可以采取招标或者拍卖方式。
招标、拍卖标的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条件。
以招标、拍卖方式竞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人凭支付价款证明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在招标拍卖合同或者批准文件中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彩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者负责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置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志,派人值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 经营门店可以设置一处门店字号、广告灯箱。广告灯箱的制作规范,由城市管理部门规定。
禁止在店外乱挂、乱摆招牌或者涂写、张贴广告。
第二十五条 户外公共广告栏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设置,实行无偿使用。
禁止在墙面、线杆、树木、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写、乱挂广告。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予以罚款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批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两侧设置的广告遮挡公路标志或者防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内容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广告,公开更正,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和道路管理机构违规批准户外广告设置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补办规划、用地和设置许可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2006年3月26日市政府发布的《庆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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