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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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12〕8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参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对《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简化了申报审理、运行管理和监督评价等环节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省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价等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

  (四)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八)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九)有健全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十)原则上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中心;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中心。

  第八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委托乙级以上资质咨询机构编制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择优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主管部门可对工程中心项目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达到申请报告中设定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密切跟踪高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确定研究方向或承接研究开发任务,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实现科研开发—工程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当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无法完成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省补助资金、撤销工程中心资格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从省级工程中心中择优申报国家工程中心。

第四章 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工程中心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三、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一:

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以内)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的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2、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规模

  2、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

  4、建设地点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附件

  1、工程中心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他配套证明文件等

  十一、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附件二:



工程中心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配套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

  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科研经费、流动资金及其他情况。

  五、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等。

  六、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科研开发、工程化、合作关系、技术转移与扩散、经济效益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附件三:



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工程中心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工程中心的经营和效益

  1、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情况和利税情况

  3、经营风险和困难

  六、进口科研用品及减免税额情况

  七、其他情况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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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经1999年1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为强化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就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在我市务工、经营的外来人口,必须持有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以及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上述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在我市务工、经营。

  二、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需雇聘外来劳动力的,必须到我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用外来劳动力审批手续,并与公安机关签订 《治安管理责任书》。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外来劳动力。

  三、凡需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并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汇到房地产行政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不得出租房屋。禁止将房屋出租给从事本规定第四务所列活动的人员。

  四、禁止在我市城区从事非法收购、非法营运、非法刻制印章、倒卖票证等活动;禁止算卦、相面、测字、沿街擦鞋、乞讨、卖艺等封建迷信和有损市容市貌的活动。本规定发布施行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外来人员由公安机关遣返原籍,其中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收容遣送。

  外来人口在我市非法搭建的各类窝棚一律拆除。

  五、 对违反本规定,未办理招用劳动力审批手续,擅自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或使用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和婚育证明的外来劳动力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劳动、公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六、将房屋出租给从事本规定第四务所列活动人员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出租人故意逃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出租的房屋予以查封。

  七、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李岚清、钱其琛、吴邦国、温家宝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迟浩田、罗 干、吴 仪(女)、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王忠禹为国务委员;
任命
王忠禹为国务院秘书长(兼)
唐家璇为外交部部长
迟浩田为国防部部长(兼)
曾培炎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陈至立(女)为教育部部长
朱丽兰(女)为科学技术部部长
刘积斌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李德洙(朝鲜族)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贾春旺为公安部部长
许永跃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何勇为监察部部长
多吉才让(藏族)为民政部部长
高昌礼为司法部部长
项怀诚为财政部部长
宋德福为人事部部长
张左己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周永康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俞正声为建设部部长
傅志寰为铁道部部长
黄镇东为交通部部长
吴基传为信息产业部部长
钮茂生(满族)为水利部部长
陈耀邦为农业部部长
石广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孙家正为文化部部长
张文康为卫生部部长
张维庆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戴相龙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李金华为审计署审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