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及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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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及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及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使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适应新形势下全市政府系统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的需要,更好地为政府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性、预测性的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应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思路、新举措,为党和政府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全面报送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集、处理、上报、下发全市政府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定期下发信息报送要点,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综合、处理、报送、传输、存储等日常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

(三)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认真组织调研,开发深层次、有份量的精品信息;

(四)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完成市政府办公厅和本地区、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五)每年要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条 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利用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加快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步伐,构建起安全、快速、便捷、高效的政府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没有组建专门信息机构的地区和单位2012年要组建并配齐配强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市情,具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能够从全局出发观察思考、分析研究问题;

(二)掌握政府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八条 上报政务信息内客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决策贯彻落实的情况、问题及建议;

(二)本地区、本部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变、惠民生等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情况和政务动态,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在本地区或本部门的重要活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等;

(四)关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建议、对策、预测和调研成果;

(五)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等;

(六)重要的经济、社会、改革及社会各阶层的思想动态和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指示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八)上级党委、政府要求报送的信息。

第九条 上报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

(一)一事一报,真实可靠,有实据,全面客观,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准确;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必要时连续上报;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有深度、有新意,反映表象,揭示本质;

(四)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避免以偏概全: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制度;

(六)正确处理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善于从一般信息中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规律性的东西,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通过《政务信息》、《专报信息》、《调研信息》、《专报自治区政务信息》等信息载体,为自治区政府,市委、政府以及旗县部门领导提供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创办信息刊物,为本级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

(一)信息报送要点发布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将根据一段时间内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部署,不定期发布信息参考意见,供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也要依据实际情况对下发布信息参考要点,以供下级报送、搜集信息时参考。

(二)上报信息专人负责制度。各旗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上报政务信息要指定专门的信息工作人员负责,做到专事专人专报,确保上报信息渠道畅通,符合保密规定。

(三)信息报送审签制度。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四)建立全员抓信息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从2012年起实行领导秘书兼职信息员制度。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特别是各旗县市区政府办内部都要形成全员抓信息制度,并量化信息上报量,定期考核、表彰、奖励。

基本要求是:

市直部门全年上报信息不少于400篇(条),其中:上报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特色的调研类信息不少于12篇。各旗县市区全年上报信息不少于1000篇(条),其中:上报的综合性调研信息不少于50篇。

(五)定期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上报信息台帐。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由专人负责对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每月或每季度对各地、各部门上报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对连续两个月未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单位,特别是对于必报信息漏报、迟报或扣压不报的,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

  (六)上报信息考核评比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将根据《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考核评比。

  (七)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应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组织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交流,并建立调训制度。选调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工作骨干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或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进行调训。

  (八)好信息评选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对所采用的信息进行分析,将其中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评为好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信息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定期检查,兑现奖惩。健全信息工作机构和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各项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指示,由市政府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登记、办理、催办,并按时限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原则上研究工作的重要会议,要安排信息工作人员参加,允许信息工作人员阅读重要文件,参加调研,充分调动政务信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

为加强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使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性、预测性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2、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3、被自治区政府确定的旗县市区政府直报点。

二、考评内容

1、上报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2、上报信息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3、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情况;

4、被考核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三、考评目标和任务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旗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进行考核。各旗县市区政府全年上报信息不得少于1000篇(条),其中:上报综合调研信息不少于50篇。市直部门全年上报信息不少于400篇(条),其中:上报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特色的调研类信息不少于12篇(条)。被自治区列为直报点的旗县市区全年在自治区的排名应在25名以内。

  四、考评办法

(一)采用计分

1、《政务信息》采用1条计5分;

2、《政府办公厅专报自治区政务信息》采用1条计10分;

3、《专报信息》采用1条计10分;

4、《调研信息》采用1篇计20分。

(二)奖励加分

1、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每日要情》采用1条计20分;

2、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情况交流》采用1条计15分;

3、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专送主席信息》采用1条计30分;

4、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1条计50分;

5、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20分,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30分;

6、市政府办公厅每季评选好信息,被评为好信息的在原有分值基础上再加10分;

7、未完成约稿任务或信息内容严重失实,一次扣减15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信息开展情况测评计分

1、有专门的信息机构和专职信息工作人员且信息制度健全的加50分;

2、召开政务信息年度工作会议或对基层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交流的加100分。

(四)累计得分

1、本年度上报信息得分=年度采用得分+奖励得分-失误扣分;

2、同一条信息被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加分。

(五)考评反馈

市政府办公厅每月或每季度在《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各考评单位本月(季)得分和累计得分情况,年终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布各考评单位最终得分情况。并根据分类排名进行表彰奖励,对完成目标任务的通报表彰,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通报批评。旗县直报点采取末位淘汰制(即:全区35个旗县直报点,按照末位淘汰原则,取消年度信息报送评分排名后5位的旗县信息直报点资格),按照《信息采用通报》改报全市评分排名靠前的旗县为新的直报点,并且被淘汰的直报点两年内不得再次评选直报点。

  五、评选及表彰办法

1、设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年度奖

根据各地、各部门全年综合考评排名情况,30%的上报单位被评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2、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年度奖

被评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的单位,推荐1名先进个人,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确定。

3、对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在全市进行通报表彰。

本办法从2012年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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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4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价纪律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 罚没款项的财务处理和收缴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加强物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维护国家、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物价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职权由各级物价检查所行使。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靠人民群众对物价进行监督。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地区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的监督检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并协助物价部门处理违纪案件;企业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都要接受当地物价部门和基层物价监督检查小组的监督检查,并要将物价监督检查作
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凡管理、执行国家定价(包括统一定价、浮动价、运价和收费标准)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属于监督检查范围。

第二章 物价纪律
第五条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商品价格、运输价格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价格和调整价格,不得越权行事。
第七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服务标准,做到质价相称,不许提级提价、压级压价、变相涨价和滥收费用,销售国家定价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第八条 国家允许生产单位实行加价和浮动价格的商品,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幅度执行;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定价出售,不准随意加价,就地转手倒卖。
第九条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保守物价机密,按时执行国家下达的调价规定,不准迟调、早调和不调,并保证调价商品的正常生产、收购、调拨和销售。
第十条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物价检查人员,必须正确执行政策,严守纪律,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物价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物价纪律,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从事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出色完成任务的;
四、勇于坚持原则,同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表彰和奖励由物价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给予惩罚: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二、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包庇纵容的;
三、对检举揭发违反物价纪律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阻挠和干扰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十三条 违反物价纪律,取得的非法收入,应退回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不能退回的,由直接检查的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按以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非法收入未满一千元者,处以非法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非法收入满一千元未满一万元者,处以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非
法收入满一万元未满十万元者,处以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非法收入满十万元以上者,处以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对不易计算非法收入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较轻,态度端正,能立即改正的,可免予罚款。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应加重罚款。
处理违纪案件的审批权限:罚款不满三千元的,由县(市、区)物价部门决定;满三千元不满三万元的,报地(市)物价部门审批;满三万元以上的,层报省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对违纪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者,应根据性质、情节、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扣发奖金、处以罚款、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扣发奖金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扣发工资最多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罚款最多不超过五十元。物价检查人
员违反物价纪律,要从严处理。
对干部、职工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物价部门提出建议,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办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物价纪律的部门、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对检查处理有异议时,必须先按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向上一级物价部门申请复议。受理部门,应尽快做出复议决定。

第四章 罚没款项的财务处理和收缴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退还或被没收的非法收入,一律冲减本单位的销售收入或事业费收入。所缴纳的罚款,企业单位一律在自有资金(包括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税后利润留成)中支付。事业单位一律在本单位的预算包干经费中支付。
第十七条 物价部门对违纪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即填发“违纪罚没款项通知单”,受处罚者接到该“通知单”后,应于十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款,并将银行收账通知送交物价部门备查。逾期不缴者,由物价部门出具“委托代扣款项通知书”,委托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在
其存款中扣缴。
第十八条 物价部门在银行专户存储的罚没收入,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填具“缴款书”全部以“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同级国库,同时同级财政部门再填开“收入退还书”,按所缴罚没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退给物价部门,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用于物价检查的业务经费和表彰奖励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授权山东省物价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4年11月2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纳入上海社会保险范围的单位中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保险转移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就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非上海户籍职工)都应参加上海市的失业保险统
筹,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
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四、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19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