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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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中府〔2010〕1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中府〔2007〕44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高效决策水平,提升政府执行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市委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实际。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局主要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时间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具体时间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市长确定。
第四章 议题范围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如下: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法律法规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二)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
(三)讨论制定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和财政预决算计划安排。
(四)审议30万元以上预算资金追加事项。
(五)审议确定需向省政府、市委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重要文电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九)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提出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市委领导批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同意后安排议题。议题材料上有分管副市长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市长同意的批示,方可安排议题。
第八条 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应经充分调研酝酿,部门意见明确,处理意向清晰。情况复杂的,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进行充分调研和协调,形成统一、明确的拟办意见后再提交讨论。提交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审核,议题材料须附法制局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议题:
(一)可清晰界定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可清晰界定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会前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六章 议事办法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涉及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提请审议、形成方案前,主办部门、分管市领导应广泛听取各会办部门意见,充分讨论和酝酿,形成协办、拟办意见必须有明确的倾向性。在审议相关议题和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发表不同意见者应充分尊重并允许持保留意见。在广泛发表意见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多数成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形成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时,与议题相关人员的发言次序和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确定,发言结束后,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七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10天印发预告通知,并收集议题呈报。会期确定后,提前3天印发会议通知,并将会议通知落实情况报告秘书长。遇特殊情况,如出席会议的市长、副市长人数少于二分之一的,应立即报告。会前,做好到会人员签到工作,并将人员到会情况报告秘书长,分发会议材料,调试好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管理系统。会议期间做好会场的内外联系和文件传递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议题承办部门应充分提供涉及相关事项的附件材料,力求准确完整反映事项全貌及协调过程。材料要符合规范的公文格式要求,印制工整清楚、不错页缺页。议题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录入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送审表、部门和单位呈报材料、会议记录及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各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内容翔实、文字简洁、重点突出、意见明确。汇报人发言一律使用普通话,做到开门见山、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言,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期间相关后勤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副市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其他应与会人员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各部门、各单位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是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说明情况并提出代会人员名单,报告秘书长。
第十八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的部门、单位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候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退还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九章 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整理应以会议主持人的发言作为主要依据。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紧急情况下应在会议当天拟好文稿并呈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初稿形成后,经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分送各副市长审签后,形成常务会议纪要送审稿,呈市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发文范围为: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副市长,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固定列席会议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公开刊用、引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批复或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形式相应回复议题承办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需提交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审。

第十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概况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政报》刊发简讯。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专题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组写新闻通稿,经市政府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审核并经秘书长、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进行新闻报道。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可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媒体旁听。

第十一章 决定事项督办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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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凡拆迁人进行住宅建设,系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除被拆迁人愿意易地安置外,应予原地段回迁;系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原地段回迁确有困难的,可易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面积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原使用人被迁往市郊新开发住宅区安置的,上述人均安置标准可增加不超过2平方米的使用面积。”
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使用人有正式户口,但其配偶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郊县、配偶又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均作为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
四、《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拆除住宅房屋需要采取过渡措施临时安置原使用人的,由拆迁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拆除产权属私人所有的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修改。承租人另有住房后,应及时交还承租房。原房屋所有人不愿保留产权的,经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批准后,可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原房屋所有人以经济补偿,将原产权予以注销。原使用人由拆迁人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安置,但人均使用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



1993年5月8日

沈阳市市区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市区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户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户口分为城市户口和农业户口。原“线外城市户口”改为城市户口。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的审查、登记工作。

第二章 迁移
第四条 户口迁移坚持在现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凡单位分房、合法自建房、买房,并实际居住的,允许迁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不得分离。
第五条 城市人口户口迁移的条件:
(一)分房、买房、合法自建房的,在搬入新居一个月内,凭房产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其中迁入“二茬房”,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也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二)结(离)婚的,在结(离)婚一个月内,凭结(离)婚证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三)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投靠理由充分,并在一起居住的,给予户口登记。
(四)孤儿和孤身老人(含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夫妇)投靠亲属的,给予户口登记。
(五)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为生分配在我市工作的,凭落户介绍信和接收单位介绍信办理户口登记。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回家五日内,持劳改、劳教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已婚的投配偶或子女,未婚的投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市内无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愿意收留,并有居住条件的,给予户口登记;市内无亲属,又无
合法住房的,在现住地按暂住人口管理,也可回原籍投亲,家庭住所发生变迁的,可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第六条 农业人口户口迁移的条件:
(一)在农村乡、镇之间,因工作变动或买房、结(离)婚、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或孤身老人、孤儿投亲属的,给予户口登记。
(二)农业人口户口(含城农混合户)迁入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区、皇姑区和东陵区南塔街道、泉园街道、丰乐街道、东陵街道、马官桥街道、于洪区于洪街道、杨士街道、北陵街道、陵东街道、苏家屯区解放街道、铁友街道、民主街道、临湖街道、中兴街道、湖西街道、新城
子区新城子街道、虎石台街道等地区,须经户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农村地区的“城农”混合户,因工作调动或分房、买房、建房的,可以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办理户口登记,其他农业人口户口迁入该地区要适当控制。
第七条 城市人口户口迁移开具黑色《户口迁移证》,农业人口户口迁移开具墨绿色《户口迁移证》。

第三章 立户、分户
第八条 立户分户的户型分为居民户和集体户两种:
(一)居民户一般以一个家庭立为一户,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双军人的子女可单立一户,外地来沈的大中专毕业生,单位没有集体宿舍而租房、借房(含借单位办公室)居住的,也可立为一户。
(二)凡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宿舍居住达五人以上的立为集体户(不足五人的可立为居民户)。为便于登记管理,根据单位集体宿舍的分布情况,一个单位可立为一户或几户。
第九条 集体户中不得混居居民户。但女职工婚后生育子女,其配偶在外地或夫妻双方都在集体宿舍居住的,女职工可单独立为居民户,其子女可随母落户。
第十条 居民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形成家庭关系的;
(二)有分居条件的;
(三)单独生活的。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已改变户口性质的恢复原户口性质;有本条第(三)、(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立户、分户的;
(三)故意涂改或伪造户口证件的;
(四)假报或冒用他人户口证件的。
第十二条 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由派出所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增加罚款五元;无理取闹拒不交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罚款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应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