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确保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各项筹备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四日
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
经省政府批准,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兰洽会”)于2005年7月6—9日在兰州市举办,为做好本届兰洽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抓项目”的战略部署,坚持“开放、开发、合作、发展”的主题,按照政府主办、社会参与、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思路,通过兰洽会搭建平台,积极有效地开展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把兰洽会办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投资贸易洽谈盛会。
二、组织形式
支持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台办。
主办单位: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天津市政府、重庆市政府、黑龙江省政府、山东省政府、陕西省政府、青海省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甘肃省政府。
协办单位:中科院、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国企业投资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香港贸发局、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工业总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日中经济协会、日本贸易振兴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韩国贸易协会、泰国中华总商会、埃及中国联合商务理事会、新加坡中华总商会。
承办单位:甘肃省政府、兰州市政府。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成立由各支持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兰洽会领导委员会。甘肃省设立兰洽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各项工作。组委会建立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领导担任秘书长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落实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组委会下设大会办公室、接待办公室、安保办公室、卫生安全办公室、新闻中心。
大会办公室是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处理大会日常事务,协调落实组委会各项决定;负责文秘、会务、财务、信息服务等工作;负责展馆的总体规划设计、展位分配与销售、场馆公共部分布展、广告宣传以及展馆现场管理;负责经贸项目的汇总、投资洽谈、集中签约和投资贸易促进活动的组织工作等;负责与各联办、协办单位和组委会内部各单位的联络协调以及重要客商邀请的衔接等工作。
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中央各有关部委、参会各省市区代表团及国内外重要客商;负责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会期活动的衔接工作。
安保办公室主要负责重要来宾、各地客商驻地、展馆及重大活动的消防、治安保卫、交通保障等工作。
卫生安全办公室负责制定卫生保障预案,安排部署和督促落实卫生安全各项措施。
大会新闻中心主要负责兰洽会大型宣传活动及节会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包括到会国内外记者的邀请、接待及活动安排等。
各专业展会和文化旅游活动,由各承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组织筹备机构。
四、主要活动内容
本届兰洽会按照“突出企业,突出项目,突出洽谈”的原则,以投资洽谈为中心,主要开展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期间还将举办“友好合作与甘肃发展”主题论坛和各个专业展会,并开展一系列文化旅游活动,力求在活动内容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体现兰洽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提升兰洽会在国内外展会中的地位。主要活动内容:
(一)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设立投资洽谈区,邀请一批国内外有影响的企业集团、投资商、投资中介机构参加,以基础设施建设、优势资源开发、企业产权交易、科技成果转让、文化旅游开发、农业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为重点进行项目宣传推介和贸易洽谈。设立商品贸易区,重点邀请国内外知名生产商、供应商、商贸流通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参加,进行名优新特产品展销和企业形象宣传,开展商贸合作洽谈和大宗商品的采购、订购活动。投资洽谈区和商品贸易区均设在兰州黄河国际博览中心。
(二)“友好合作与甘肃发展”主题论坛。以“项目投资与区域可持续发展”为主题,邀请政府部门权威人士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发表演讲,介绍有关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思路。
(三)文化旅游活动。以敦煌文化、伏羲文化、黄河文化为主线,开展系列文化旅游产品研讨、推介、交易和观光活动。
(四)专业展会。依托甘肃的区位和资源优势,继续开设产权交易分会场,举办汽车、机械产品展销会,建筑材料展销会,文化旅游产品博览交易会等专业展会。
五、招展组展工作
投资洽谈区和商品贸易区由组委会大会办公室面向全国直接招展。展位采取分段、分区标价销售的办法,由组委会统一配售给各参会省市区代表团和参展单位。其中:投资洽谈区只进行展示、宣传、洽谈活动,不搭建标准展位,只提供空地,由各参展团自行设计布展;商品贸易区既可开展商品采购洽谈也可进行商品交易,按照3米×3米的标准展位布展。
省内各市州、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入投资洽谈区布展洽谈,应向大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大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以充分体现甘肃的特色和优势。专业展会(分会场)的招商招展工作在组委会的指导下,由各承办单位负责。
六、会务服务工作
(一)新闻宣传。组委会通过国内外重要新闻媒体对本届兰洽会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甘肃招商网(兰洽会网站)届时进行项目推介、企业宣传、产品展示和信息交流,开展网上项目对接预约,并举行以贸易促进、商品展销为重点的“网上贸易洽谈会”。组委会还可为参会代表团安排各类宣传推介活动,提供新闻发布会会场,并组织有关媒体和新闻单位参加。
(二)冠名及广告。兰洽会期间的各项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文化旅游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统一由组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冠名权,实行有偿冠名。社会上自行组织并以兰洽会冠名的各类经营性活动,须经组委会批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缴纳冠名费。组委会可以有偿服务的方式统一安排参会企事业单位在会刊、甘肃招商网(兰洽会网站)、各类证件、会场内外、兰州市主要街区进行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
(三)食宿交通。大会推荐若干宾馆饭店,为参会代表提供优质食宿服务,协助各省市区代表团联系和安排会议期间的工作用车、预订返程飞机票、火车票。
(四)旅游接待。大会推荐甘肃省部分重点旅行社为各省市区代表团服务。
(五)安全保卫及卫生安全。组委会安全保卫和卫生安全办公室,专门负责大会会场、活动场所及各省市区代表团和参会客商集中驻地的安全保卫和卫生安全工作。
七、筹备工作进度安排
3月份,开展客商邀请和项目推介工作;召开全省筹备工作会议;召开全国联络员会议;筹划会期重大活动;制定各专项工作制度、办法。
4月份,确定会期重大活动安排,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参展单位及参会宾客。
5月份,组建组委会各工作机构;制定接待、安全保卫、卫生安全等专项工作方案;制定开幕式、文艺演出等重大活动方案;跟踪落实参会宾客和签约项目。
6月上旬,落实会期重大活动有关事宜;落实出席开幕式及重大活动的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宾客;落实各指定接待单位;落实各指定接待宾馆、旅行社。
6月中旬,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四日
哈尔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哈尔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哈尔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已经2010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回收、处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涉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呼兰区、阿城区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商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产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应当将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或者出售给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个人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交给或者出售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以下简称回收经营者)或者处理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六条 专业从事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重量、数量、流向、贮存、处理情况等,每季度将记录报有管理权的市、区、县(市)环保部门备案。
文教、卫生、科研、通信、金融等使用电器电子产品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重量、数量、流向、贮存、处理情况等,每年度将记录报有管理权的市、区、县(市)环保部门备案。
记录应当保存3年。
第七条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单位自行或者联合建立处理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八条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商和维修、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制度,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业务,并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及去向进行登记。
第九条 回收经营者和处理企业应当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回收经营者直接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的,应当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转交或者转售给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产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回收经营者和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商,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或者出售给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的,应当与其签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协议,并按照要求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转移单。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处理企业的,招标单位应当在开标前7日将投标单位名单报送市环保部门,由市环保部门对投标企业是否具备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资格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回收经营者和处理企业在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十三条 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二)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三)在非专门作业场所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四)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不具备处理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拆解、利用、处理;
(五)随意丢弃、倾倒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或者液体废弃物。
第十四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活动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应当保存3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回收、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回收和处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产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或者回收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或者出售给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专业从事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文教、卫生、科技、通信、金融等使用电器电子产品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记录所产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情况,或者未将记录报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商和维修、售后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制度并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业务,或者未如实登记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情况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产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回收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转移单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投标单位名单报送市环保部门确认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监测制度或者监测报告报市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