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05:30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定西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2、定西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定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考核机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八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管理的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机关相互听取意见,抄告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行政决策;

 (三)制度建设;

 (四)行政执法;

 (五)行政执法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第十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所属部门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 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上报备案,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二)建立健全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要求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四)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八)严格落实《定西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六)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七)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八)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探索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三)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四)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 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定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中有关人员、经费保障的措施;

  (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八)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可以根据政府、政府部门的实际有所侧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为重点考核内容,可以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级政府或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依法行政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可以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八十分,外部评议分值占二十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分值标准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加15分;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加10分;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加5分;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但加分不超过5分。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吴 仪 (国务委员)
副 主 任:刘奇葆 (国务院副秘书长)
顾秀莲 (全国妇联书记处第一书记)
郝建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韦 钰 (教育部副部长)
邓 楠 (科学技术部副部长)
图道多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白景富 (公安部副部长)
杨衍银 (民政部副部长)
刘 ■ (司法部副部长)
楼继伟 (财政部副部长)
戴光前 (人事部副部长)
刘雅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张春园 (水利部副部长)
万宝瑞 (农业部副部长)
龙永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首席谈判代表)
徐文伯 (文化部副部长)
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张玉芹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王玉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赵 实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袁伟民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翟立功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于友先 (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
李昌鉴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
宋大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王智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倪豪梅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黄丹华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刘海荣 (全国妇联副主席)
刘 恕 (中国科协副主席)
办公室主任:刘海荣(兼)
副 主 任:李启民
甄 砚
丁 露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今后,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成员单位提出安排意见,经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



1998年6月25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奖励引进中外商投资中介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奖励引进中外商投资中介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秦政〔2002〕6号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引进中外商投资中介人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奖励引进中外商投资中介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大力吸引中外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引资中介人(以下简称中介人)是指在引进项目过程中具有直接和不可替代作用的境内外自然人(包括机关干部、公务员)。


  第三条 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外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在奖励范围之内,包括:
  (一)工业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和高效农业建设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
  (四)商贸流通项目;
  (五)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其他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有长期税源的生产性项目。


  第四条 凡引进中外商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买断股权或参股等市外实际投资均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引资额的确定以项目全部竣工投产之日前的到位资金为基数。项目竣工投产之后企业增资扩股所增加的投资不再对原中介人实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支付。对总投资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在土地出让金到位后,以到位资金为基数,按比例予以奖励;其余部分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


  第八条 市、县区、开发区建立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中介人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纳税所在地同级财政支付。


  第九条 对中介人奖励的确认
  (一)中介人提供引进项目情况的说明;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其它有关资料。
  (二)项目单位提供引资中介人的确认函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验资报告。
  (三)同级招商局、财政局进行初审。
  (四)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凡过去有关规范性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