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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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净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限额为29.84亿元。该公司2007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在上述限额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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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国工商银行(85)工银会字第60号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国工商银行(85)工银会字第60号文件的通知
财税地[1985]3号

1985-06-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行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为基层独立核算行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税额。纳税时间与营业税缴纳时间相同,即每季度最后月份的下旬。
  二、根据《条例》规定,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税款列支科目和账户。城建税款支出列“营业支出”科目的“税款”账户。该户从今年起设两个子户,即“营业税”户及“其他税款”户(城建税等)。
  四、《条例》规定:开征城建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各行处如再遇到摊派情况,应据理拒绝支付。
  五、我行从1985年起缴纳城建税,具体纳税手续由各行处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
  以上各项请各行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八号


黑龙江省工业交通新技术推广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工业交通新技术推广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一号 1991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速技术成果向生产转化,推进工业交通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交通新技术(以下简称新技术),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工业交通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各级科协、工会、共青团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技术推广工作。


  第六条 新技术推广选择项目应遵循具有量大面广,技术先进、成熟,投资少、见效快、易操作、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原则。


  第七条 新技术推广的重点项目:
  (一)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并具有国内和省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项目。
  (二)有助于传统工艺提高和发展、效益显著的适用新技术项目。
  (三)国家建议推广的新技术项目。


  第八条 新技术推广计划必须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管理,并作为各级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考核指标。


  第九条 新技术推广计划分省、地(市)两级管理。
  年度计划由企业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补审,分别由省、地(市)经委编制计划(草案),经同级计委平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条 部门新技术推广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地(市)经委负责新技术推广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及综合统计工作,并应将新技术推广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计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技术推广项目由下达计划的主持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属于跨行业的项目,由联合推广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支持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的资金,根据年度计划,每年从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各地(市)应建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支持当地新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以自筹为主,可从企业留利、新产品减免税、销售额中按1%比例提取,向银行贷款解决。企业重大新技术推广项目应纳入技术改造计划,从技术改造总规模中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省、地(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新技术推广站,企业主管部门可设相应的推广机构或专(兼)职推广人员。


  第十六条 新技术推广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同级经委组织实施新技术推广计划;
  (二)负责技术交流、服务、咨询、推广、转让和培训工作;
  (三)利用经济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组织和参与新技术推广网络活动,交流经验,引进新技术。


  第十七条 新技术推广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向主持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由省、地(市)经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九条 对新技术推广项目措施得力、推广面大、效益显著的,由各级经委对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受奖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励企业受奖项目的奖金由企业从所获效益中支付;奖励部门受奖项目的奖金从省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优秀新技术推广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对项目推广单位可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