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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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高四川汶川地震伤员的医疗救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促进伤员康复并重返社会,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制定了《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收治四川汶川地震伤员的各省(区、市)卫生、残联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伤员的康复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康复工作方案,并将有关情况随时上报。卫生部、中国残联择时赴有关省(区、市)对四川地震伤员的康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

为指导收治四川汶川地震伤员的各省(区、市)做好伤员康复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配合医疗救治工作,通过康复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实施早期康复干预,减少残疾发生,减轻伤残程度。

(二)为有需求的伤员装配假肢和矫形器,或使用辅助器具等康复工程技术,通过康复训练补偿和恢复伤员的生理机能,改善其参与社会活动的功能,为其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地震伤员康复工作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进展,康复工作成为地震伤残人员救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四川省及收治伤员的各省(区、市)卫生、残联部门要按照卫生部、中国残联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最大努力做好伤员的残疾预防及康复工作。未接收灾区转送伤员的省(区)要准备随时按要求支援其他省(区、市)。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地震伤员康复工作各级卫生、残联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机制,及时了解伤员的治疗、康复进展情况,制订工作流程,做好医疗、康复、假肢装配、辅助器具配发等工作,有序开展康复工作。要确保信息准确和畅通,将伤残人员的康复工作情况及时分别上报卫生部和中国残联。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经费落实各地要积极与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经费和设备、设施、器具等物质保障,确保各项医疗及康复工作措施有效落实。同时,积极联系民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争取社会捐赠支持。针对不同情况,将伤员医疗康复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范围。

三、康复对象

(一)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救治、有康复需求并适合进行康复治疗的伤员;

(二)医疗救治结束后转至康复机构继续进行后期康复训练的伤员;

(三)需要在医疗机构安装假肢、适配矫形器以及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伤员;

(四)在社区和家庭接受康复训练的伤员。

四、康复原则

(一)坚持及早康复。对在医院接受治疗且有康复需求的伤员,及早做好医疗与康复的配合和衔接。

(二)坚持普遍服务。对需要装配假肢或矫形器的伤员,在可能情况下全部装配假肢和矫形器,并根据需要提供辅助器具。

(三)坚持机构主导与自愿参加。选择有条件的康复机构(包括医院的康复科)作为定点康复机构,在伤员及其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康复治疗与训练。

(四)坚持就近就便。对有康复需求而不需住院的伤员,通过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改善其功能,促进回归社会。

五、具体要求

(一)各有关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收治伤员的医院及康复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要注意及早发挥康复医疗的作用,参照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另行印发)开展康复工作,尽力减少因伤致残人员,减轻残疾程度。

(二)卫生、残联部门共同组织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康复治疗与训练的能力与水平。

(三)已经收治或准备接收灾区伤员的省(区、市)卫生、残联部门要组织医疗、康复、辅助技术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赴收治医院,对伤残人员总数、分类、康复需求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拟定康复方案,指导做好伤残人员的医疗与康复工作的配合和衔接。

(四)各有关省级卫生、残联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共同做好伤员从医院到康复机构的转送交接工作,并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对于需要装配假肢或矫形器及使用辅助器具的伤员,各地残联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定,选配适宜的假肢、矫形器,配发辅助器具,并做好装配后的康复服务工作。

(五)对于有康复需求但不需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伤员,可以通过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改善功能,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机构可以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共同做好伤残人员的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工作。

(七)各有关省(区、市)的卫生、残联部门要组织康复专家组对本地区地震伤员的康复工作进行指导。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估,并研究确定下一步工作方案。要做好地震伤员的残疾等级评定,以便伤员及时享受相关社会、医疗保障。

(八)接收地震伤员地区的康复机构,要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设施、增强服务能力,积极做好康复工作。中国残联将支持四川省建立一所以因地震致残伤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现代化、综合性的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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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证券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证券法》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证监发[1999]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
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

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里程碑,标

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由此进入了依法治市的新阶段。为了推动《证券法》的学习、

宣传和贯彻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开展《证券法》学习宣传活动

  要切实提高对《证券法》学习宣传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证券法》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进一步统一

各方面的思想认识,积极培育和发展证券市场;有利于推进证券市场深化改革

和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有利于维护证

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证券市场在经济改革

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江泽民总书记在为《证券知识读本》所作的重要批语中指出:“搞证券是现

代经济中复杂的学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干部和证券工作者务必勤学

之、慎思之、明察之,务必在认真掌握其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

断提高驾驭和正确运用证券手段的本领。”他在今年年初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

干部金融研究班上进一步强调,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

他指出,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的状况,要求全党同志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我

们从事证券监管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大兴学习之风,不断提

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增强分析解决问题和驾驭工作全局的能

力。

  当前,特别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证券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

治市,依法监管的水平。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各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以及广大投资者,也要认真

学习《证券法》。要在了解和切实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认清风险和责

任,做到依法经营,依法运作、依法服务。

  各单位要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从证券市场稳定、规范、健康发

展的高度出发,把《证券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不懈地

开展下去。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搞好《证券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组织好《证券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对于《证券法》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证券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证

券法》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学习和宣传活动收到实效。

  加强领导,是搞好《证券法》学习和宣传活动的保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

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认真进行思想动员,全面安排学习和贯彻、

实施工作,切实抓好各项计划的落实和督促检查。各单位学习和宣传活动的情况

将作为今年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周密部署是搞好《证券法》学习和宣传活动的关键。各证券监管机构既要安

排和组织好本单位干部的学习,也要负责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组织搞好《证券法》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

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证券法》的宣传普及,以确保《证券法》的顺利实施。

  三、积极开展“证券法宣传年”活动。

  为了推动《证券法》学习和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今年确定为“证券法

宣传年”。各有关单位要集中今年上半年的时间对《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

规定进行重点学习和交流,全面掌握立法精神及其对实际工作的要求。各证券经

营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法、懂法、守法宣传普及活动,使广大

投资者提高守法意识。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规划,确保《证券法》的学习和

宣传活动收到实效。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活动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蔡 武

作者简介: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原在江西省丰城市律师事务所工作,现工作于奉新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间先后从事过执行、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等工作。系中华哲学会会员,法律硕士(JM)在读,先后写过多篇理论性学术论文。

[论文提要]
我国当前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而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建立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目标,更应当是司法工作的价值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落实到司法机制上就是要保证司法和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已具备了很好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在制度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和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并且有了健全的律师制度;人们在思想上已普遍对法律形成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司法和谐的构建及其进程。由此,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和司法实际出发,探究一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
[以下正文]
一、公平正义的表述
公平正义是一个恒古至今讨论不息的主题,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正义在中文中指语言文字上的恰当与正确,或对某种理论或学说的纠偏和匡正。比如我国唐朝有《五经正义》、《史记正义》。公平与正义合成一个词,叫做公正。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公平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道德、法律、政策等)及正当的程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正义则是公正的理念,包括社会、政治和法律上的正义等。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何谓公平正义,在近现代理论史上有着很不相同的理解。马克思认为诸如“公正”、“平等权利”等一类观念,都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处在不同经济地位上的人,对特定利益格局是否公正会有不同的判断。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此表达的尢为清楚。马克思强调要从经济关系出发来看待包括“公正”在内的观念。而罗尔斯从设想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即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公平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是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为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是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我国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坚持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司法和谐的进程中处于十分关键和基础的地位。这就要求在司法当中,应当坚持宪法至上和法制统一原则,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公平处理和规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我国当前所存在的社会公平与正义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化体制是社会不公平产生的根本的原因。由于城乡分割格局的长期存在,农民工进城务工普遍面临着待遇偏低、劳动时间过长、工作环境恶劣、社会保障不全、合法权益屡被侵犯等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农民工虽身在城市,却多为“过客”,无法享有应有的公正待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是造成社会不公平的另一重大原因。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住房保障等等,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休系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覆盖面较窄,失业保险、低收入阶层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对滞后,社会统筹层次低,且标准不统一。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的缺位,以及司法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司法的腐败是造成社会不公平正义的又一重大因素。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频乃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均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道不甚通畅,司法保障机制的无法实现,公平正义还停留在纸上。市场本身的不完善和其自身缺陷,造成初级分配许多不合理的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本身的不完善和市场自身的缺陷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中国的收入差距越来越悬殊的基本根源是市场体制不完善的结果,让我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失去了其应有的经济和政治基础。诸如此类,使得我国目前在公平正义的实现上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第一,受国内需求严重影响,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问题成为长期制约我国经济增长的瓶颈。低收入群体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很大程度上脱节,这使得在社会分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社会公平正义面前显得与我国社会体制格格不入。
第二,在社会CPI急速高涨的情况下,工作和生产效率、失业问题随之而来,资源分配极为不公,使相当一部分资得源不到利用,影响宏观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中国教育的城乡差异、区域差异明显,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资源比例严重失衡,这些不公平不正义因素的存在不利于社会成员人力资本的整体提升。现行的医疗体制中因身份或户籍等的不同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屡见不鲜,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去甚远。
三、现代社会公平正义主要内涵
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体现出不同的时代内涵和特征。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特征,有着特定的时代内涵:
第一,权利义务公正。公平正义首先意味着社会主体要在权利义务上公正,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并应履行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也就是要求社会制度的(或非制度的)安排给每个社会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应是公正平等的,它要求劳动、受教育、择业等的权利和机会不能受出身、种族、性别以及资源占拥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同时对应的与之相适应的义务也应相应对等。
第二,机会公正。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确保机会均等,这是实现权利义务公正的前提。机会公正从有利于挖掘、发挥出每个人的潜能的要求来看,意味着要满足人的不同层次需要和不同层次不同人的需要,是一种立体网络型的公正平等。它不但要求社会多提供机会,而且要求社会制度要保证所提供的机会是公正均等的。
第三,程序公正。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程序应当是公正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机会公正和权利义务公正,才能保证效益的提高和增长。也就说政府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程序面前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公正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公正平等的程序。
第四,效益公正。在市场经济中,公平正义要以效益为前提和基础的。也就是说,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是要以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即必须与效益联在一起。抛开效益而言的发展和公正,显然是没有意义的。一方面,效益决定公平正义,效益的水平决定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另一方面,效益又来源于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就难以有效益。这样,就自然形成了市场经济的一种新的公平正义理念———效益公正(实质上就是竞争公正和发展公正),是对整个社会而言的公正,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
第五,资源分配公正。在当代,人们通常是以社会资源(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资源)的分配合理与否作为评判社会公平正义程度的直接依据,这样,资源分配公正就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内涵和终极层次。分配公正与否,不仅关系到效益的高低,而且对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护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实现资源分配上的公平正义,有赖于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的建立,其中制度和政策作用尤为重要。
第六,社会保障公正。在当今社会,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很有必要建立、健全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尤其是对弱势群体,以及缺乏参与社会选择、社会竞争能力----也就是劳动能力因客观机体原因有所限制的人和遭遇各种灾难的人,政府和社会应当提供保障,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保障公正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义务,而且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上述公平正义内容是相互联系,互为一体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公平正义体系。我国目前面临收入差距扩大等突出问题,资源分配公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须高度重视社会资源分配问题。在调节过程中,在构筑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和社会道德基础的同时,尤要重视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使公平正义最终建立在权利公义务公正、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和效益公正的基础之上。总之,司法和谐的核心是发展社会公平正义。
四、如何在我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虽有较大发展,但在相比国际上发达国家而言仍然较低的情况下,我国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需要从社会的各个层面上去努力。
(一)国家制度和政策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根本保障。
从政治层面而言,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要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他们的利益诉求;在谋发展、搞建设时要综合考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并顾及不同阶层、不同群众具体利益;对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与法规,在条件成熟时要逐步加以清理和调整;在政策措施出台之前,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考虑到群众的利益;对个别部门侵害群众权利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防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
(二)追求实现司法公正,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要求。和谐社会要求的不是简单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这里的良法应当是在技术上表述科学完善,在实质上适应社会发展,在价值上符合公平正义。
从法律层面上讲,公平正义要求司法机构必须坚持公民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秉执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坚持:1、合法合理原则,各级司法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2、及时高效原则,司法机构必须以高度负责、及时高效地处理每一起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公平正义;3、程序公正原则,在司法活动中,只有通过法定程序让人民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让诉讼过程成为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以增强社会和群众对法律裁判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三)改革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在机会公正的起点上体现和贯彻公平与正义。并从经济层面上来解决因非公平正义所呈现出的问题。
主要是需要重视进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在就业、保障及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着的一些不公正的做法。但部分地区目前仍然存在有悖中央精神的一些忽视农民工文化权利的现象。对此,必须引起重视并迅速加以改变。从经济上来实现公平正义就是用经济手段(如财政、税收等)调节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使财政向农村、不发达地区和弱势困难阶层逐步增加扶持力度。使之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而逐步缩小。
(四)树立科学的公平正义观,让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中理解和贯彻公平正义理念。
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源泉。在进行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才能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
总之,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追求社会公平就是要实现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 廖申白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沈宗灵著 《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4、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蒋兆康,林毅夫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