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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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人[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农机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农机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要求,为深入开展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农业部结合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了《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级渔业和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落实责任,堵塞漏洞;要注重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农业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附件:1.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2.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切实打击违法渔业生产行为,狠抓薄弱环节,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加大安全基础建设投入,着力解决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针对今年以来渔业船舶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掌握规律,坚决遏制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势头,实现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汛期安全生产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中,要对本辖区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及部位进行检查,要重点加强对渔业船舶、渔港和渔民特别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渔船船东或船长)的检查。

  二、督查内容

  (一)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投入情况;汛期和台风季节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制定、落实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渔船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三证”)情况;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配备情况;进出渔港申请签证情况;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船遵守船舶航行作业各项安全规程情况。

  (三)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岸台通信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通信联络、信息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运行情况;进出渔港航道畅通、航标导航助航情况;渔港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渔港系泊渔船安全值班及防风、防火、安全保卫等规程执行情况。

  (四)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船员参加职业安全技能培训情况;船员持证上岗及安全生产技术实操情况;渔业船员人身保险及渔船财产保险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地方自查和督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集中回港停泊、汛期、台风多发期等实际,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督查。检查和督查的覆盖面要不少于本地区1/3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渔船船东)和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要及时总结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梳理存在的矛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治理查出的隐患。

  (二)农业部督查

  农业部将于2008年5至7月分3次派出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督查组,对沿海6省渔业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至少要督查2个重点渔区、2个渔业乡镇或重点渔港。

  第一组督查时间:5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东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浙江省、福建省。

  第二组督查时间:6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政指挥中心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黄渤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山东省、河北省。

  第三组督查时间:7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船舶检验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南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督查通知另行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要针对渔业生产高风险的特点,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将专项督查工作抓紧抓好,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督查重点,坚决治理隐患。要针对汛期和台风季节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高发的特点,督促各地、各单位加强值守应急工作,抓住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彻底排查隐患。要结合“护渔2008”和休渔管理专项行动,重点开展海上作业渔业船舶、渔港和锚地停泊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员安全生产、防灾应急能力等的隐患排查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加强宣传沟通,共同推进督查。要将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与“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面向渔区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信息专报制度,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辖区开展渔业百日督查的进展情况。

  (四)及时做好总结,巩固督查成果。要系统梳理督查反映出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渔业安全的治本之策,进一步落实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和监管制度,加快渔业安全技术进步,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努力推进“平安渔业”建设。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于2008年5月底、6月底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以及7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我部渔业局(地址: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电话:010-64192994,传真:010-64192929,E-mail:boffad@agri.gov.cn)。

  附件2:

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加强农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内容

  (一)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农机部门、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农机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情况。

  (二)各地建立与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农机事故及责任追究情况;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与演练情况。

  (三)各重要时段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等一般农机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违法载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法改装等重大农机安全隐患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三、重点地区和时段

  督查的重点地区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拥有量较大的地区;近年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农机事故起数呈上升趋势的地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作业、转移较集中的场所。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作业前的检修之际,加强督查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三夏”和“双抢”等重要农时季节,督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四、督查方式

  此次督查采取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重点农时季节分层次进行。

  (一)5月份,各县级农机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对辖区内农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各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类农牧渔业生产单位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进行自查。各县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乡镇。

  (二)6月底前,各省级农机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组织地(市)级农机部门结合农时季节对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各省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地(市),各地(市)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县(区)。

  (三)农业部于2008年5月至7月,派出4个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督查组,结合春耕、“三夏”和“双抢”等重要农时季节,对华东、中南、华北和西南等地区的部分省(区)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均由司局级领导带队,至少督查2个省(区)。督查通知另行下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对农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此次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农机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进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的精神,结合当地农时季节和农机作业特点,加大重点地区督查力度;积极发动基层农机部门干部职工在重要时段深入开展督查工作,全面推进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三)强化宣传,及时总结。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集市活动、宣传栏和发放安全知识读本、挂图及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结合当地农时季节和农机化生产特点,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增强广大农机手做好农机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积极总结推广。请各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分别于2008年5月底、6月底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以及7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地址: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电话:010-64193363,传真:010-64193308,E-mail:njhjg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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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2]22号


自农业部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以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扎实开展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监督管理工作,为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地区仍存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投诉渠道不畅通和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不利于我国农机化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的重要意义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是农机化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机化进程加快,农机品种数量大幅增长,运用领域不断拓展,农民对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等要求越来越高,对提高农机投诉监管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越来越迫切。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有利于掌握农机产品质量信息,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机化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认真受理、及时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努力提高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水平。
二、全面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
各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明确承担农机质量投诉监督职责的处室(科、股)或单位,建立农机质量投诉工作制度,健全部、省、市、县四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要向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充实相应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配置电话机、传真机、上网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农机质量投诉受理窗口或场所,开通农机质量投诉网络平台或热线电话,不断拓展投诉渠道。各地要在农机经销场所或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方便农机用户投诉。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作为农业部的农机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要主动加强对各地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业务联系,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开设专栏,公开各地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信息。
三、进一步明确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处理的工作原则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于“三包”服务期限之内的农机质量投诉,一般由销售该农机的当地投诉监督机构负责处理。对于跨行政区域或越级投诉的一般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单位可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转由当地投诉监督机构处理,但仍负有本案件的督办和答复责任。当地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处理结果。农机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不得以受理或调解的名义,向投诉方或被投诉方收取任何费用。各投诉监督机构要对电话、信件等投诉材料做好登记,认真审查,按要求及时受理和处理,做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回声。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投诉,投诉监督机构要加大协调力度,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积极促成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达成解决方案。
四、认真落实农机质量投诉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投诉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受理投诉的农机产品信息、用户诉求和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总结分析,按季度报送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监督机构。各省级投诉监督机构要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分别将一、二、三季度农机投诉信息汇总上报;在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投诉特点、工作成效、对策建议等。对于单次10个用户以上、不同用户在同一作业季节累计投诉超过10次的群体性投诉或有人员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各级投诉监督机构应立即上报,不得瞒报和漏报。
五、积极推进农机质量投诉工作信息化
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以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为平台,负责建立和维护“农机质量投诉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有关农机质量投诉信息的汇总与分析,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活动。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机质量投诉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在今年第三季度前,各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全面使用该系统,并认真按照系统设定的文本格式、统计表格等要求,按时填报有关农机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农办机〔2012〕2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04/t20120412_260071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七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七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7年6月21日 生效日期1967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六七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匈、俄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有分歧的时候,应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石   生            哥 德 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