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54:51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8〕24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性会议、展览活动的奖励或资助;

  (二)会展业宣传和会议、展览项目申办的支出;

  (三)会展业基础性工作的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包括投洽会、台交会等)不在此列。

  获得本市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助。

  第四条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下称市贸发局)是市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负责我市专业性会议、展览活动的奖励或资助申请的审批以及会展基础性工作经费的使用;会同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厦门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会同市贸发局、市会展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下称市会展办)是市政府会展综合保障协调部门,负责我市会展宣传、会展申办资金的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为我市推动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会议奖励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国内大型会议:

  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会议安排住宿五星级宾馆:

  住宿人数达400-70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700-10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到及超过10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住宿四星、三星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0.6和0.3的系数折算成五星级住宿人数。

  (2)会议安排住宿四星级宾馆:

  住宿人数达700-100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1000-15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到及超过15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1.7和0.5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住宿人数。

  (3)会议安排住宿三星级宾馆:

  住宿人数达1500-250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2500-35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到及超过35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3和2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

  2、国际性会议

  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200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3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300人(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展览奖励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奖励项目:

  用于招揽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展览规模达13000平方米(650个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展览规模达20000平方米(1000个展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展览规模达30000平方米(1500个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申请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八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展览资助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资助项目:

  用于我市自行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对台或国际性的经贸专业展览会的资助。展览资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有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3、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厦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厦门承办单位的帐户;

  4、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资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5、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6、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资助;

  7、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不在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1、每个展览会资助年限不超过6届,按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资助。1-3届,按每个展位资助5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资助400、300、200元。每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每届展览会申请资助的展位规模需达200、300、400、500、600、700个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资助。

  3、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办展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九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会展业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为:

  (一)宣传经费:用于我市会展业和会议、展览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它宣传费用。

  (二)申办经费: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会展业基础性工作经费为:

  (一)调研: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二)培训: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三)统计: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评估: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五)国际认证: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资助。

  (六)其它工作:用于其它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贸发局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贸发局制订年度会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项目申请单位指:

  1、会议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

  3、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4、其它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二)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贸发局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2、《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局审批登记证);

  4、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5、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7、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8、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9、其它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资助。

  (三)评估申请:市贸发局受理项目申报后,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半个月向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局审批登记证);

  3、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4、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5、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会议项目提供拟到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7、其它相关材料。

  (四)项目核查和评估: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组织对展览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

  (五)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贸发局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资助项目还需提供资助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及住宿安排表、参会人员名片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资助。

  (六)审核拨付。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市贸发局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直接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会展专项资金应纳入市贸发局的部门预算。市贸发局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编报会展专项资金预算,并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会展宣传、申办及基础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办、市贸发局根据经批准的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要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

  市贸发局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会展办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资助、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市会展办追回已拨的会展专项资金。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二)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重大事故的;

  (三)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四)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及相关会议展览场所、酒店,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取消此后三年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136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知识产权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

王正志


  根据研究目的,借助相关经济理论,本报告采用多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区域知识产权指数评价体系。

(1)指标体系设计思路

  在考察区域知识产权指数时,不仅要从静态考虑其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水平,还要用发展的观点去考察今后的发展潜力。所以区域知识产权指数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
区域知识产权指数=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潜力
根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各个环节,我们从三个方面考察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即区域知识产权产出水平、区域知识产权流动水平、区域知识产权经济绩效。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潜力用区域知识产权的创造潜力进行测度。
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区域知识产权产出水平+区域知识产权流动水平+区域知识产权经济绩效
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潜力=区域知识产权创造潜力
如下图所示:


图附件2-1 指标设计思路图

(2)构建区域知识产权产出水平指标体系

  区域知识产权的产出涉及总量、人均量、质量、效率、企业产出五个方面:
产出总量:主要选取了专利、商标的申请、授权指标,包括国内、国外两个方面,由于本指标体系是对区域知识产权总体情况的综合研究,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可得性,在此也考察了各地区软件版权合同登记以及农业植物新品种的总体规模。
产出人均量:人均指标是相对指标,比总量指标更能反映各地专利、商标等申请、授权状况的价值水平。因此产出人均量方面选取了四个相对指标进行测度。
产出质量:发明专利一般被认为是科技含量最高、最有价值的专利类型,因此有必要考察其发展情况;只有在有效存续期的专利才具有实际价值,因此专利的有效性是考察其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最有价值、质量最高的部分。
产出效率:有产出就必须考虑产出的效率,单独的“产出”意义不大。根据投入的要素,知识产权的产出效率主要从人才和资本两方面考察。
企业产出:企业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主体,对其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单独考察十分重要,从“企业产出规模”、“企业产出效率”两个方面考察比较合理。

表附件2-1 知识产权产出水平指标结构图
知识
产权
产出
水平 产出总量指数 专利总量指数 国内专利年度申请量
国内专利年度授权量
向国外及港台澳地区年度专利申请量
PCT专利年度申请量
商标总量指数 年度商标申请量
年度商标注册量
软件版权合同登记总量指数 年度软件版权合同登记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总量指数 年度植物新品种申请量
产出人均指数 专利人均指数 万人专利申请量
万人专利授权量
商标人均指数 万人商标申请量
万人商标注册量
产出质量指数 发明质量指数 万名就业人员发明专利年度申请量
万名就业人员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
国内发明专利年度申请量比重
国内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比重
专利有效性 国内专利有效量(五年以上)
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五年以上)

关于印发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2005〕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经济环境,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应当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1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标底、评标办法等进行备案;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黄山区、徽州区、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可以设立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区县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程、黄山风景区1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市监察、发改委、建设、工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市发改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严格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市行政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
(二)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工程建设资金、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四)工程项目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等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标申请已经市招投标办核准。
第十条 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通过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及有关媒体公开发表招标公告,进入本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由业主单位和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资格预审后,确认参加投标单位,由业主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邀请招标: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安徽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预算、财务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标底的能力;
(四)有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项目进行肢解招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并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三)建设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5日前报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招投标办会同建设单位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建设单位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发标会,向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招标文件备案,不合格的不予参加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设附加条件;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15日内组织答疑会,答疑会议纪要经招标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三)不得私拆标函,不得明招暗定或先定后招。
第十五条 招标可以编制标底,作为评标的尺度和依据,一个招标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和经评审后合理低价中标。标底在招标主管部门、市监察局或业主主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必须密封送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标底的编制、审定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密。泄密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标底编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底的编审以招标工程承包范围的设计图纸招标说明书、招标答疑会纪要及书面补充说明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根据现执行的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制定。
(二)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主要材料的用量。工期天数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以及已经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及营业执照允许的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业绩:
(三)施工装备;
(四)管理水平和项目经理证书及项目经理业绩。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说明、工程名称、范围、报价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和开竣工日期;
(二)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配备;
(三)对招标文件确认;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以及临时设施安排。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原标书中的相应部分。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单位解释;
(二)对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无法接受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
(三)投标书应于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传达招标单位,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招标单位不予受理;
(四)投标单位中标后,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和挂靠,发现有转包、分包和挂靠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业主有权选择中标单位。
(五)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时,须依据有关规定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竟标、不得恶意压级压价、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互相围标、串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技术函和商务标未分开密封装袋,技术标含有商务标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在评标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家评委库,专家库拥有一定数量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可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市建委分期组织专家库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方面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建筑工程专家库评委库可与市发改委的专家库联网,实行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所有投标单位的标书为废标的,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各种评比奖项不得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其他资金来源依法招标的项目,在定标时参照本定标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5天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任何一方在限期内借故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责任方应依法赔偿对方损失。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应招标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 原《黄山市报建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