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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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暂 行 办 法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武陵源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保障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核心景区通行的机动车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核心景区内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以下简称直属二大队)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通行证的核发原则



第四条 核心景区公路为景区环保车客运专线,其它机动车辆必须由直属二大队核发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证后才能在核心景区通行。

第五条 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证分《景区机动车辆长期通行证》(以下简称《长期通行证》)和《景区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以下简称《临时通行证》)两种。《长期通行证》有效期1年,期满后由车主单位申请,发证单位审验换发。《临时通行证》由发证单位在通行证上注明通行时段和有效期,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六条 警(保)卫车队,凭接待手续直接进入核心景区。

第七条 核心景区管理机构(中湖乡政府、天子山镇政府、各景区办事处、管委会、派出所、保护所)的车辆以及常年在景区工作的交警巡逻车、旅游质量监察车、银行运钞车和垃圾清运车核发《长期通行证》。

第八条 核心景区内旅游企业的办公车辆核发《长期通行证》(各单位限2辆)。

第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拥有的车辆因执法、救灾、救护、办案的需要,可向直属二大队申领《临时通行证》。

因办案追逃或核心景区内突发性公共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上述车辆向景区门票站说明理由,经登记后可先予放行,事后由景区管理机构或该单位补办证明手续。

第十条 核心景区内居民生活用车(不含摩托车),车主确属景区内世居居民,在证照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经直属二大队核准,办理《长期通行证》。

第十一条 确需进入核心景区施工的工程车,可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三章 通行证的核发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车辆,符合办理《长期通行证》条件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直属二大队提出申请,签订核心景区行车承诺书后,由直属二大队核发。

第十三条 核心景区内居民生活用车,符合办理《长期通行证》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景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直属二大队提出申请,签订核心景区行车承诺书后,由直属二大队核发。

第十四条 在核心景区施工的工程车,企业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工程所在地景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由直属二大队核发《临时通行证》;个人由村(居)委会报乡镇政府(景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由直属二大队核发《临时通行证》;其它需进入核心景区为核心景区旅游企业(或个体经营户)送货的车辆,经旅游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所在地景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由直属二大队核发《临时通行证》。

第十五条 负责签署意见和办理通行证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审核,不得刁难、拖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限时通行及禁行管理



第十六条 核发《长期通行证》的车辆应当遵守核心景区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不得在下列禁行时段内通行:

(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吴家峪口门票站(标志门)至梓木岗门票站内路段6:00至21:00禁止通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站内路段、泗南峪(天子山)门票站内路段6:30至19:00禁止通行。

(二)3月1日—10月31日(“十一”黄金周除外):吴家峪口门票站(标志门)至梓木岗门票站内路段7:00至10:00,15:00至19:00禁止通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站内路段、泗南峪(天子山)门票站内路段8:00至16:00禁止通行。

(三)11月1日—2月28日:吴家峪口门票站(标志门)至梓木岗门票站内路段8:00至10:00,15:00至17:00禁止通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站内路段、泗南峪(天子山)门票站内路段8:30至15:00禁止通行。

第十七条 核发《临时通行证》的车辆,只能在通行证规定的时段内通行。

第十八条 核心景区禁止摩托车通行。

第十九条 核心景区只能由环保客车载客,禁止其它车辆载客。

第二十条 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禁止运输、携带下列物品:

(一)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松材及其制品;

(三)可能认为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

(四)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一条 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禁止运输、携带毒害性、放射性及烟花爆竹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未经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严禁运输任何建筑装修材料。



第五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核发通行证的车辆进入核心景区,车辆所载人员应自觉向各景区门票站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制度,门票站工作人员在放行时应仔细查验证件,执勤交警对进入核心景区车辆放行时应查验其车牌号与通行证一致,并有详细的放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核心景区环保客车营运企业应当增加居民专车运力,开通紧急救援车、核心景区从业人员上下班车及货运车辆。

第二十六条 直属二大队成立核心景区第四中队,加大车辆管控力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所有车辆一律凭通行证进入核心景区[警(保)卫车队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无通行证的车辆强行闯关的,由直属二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不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谎报警情、险情蒙混过关,经监察部门查证属实的,对其单位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核心景区内通行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核心景区管理制度。严禁在核心景区公路沿线和环保车客运站场停车,违者由直属二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已核发通行证的车辆在核心景区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载客或变相载客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并报直属二大队收回通行证,取消该车进出核心景区资格。

第三十一条 已核发通行证的车辆在核心景区内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累计达3次者,由直属二大队收回通行证,取消该车当年进出核心景区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核心景区道路交通阻塞,或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于违规发放通行证、擅自允许车辆进入核心景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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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三秋”农机化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三秋”农机化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当前,“三秋”农业生产正逐步展开。秋收和秋冬种等机械化作业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全年粮食的丰产丰收和来年夏季粮油的收成。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秋冬种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三秋”农机化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三秋”农机化生产工作的目标是:紧紧围绕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主产区的机械化生产,以狠抓水稻、玉米机收,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小麦、油菜机播以及农机抗灾减灾作业为重点,推进作业机具稳步增长、作业水平不断提高、作业市场稳定有序。确保投入机具总量比2008年增加200万台套,达到2800万台套以上;玉米机收水平提高2个百分点,超过12%;水稻机收水平提高4个百分点,越过54%;小麦机播水平提高2个百分点,超过82%;油菜、马铃薯等作物的机械化播种取得明显进展,进一步提升秋收和秋冬种生产机械化水平。各地要把“三秋”农机化生产工作作为当前农机化工作的中心任务,紧紧围绕上述目标,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狠抓措施到位,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农机具完好率、出勤率和作业效率,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协调,全面落实扶持政策

  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认真落实好购机补贴政策,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补贴政策的实惠不折不扣落到农民手中,确保补贴机具在“三秋”中发挥作用。积极协调,落实好对农机作业服务和农机维修免征所得税和跨区作业免费通行政策,积极争取作业补贴、机具更新、信贷支持等扶持农机化发展政策。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优先、优惠、便利供应,确保物资及时到位。

  三、优化服务,大力推进跨区作业

  以水稻、玉米跨区机收为重点,推动秋季农机跨区作业由机收向机耕、机播等领域拓展。扎实做好跨区作业证发放、作业供需协调、机手培训、技术指导、信息引导和接待服务等工作。抽调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帮助和指导机手维修和保养机具,保证机具以良好的状态投入作业。密切部门配合,严格市场管理,保持供需平衡,促进机具顺畅转移、有效作业,保持机手收益平稳。有关省份要针对北方部分地区作物生育期明显比往年推迟、适时收获时间紧的情况,强化跨区作业组织调度,开展场县共建,推进区域协作,充分发挥农机抢收、抢种的作用,确保颗粒归仓,适时播种。

  四、狠抓培训,积极推广农机化新技术

  今年,我部制定了《“三秋”农机作业技术要点》,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因地制宜开展技术示范、培训和指导,大力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化肥深施、机械深松、精量播种、秸秆还田、节水灌溉、高效施药等节本增效新技术、新机具,促进农机农艺结合,切实提高“三秋”农机化生产科技水平。要大力宣传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加强作业质量监督,推进优质优价,加速新技术推广。今年秋冬种要搞好旋耕、播种机的镇压器配套,突出解决播种镇压问题,保水保墒,提高播种质量和抗旱能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农机手操作技能,保证技术到位率。

  五、强化引导,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积极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投入“三秋”生产,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抓好农机防灾减灾。大力组织推广订单作业、承包服务、“一条龙服务”、“套餐服务”,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提高跨区作业效益。要充分利用“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信息服务平台和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生产作业进度和柴油供应、作业价格、天气等相关信息,加强信息引导。特别要组织合作社、作业队等积极开展帮扶,为农村军属、烈属、孤寡困难户、缺少劳力的农户和灾区受灾户提供优先、优惠作业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立足于防大灾、抗大灾、救大灾,各地要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开展农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及时组织农机作业队,开展抢收抢种、病虫防治、提水灌溉、抢排积水、抢修灾毁农田、抢运救灾物资等抗灾救灾应急作业,当前要进一步组织农机抗旱,充分发挥农机在防灾减灾中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监管,切实维护作业安全

  深入全面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加强“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结合“三秋”农机化生产特点和“国庆”等重大节日安全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农机手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推动农机作业快速、高效、安全开展。各地要密切与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严格查处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处理农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加强公路养护巡查,保证路况良好、畅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的安全转移和作业创造有利条件。当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的精神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09]36号)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好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国庆60周年和秋季农机化生产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七、做好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启动“三秋”机械化生产作业进度统计工作,作业期间每周一周四向我部报送秋季农机作业进度统计表(附件)和工作动态,及时准确反映各地工作进度和成效。要密切与新闻媒体合作,认真组织策划“三秋”农机化生产宣传报道,捕捉新闻焦点,挖掘新闻题材,培育宣传亮点,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广泛报道“三秋”农机化生产的工作动态、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大力宣传玉米机收、油菜机播等农机化的新亮点,宣传农机化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灾害能力,保障粮食丰产丰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为“三秋”农机化生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三秋”农业机械作业进度统计表下载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90916346917456438.doc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诉金星电脑工程公司借款纠纷案中有关外汇额度问题的答复

外汇管理局


关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诉金星电脑工程公司借款纠纷案中有关外汇额度问题的答复
外汇管理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你院1995年7月17日来函收悉。现就中国北方工业公司诉金星电脑工程公司借款纠纷案中涉及的归还外汇额度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91)汇管检字第66号处罚通知书中对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私自为金星电脑工程公司垫付外汇额度二十四万零五百六十四美元额度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理,要求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及时收回所垫付的外汇额度。在目前外汇额度取消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统一按
债权债务发生时国家规定的外汇额度调剂价格折算人民币予以清偿。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