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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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09〕7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国资委《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行)长、副董事长、副书记、副经理、副厂(行)长、纪委书记及其他班子成员。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成立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的依据是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类考核方式。

(三)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四)科学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公开监督原则。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待年度终结时统一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考核期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目标、内容;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包括经营目标、工作目标和共性目标三个方面内容。具体目标如下:

(一)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当年和任期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目标、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

(二)市委下达的党组织建设目标。

(三)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维护稳定目标。

(四)市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

(五)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六)市政府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

(七)市政府下达的劳动保障目标。

(八)国企改革重组任务目标。

(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十)利润总额:是指三年和当年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利润总额。为考核利润总额的真实性,要审核企业所得税上缴情况或分红情况。公用企业,当年政府已行文给予补贴而不到位的,在考核时视为利润。

(十一)融资目标、债务偿还履约率和投资回报率。(投融资企业考核)

融资目标:是指当年和任期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采取政信合作理财产品、私募股权基金、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多种融资方式取得的资金。

债务偿还履约率:是指按时还本付息额与应归还本息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

债务偿还履约率=按时还本付息额÷应归还本息额×100%

投资回报率:是指对外投资项目达产期年度利润或任期利润占投资总额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投资回报率=对外投资项目达产期年度利润或任期利润÷投资总额×100%

(投资总额是指企业当年和任期对外投资,企业为了发展和投资目的,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以购买有价证券等方式向企业外部主体进行投资的总和。)

(十二)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两项考核目标。(除投融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考核)

(十三)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完成率:是指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十四)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大责任目标。

(十五)市国资委下达的其他责任目标。

对“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目标、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大责任目标”由市政府目标办确定考核内容,并按百分制考核打分。

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劳动保障”目标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考核内容,并按百分制考核打分。

对其他目标任务由市国资委确定考核内容,并按百分制考核打分。

各考核目标、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八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核定年度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考核目标(原考核企业)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一年度考核目标实际完成值的较高值,且利润总额按市政府每年提出的经济增长速度增长。核定任期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企业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实际完成值。

(二)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九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要事项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等手段,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结合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等进行年度跟踪检查。

第十条 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一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的次年3月底以前,依据由市国资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和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市国资委依据由国资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经营业绩奖惩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目标奖和效益奖。年度薪酬的计算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采取四舍五入法。年度薪酬=基薪+目标奖+效益奖

(一)基薪的确定

市属企业按照管理分为三类:市管企业为一类企业,基薪8万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为二类企业,基薪7万元;其他部门管理企业为三类企业,基薪6万元。

(二)目标奖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对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目标奖。

目标奖计算公式为:

目标奖=目标奖基数×年度考核目标完成率

(年度考核目标完成率≤100%)

年度考核目标完成率=年度考核目标实际得分之和÷相应年度考核目标基本分值之和×100%

(三)目标奖基数的确定

目标奖基数根据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额)、税金、在岗职工人数、融资额划分为八档,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

(四)企业负责人的效益奖与利润总额挂钩。

效益奖的计算:采用分段计提的方法,利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效益奖按利润总额的1%计提;利润总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效益奖按利润总额的0.8%计提;利润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效益奖按利润总额的0.25%计提,实行上不封顶。

金融企业的效益奖,参考省内同行业的利润和薪酬水平。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收入的12倍。

第十五条 对在自主创新、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对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企业上市及企业生产经营实现跨越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报请市委、市政府颁发特别奖。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第一年发生亏损扣企业负责人目标奖的10%;第二年继续发生亏损扣企业负责人目标奖的20%,同时给予黄牌警告;第三年仍不能扭亏为盈的扣企业负责人目标奖的30%,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班子调整。

第十七条 对出现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市国资委业绩考评委员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行)长的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他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8,企业可根据副职的责任和贡献大小作适当调整后纳入责任书中考核。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的兑现

(一)基薪由企业按月平均支付。

(二)目标奖按考核结果当期全部兑现。

(三)效益奖的8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认后当期兑现,对年度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组织专项审核。效益奖的2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根据审计结论及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给予兑现。

当企业负责人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全额兑现考核期内积累的预留效益奖;当企业负责人完不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按下列公式予以扣减:

应扣减的效益奖=考核期内积累的预留效益奖×(1-任期考核目标完成率)

任期考核目标完成率=任期考核目标实际得分之和÷相应任期考核目标基本分值之和×100%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管理

(一)效益奖的20%由市国资委设立专户管理,并建立明细帐户。

(二)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领取薪酬方案以外的其他任何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经批准在相关企业兼职的,不得再领取薪酬和津补贴。

(三)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五金”按贵阳市有关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份,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份,由企业支付。

(四)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六)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目标奖和效益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停发目标奖和效益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目标奖和效益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企业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影响经营业绩责任书正常执行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亏损企业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06〕94号文)。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也要执行国家对金融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参股企业中符合本办法考核范围的国有股权代表,由其提出考核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

第三十条 各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二级企业或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施行。筑府办发〔2005〕12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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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

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试行)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试行)
1993年2月17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规范
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核定广告经营范围,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此标准及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
广告经营者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标准:
(一)综合型广告公司
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代理人员,设计、制作人员,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二分之一;
4.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具备了解国家进出口政策的有关人员、翻译人员,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二)广告设计、制作公司
专门从事电视、霓虹灯、灯箱、路牌、印刷品、礼品等广告设计、制作的公司。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一;
4.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三)兼营广告的企业
1.具有发布媒介的兼营广告的企业,指经营书刊、音像等出版物的单位及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商场、宾馆、饭店等。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媒介、经营机构和经营制作场所,经营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及财会人员;
(4)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兼营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指利用企业自有的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服务的企业。
资质标准:参照广告设计、制作公司的有关资质标准。
(四)兼营广告的媒介单位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场(馆)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期刊社、体育场(馆)、文化馆等。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媒体);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一般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设备;
4.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可兼职);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五)个体广告经营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资质标准:
1.具有一定的广告专业技能;
2.熟悉广告管理法规,有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流动资金,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六)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
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除应具备综合型广告公司或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2.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3.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4.能够为中方合营者培训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人员和经营管理等广告专业人员;
5.投资总额不低于30万美元。
(七)申请增加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指利用企业自有的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服务的企业。
资质标准:参照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资质标准。

二、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广告经营:指广告经营者进行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活动的统称。
(一)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的内容
1、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而进行的广告构思、创作、编排等活动;
2、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广告作品的活动;
3、发布:通过媒介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活动;
4、代理:指广告代理人(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被代理人(广告客户或其它广告经营者)授权的范围内,以广告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直接对广告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广告业务活动。
(二)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的用语(示例)
1.综合型广告公司
例:名称:××广告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
2.设计、制作广告公司
例:名称:××(电视)广告制作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外电视广告,代理自制广告的发布业务。
3.广告兼营企业
(1)具有发布媒介的广告兼营企业
例:a名称:××(音像)出版社
经营范围:利用其出版的(录音、录像带)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和外商来华广告。
b名称:××宾馆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和外商来华广告。
(2)兼营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
例:名称:××包装装潢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外(××)广告。
4.兼营广告的媒介单位
例:a名称:××电台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广播广告业务。
b名称:××电视台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电视广告业务。
c名称:××报社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报纸广告业务。
d名称:××杂志社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杂志广告业务。
5.个体广告经营户
例:名称:××户外广告服务部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路牌)广告。
6.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
例:a名称:××广告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
b名称:××电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外电视广告,代理自制广告的发布业务。
7.申请增加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例:名称:××影像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外(电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