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罪/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56:49   浏览:9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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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罪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闹得沸沸扬扬的四起销售假冒“燕京啤酒”商标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进行了宣判。主犯张××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其他几名从犯和销售假商标者也分别被处以3年到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张××先后多次分批向赵××、李××、孙××、康××等人购买总计400余万件非法制造的燕京啤酒注册商标标识,并从山东德州、菏泽等地运到北京。后张××又伙同其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等地,将上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成套销售给杨××、王×等人,除从张××暂住处扣押以及从莲花池客运站截获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外,其余100余万件均已对外销售。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构成比较好理解,不做详细的解释。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几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涉及商标的犯罪有三种,处罚的依据却各不相同,与假冒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不同的是本罪量刑的依据有三个:1、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2、非法经营额,3、违法所得额。三个罪又有其相同点,就是根据非法经营数额的量刑是一样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以上案例中被告人非法制造的他人商标标识达到40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所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还有一个问题请注意,本罪是选择罪名,如果只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那么构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罪,如果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商标标识,构成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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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
国务院[1958]0号

1958-06-03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规定如下:
  北京市      15%    江苏省         16%
  上海市      17%    安徽省         15%
  河北省      15%    浙江省         16%
  山西省      15%    福建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16%    河南省         15%
  辽宁省      18%    湖北省         16%
  吉林省      18.5%   湖南省         16%
  黑龙江省     19%    江西省         15.5%
  陕西省      14%     广东省         15.5%
  甘肃省和宁夏自治区14%    广西壮族回族自治区   13.5%
  青海省      13.5%    四川省         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    贵州省         14%
  山东省      15%    云南省         14%
  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行规定。
国务院

一九五八年六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声明的决议

(1958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十二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鸟丘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三)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四)以上(二)(三)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台湾和澎湖地区现在仍然被美国武力侵占,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的非法行为。台湾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地区,这是中国的内政,不容外国干涉。
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