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案看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26:56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公司案看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

案例回顾
××公司为北京市著名的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的装修公司,2002年,北京市版权局先后两次发现××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美国Autodesk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3ds Max 3.0,3ds Max 4.0,3ds Max 5.0,AutoCAD 14.0和AutoCAD 2000,向该公司发出警告。之后,北京市版权局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警力配合下,分三路对××公司的9个经营点全面进行了著作权执法检查并做了公证。2003年,北京市版权局对该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27万元人民币的决定。其后美国Autodesk公司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立即停止对Autodesk公司以上软件的侵权行为,并在《北京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Autodesk公司赔礼道歉,赔偿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赔偿Autodesk公司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2250元。
本人经常接到咨询电话,询问软件最终用户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该案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由于赔偿数额比较高而受到普遍的关注。下面将结合本案详细分析软件最终用户在我国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软件最终用户是否承担责任的争议
我国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后立刻引起广泛的争议,大多数人认为我国不具体区分最终用户是个人还是单位,一律承担侵权责任是对软件保护过了头,高出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有人提出三个台阶说,认为不应当不分青红皂白将最终用户侵权责任延伸到个人用户……学术上的争议归争议,最终还是现行法律规定为准。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最终用户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将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用户侵权应当承担那些责任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最终用户侵权应当承担三方面的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责任主要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刑事责任是要判刑的,一般在七年以下,并且判处罚金,罚金多少并无非常具体的规定。
这三种责任是叠加的,也就是侵权后可能同时要承担这三种责任。象××公司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后,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那些
  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所以民事责任是大家最为关心的,下面就详细分析,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软件最终用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一般就是要求停止使用侵权软件;赔礼道歉,一般根据原告的要求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道歉信。在该案中法院判决××公司在《北京晚报》上刊登道歉信。对于最终用户侵权方来说,这些责任似乎无关紧要。

二、赔偿损失
(一)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9万元,是怎样计算的呢?
《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有三种: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2、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3、“法定赔偿”,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三种方式应当是有顺序的,首先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赔偿以依据,再考虑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就按“法定赔偿”。
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权利的损失很好计算,侵权人使用了多少个侵权软件,代表权利人少卖了多少个软件,这就是他们的损失。那么赔偿数额就按软件正版市场价格乘以侵权软件数。××公司的赔偿数额就是这样计算的,他们使用的软件价格比较高,所以赔偿的数额比较大。

(二)承担合理的费用
在该案中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合理费用3万多元,依据的是《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是著作权侵权赔偿与普通民事赔偿不同之处。合理的费用在诉讼实务中通常包括这些:
1、举证的费用
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比较困难的是举证,要证明别人使用的是侵权软件,需要进入别人单位检查软件的使用情况,这必须要借助政府机构的力量。软件极容易被删除,所以一般要带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这些都是要费用的,这些费用比较容易被视为合理的开支。

2、律师代理费
打官司是要交费的,诉讼费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聘请律师的费用,一般也可以被看作是合理的开支,由侵权方承担。

作者:王瑜,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址:http://www.srls.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煤矿安全和矿井储量动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煤矿安全和矿井储量动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9〕19号


黄陵、子长、延川、延长、宝塔、富县、黄龙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煤矿安全和矿井储量动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延安市煤矿安全和矿井储量动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与煤炭生产矿井的储量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维护正常的煤炭开采秩序,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规程》、陕西省煤炭工业局《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测是指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所属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生产能力核定、煤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鉴定、煤矿生产图纸的监测、矿用瓦斯监定仪、风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矿井储量动用监测是指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所属煤矿动用储量和回采率进行监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及市属以下证件齐全、基建项目审批手续齐全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四条 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炭生产矿井煤矿安全监测由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动用监测实行分级管理。市属煤矿和生产能力15万吨(含15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的生产矿井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下的由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市煤矿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矿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 煤矿安全的监测

  

   第五条 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矿每年应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第六条 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矿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对市属煤矿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对市属以下煤矿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将结果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矿生产系统发生变化后,应在60日内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不具备自我核定生产能力条件的煤矿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直接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定。核定结果由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第八条 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到具备相关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操作工、井下通风工、矿井泵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电机车司机、采煤司机、井下电钳工等。

  

   第九条 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炭生产矿井应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 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市、县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对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矿填绘的上述(二)、(四)、(五)、(七)、(十一)项图纸每季度进行一次交换,其余图纸每年至少交换一次。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市属以下煤炭生产矿井填绘的图纸每年进行一次抽检。

  

   第十条 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矿应配备自救器、气密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器设备,并按规定进行自检。

  

   煤矿应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和编号、检查内容和结果等,对于报废和超过使用期与存放期的应及时报废、注销。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各矿的自救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一条 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矿使用的瓦斯监定仪、风表、检测系统的各种探头等计量器具应按规定向法定的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和校准。

  

   煤矿应记录瓦斯监定仪、风表、检测系统的各种探头等仪器、仪表的出厂日期和编号与检测、校验记录,并建立档案,对不能修复的仪器、仪表及时报废、注销。

  

   第三章 生产矿井动用储量和回采率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根据煤矿企业填绘的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对煤炭企业动用储量进行分析和计算,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年底要全面核实当年动用的煤炭储量、采出煤量、损失煤量,提交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年度报告,报告经组织抽检、评估合格后,按管理权限报所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引发一般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引发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不按规定对矿用安全仪器、仪表进行登记建档,不按时检定校验的一律不准使用。不按时检定校验,在使用时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煤矿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各区(县)司法局:

为了加强对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现将《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社区矫正干警工作流程图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管理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抽调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劳教干警(以下简称抽调干警)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支重要的专业力量,主要任务是在司法局、司法所的领导下专职负责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

第三条 抽调干警受市司法局、所在区(县)司法局领导,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市监狱管理局和市劳教工作管理局,人民警察身份不变,市司法局负责抽调干警的整体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区(县)司法局、司法所负责抽调干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并为保证其正常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第四条 抽调干警所在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应针对干警工作实际,制定干警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干警工作目标应由目标名称、完成目标的保证措施、达到的标准、完成时间及责任人等内容构成。制定工作目标,要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便于考核、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原则。

第五条 抽调干警在接收工作中及对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它需要着装的情况时,应着警服。遇突发情况,抽调干警应到岗到位,协助公安机关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依法处理,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脱逃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六条 抽调干警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对工作中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主动研究对策,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抽调干警必须听从所在区(县)司法局指挥,服从命令,服从分配,服从管理,团结互助,勤奋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坚持原则,严格执法,举止文明,热情服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各区县应设立一名专职干警领队,干警领队是区(县)干警队伍管理主要负责人,应为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或成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一节 干警领队职责

第九条 参与制定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全年工作计划,协助区(县)司法局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各项任务和目标。

第十条 列席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参加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例会。

第十一条 协助司法局与各部门沟通配合,参与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搜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并报市矫正办。

第十二条 定期与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进行沟通、联系,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做好本地区矫正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本区(县)干警管理,对抽调干警从严要求,大胆管理,督促、检查干警工作、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增强工作实效性。

第十四条 协助区(县)司法局党委(党组)抓好干警党支部的建设,切实履行职责,率先垂范,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分析党员干警思想动态,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和发展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干警职责

第十六条 参与制定本地区全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努力完成制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七条 通过接收、个别谈话、心理测试、家访、查阅档案、社区调查等多种途径,全面、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协助司法所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排查,确定重点人,研究制定对策。

第十八条 协助司法所建立和管理矫正工作档案和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做到有案可查,使档案的内容齐全规范。做好社区矫正统计工作,按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九条 在接收中主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接收工作。

1、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对漏管、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应与司法所、派出所共同进行查找,妥善处置,积极预防各类问题的发生,对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宣讲政策和遵纪守法教育。

2、仔细检查、核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接到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 积极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与社区服刑人员驻地基层组织(亲属)取得联系,签订社区服刑人员《监护协议》。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与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社会工作者联系,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和社会调查,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个案,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补充完善,落实矫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协助司法所做好服刑人员的分类,做好服刑人员初始教育,常规教育,解矫前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做好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矫正制度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按规定完成公益劳动任务。

第二十五条 协助司法所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教,协助司法所与各部门沟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如实填写考核意见,及时向司法所提出奖惩建议,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条 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严格落实解矫程序。对解矫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司法所宣布对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

第二十八条 遵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标准

第二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对符合矫正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率达100%;确实不符合接收条件的,要将原因详细记录。接收登记手续完备,填写详细、规范;接收当日对社区服刑人员谈话记录认真、规范。

第三十条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社区服刑人员一人一档;档案由司法所专人专柜妥善保管,保密措施到位,材料内容齐全、登记详细、归档规范,了解掌握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签订监护协议: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签订监护协议。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居(村)委会干部担任。

第三十二条 制定矫正个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个案,成立矫正小组;每季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考核鉴定;根据具体情况,对矫正个案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走访、报到制度落实,记录完备;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迁居、会客审批手续齐全,登记规范;分类管理措施到位,确保不发生有责脱管失控问题。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按照不同管理类别,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当面教育或活动,记录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心理咨询记录完备。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有序进行,力争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五条 公益劳动: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A、B、C三类人员,按规定督促或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

第三十六条 考核奖惩: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扣分符合规定,审批手续齐全,记载清楚;严格落实考核制度;奖励、惩处符合规定,审批手续完备,奖惩结果及时公示并通知本人。

第三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对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登记,积极协助司法所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三十八条 解除矫正:对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作出书面鉴定,审核材料齐全,按期解除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死亡、收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情况记载清楚。

第三十九条 监督工作:对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民群众的来访、举报、投诉认真接待、及时处理,登记完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时登记,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本岗位职责是对抽调干警进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本岗位职责由市司法局监狱劳教工作联络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