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杨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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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杨 惠 红


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法院正确、及时的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案件,对加快城市改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据中国房地产报报道,目前,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中,只要一拆迁就有纠纷,一有纠纷就有上访,甚至时有恶性事件发生。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处理不慎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在实践中坚决贯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摆在我们审判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处理原则。
法律效果是通过法院的执法活动对社会生活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衡量法律效果如何,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结果能否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社会效果是通过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得以实现,从而使执法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依赖于法院的执法活动得以现实,法院的执法活动是展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台。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统一的,互为因果关系和互相包含的。因为社会效果即法的价值的实现,是立法的依据和驱动力,法律效果的实现,导致法的价值即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一个正确的裁判既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应该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任何两个效果相背离的裁判,都将是错误的裁判。正如肖扬院长所说的,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实际上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也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真正拥护和支持。
然而,法律是稳定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与社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只是一般调整,而不是具体调整。法律既不可能无所不包,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加之成文法的滞后性等等,使得任何法律都存在缺漏和盲区。因此,法律在反映社会关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官的职责和智慧是把两者有效地统一起来,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立法本意、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体现法的公正价值,遵循社会效果的价值取向,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处理原则通常有以下三点:
(一)依法裁判,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公正既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裁判结果的追求,同时,又是社会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评价,因此,公正具有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坚持法律标准,符合社会标准,是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最高境界。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裁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低标准。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裁判只有代表社会正义,反映社会主流,体现多数群众的意愿,才能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真正意义所在。
(二)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法律尊严。效率问题,是肖扬院长提出的新世纪法院工作的重要主题。审判工作效率不仅反映了法律对法院审判期限的要求,更以其丰富的内涵反映出社会对法院裁判及时性的渴望。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树立“时间就是效益”的观念。很多当事人有“官司打得起,拖不起”的想法,反映出当事人对办案效率的期望。案件不能及时审判,会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是对当事人的不公正,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追求司法效率与追求司法公正是一致的,法官判案如果不讲效率,即使最终依法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社会对裁判的评价也会降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亦难以统一。
(三)树立全局观念,维护大局利益。审判工作必须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院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开展审判工作,才不至于迷失政治方向,才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努力提高为大局服务的自觉性与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法院的调节、保护、规范等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运用司法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把司法为民作为检验“两个效果”的标尺。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司法为民这一指导思想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房屋拆迁管理自今尚未立法。法院在适用法律和具体操作方面存在诸多疑惑和分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底开始起草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案件的司法解释,但是,终因房屋拆迁案件情况复杂,司法解释至今尚未出台。法院在这样的一个执法环境和条件下,审理和执行拆迁案件,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有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注重社会效果,力争将“两个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不能孤立办案,机械执法。应该把是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作为检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标尺。
(二)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念,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行政审判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行政审判的宗旨是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把维护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来考虑。2003年,我院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拆迁裁决一案,经审查,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对徐某要求原地回迁、回迁安置价位、附属物补偿等问题没有予以裁决或裁决有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判决撤销了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补偿安置部分的决定。经统计,我院判决结案的房屋拆迁案件中,撤销或改变被告不合法行政决定的案件占60%。通过裁判,保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了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情绪,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善了干群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发挥审判为经济发展、城市改造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良好社会效果的实现。现行法律着眼公正的较多,考虑效率的相对较少。在审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裁决的期限,为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提出。房屋拆迁案件一般时间要求紧,如果少数被拆迁人不拆除房屋,将会影响城市建设,也给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因此,法院在处理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的问题上,应坚持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2001年,我院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裁决一案,被告因征用土地曾与原告产生过矛盾,原告对被告的工作产生了抵促情绪,因而拒绝执行拆迁裁决,由于原告一户房屋未拆除,严重影响了我市“二环路”的建设进度,法院根据被告要求先予执行的申请,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从而使“二环路”建设顺利进行,实现了城市改造的良性循环,法院的执法活动保护了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最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正确运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诉讼矛盾。当前,在民事诉讼中,提倡“多调少判”。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冲突解决的自愿选择,调解结案是社会效果最好的结案方式。在复杂的案件审判中,“两个效果”难于统一时,调解是统一两个效果的最好途径。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涉及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题,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而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了法院的裁判结果是维持或是撤销行政裁决。不管法院如何判决,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均未得到解决,法院裁判后,往往是案了事未了,拆迁当事人之间矛盾依然存在。对此,法院始终坚持以调解为主,通过民事纠纷的处理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法院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拆迁中普遍存在的“补偿机制不合理” 这一焦点,着重做拆迁人的工作,说服其在补偿安置方面适当予以让步,对被拆迁人,法院则深入、细致地做法制宣传工作,客观、准确地了解被拆迁人的思想动态,注意把握在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上做调解工作。如我院在审理湖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宣州分公司申请先予执行李某拆迁裁决一案中,法院两次主持拆迁当事人调解,并通过基层组织协助做调解工作,均未成效,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由于李某年纪较高,家境贫寒,周围群众对李某表示同情,对法院工作表示不理解,为了使法院的工作得到多数群众的赞同,为了减轻贫弱者的经济损失,法院再一次给当事人提供一次协商的机会,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强制执行现场,拆迁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据统计,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经法院调解,拆迁当事人之间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而结案的,结案率达94%。通过调解处理,拆迁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化解了诉讼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机的统一。
房屋拆迁案件是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鉴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与不足,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拆迁案件过程中,要注意积累经验,注重调查研究,要建立、健全交流渠道。作为一名行政审判人员,我们要通过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加快城市改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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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0]59号




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金政发〔2000〕19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金华市医疗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医保处)办理本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遇有职工增加或减少的,应在每月25日前到市医保处办理变更手续。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原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职工及其它职工,原则上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代理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IC卡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基本医疗保险IC卡,并提供有关资料。市医保处接到用人单位申请表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及时制发基本医疗保险IC卡。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医保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通过“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结算,于每月10日前向用人单位收取。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按月缴纳,也可以按季或年度缴纳。按季或年度缴纳的,必须在季度或年度的第一个月全额缴纳本季度或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1996年1月、企业在1997年10月后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中断缴费的),应在2001年6月底前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参保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算起。


第四章 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 市医保处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帐户的金额于每年7月份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暂行规定》实施前已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的,其余额与新帐户金额合并使用。
职工所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帐户金额不予记载。
年度内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划入个人帐户比例统一从次年调整。
第八条 在职职工在市区范围内调动的,凭调动证明到市医保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职工调离市区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收回基本医疗保险IC卡,其个人帐户按月结算后余额按下列办法办理:调入地区已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转入接收地区医疗保险机构;调入地区未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则发给其本人。
第九条 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凭有关文件到市医保处办理中断、终止医疗保险手续,其个人帐户按月结算后的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 职工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及时到市医保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回基本医疗保险IC卡,其个人帐户按月结算后的余额按《继承法》继承。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确定和职工就医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申报、认定分别按市劳动局、卫生局、医药管理局转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须配置相应的计算机设备,与市医保处联网运行。
第十二条 长期在外地工作的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须将人员名单报市医保处。经市医保处同意,可选择2所公立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第十三条 职工门诊治疗,凭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
职工因病情需要住院检查、治疗的,持基本医疗保险IC卡、本人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
职工因专科疾病可直接到市区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四条 因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院治疗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副主任医师填写《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院医务科审核,经主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处核准(目前限转杭州、上海)。
异地转院不得转往中外合资医院、非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社会办的各类专家门诊和诊所。
第十五条 因公出差、准假探亲期间,因病急诊应到附近乡镇以上一所公立医疗机构诊治。如出现多所医院的医疗费单据,必须有医院之间的转诊证明。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应填写《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批表》,附本人病历、诊断证明以及近期的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报市医保处。经医疗保险专家组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本人的意见确定1-2家一级以上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特殊病种门诊一年为一个治疗周期,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个人先自负比例按市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转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经批准转金华市区以外的医院治疗,个人先自负10%。对非因公外出、探亲期间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后,再按上年市区平均每人次住院费用限额结算。实际医疗费低于上年市区平均每人次住院费用的,按实际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个人先自负医疗费不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帐户也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金华市第二医院、金华市第三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参照中医院、人民医院执行,金华市区以外的医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年度医疗费起付标准参照中心医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处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参保人员结清。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院病人的医疗费用结算单等送市医保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医保处每月按定额标准的9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余下10%部分经考核后在年末结算。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末,市医保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定额标准进行结算时,实际支出低于定额标准的,节余部分50%奖给定点医疗机构;超过定额标准的,超出20%以内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负担50%,超出20%以上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负担。
第二十四条 病人出院后在10日内以同一种疾病再次入院,按一人次住院费用结算,而不计两人次。
第二十五条 病人尚未痊愈或好转而中途转往其他医院的,如实际住院天数未超过平均住院天数,按平均每床日费用和实际住院天数单独结算;超过平均住院天数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第二十六条 异地安置,经批准转院等在外就医,必须执行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凭发票、处方、医嘱单、医疗费用清单,定期到市医保处审核报销。
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结算年度内结清,跨年度不再结算。
第二十七条 病人住院过程跨结算年度的,以办理出院之日核定具体结算年度。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劳动局根据市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调整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全国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全国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计价检[2002]1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管理,促进经济增长,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委决定开展全国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检查的对象是: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单位(公司)、2001年以来在机动车辆(包括农用车辆)购买、落籍、使用等各环节,以及路桥向车主的收费。

检查范围是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各地级市。县级市的检查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动车辆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擅自立项收费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2、继续收取国家或省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变换名目收费;

3、对机动车辆安全重复检验并收费,及在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

4、针对驾驶员培训、体检和审验、私车驾驶员管理、机动车辆年检等方面的乱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通过机动车辆违规集资;

7、其他针对机动车辆的乱收费行为。

(二)路桥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站收取通行费;

2、未按规定地域设站,搞一站多点,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收费;

3、收费还贷期满继续收费;收费还贷期限即将届满时将收费权转让给国内外企业继续收费;收费资金未用于偿还贷款,而挪作他用的;

4、将国家投资建设的路桥与贷款、自筹资金建设的收费路桥“捆绑”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收费边建设;

7、将已取消的路桥收费站的收费项目转移到其他路桥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8、路桥建设过程中自立项目收费;

9、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10、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由国家计委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各地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落实。检查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30日,具体分2个阶段进行。

(一) 2002年11月l日至12月25日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对象、范围、内容对收费部门和单位实施直接检查。检查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国家计委将组成工作组到重点地区、重点城市督促指导工作。并对部分地区进行直接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突出检查重点,做好部署组织工作,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要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重点研究检查中反映出的深层次政策问题。为有所重点地研究问题,各地专题研究题目为:西北、西南省(区、市)重点研究西部路桥投资和收入的关系,提出加快西部地区路桥发展的政策性建议;华东、中南省(区、市)重点研究小轿车购买、落籍及使用各环节,一年承担各种费用(用一辆车)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促进消费的对策;东北、华北省(区、市)重点研究小轿车之外其他机动车辆(农用车)、路桥乱收费问题,及加强监管、完善政策的建议。

(二)2002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要对本地的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撰写检查总结报告。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帮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收费和价格管理制度。

四、检查的政策依据

此次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价格法》、《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 ]31号)、《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计价检[1999]210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0]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效文件规定。

五、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要求的具体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消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务求实效。

(二)加强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鼓励和发动群众主动举报乱收费问题;要选择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三)突出重点。鉴于此次检查涉及部门和单位范围广,收费项目、标准多,情况复杂,各地要结合平时所掌握的有关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做到既要全面,不遗漏项目,不留死角,又要有所侧重,突出重点。

(四)严格执法。各地在检查中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抗拒检查、屡查屡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要从重处罚;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全面总结。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此次检查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并按本《通知》指定的重点研究题目,及时写出总结研究报告。报告要有检查的问题(具体表现形式、乱收费事实),有原因分析,提出促进收费政策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和加快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同时,各地要认真筛选本地在此次检查中发现的2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要有代表性,证据、依据等材料齐全,违法主体、收取时间、标准、范围、违法金额等事实清楚,案件要经过逐一核实) 为全面反映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检查成果,请各地同时填写好检查统计报表。报告、典型案例和三个统计表请于12月30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表:一、XX市家庭用XX(车型)小轿车收费情况统计表

二、路桥收费检查情况统计表

三、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检查情况统计表

表一



XX市家庭用XX(车型)小轿车收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期: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个、元

项目



部门


购 买 环 节
落 籍 环 节
使 用 环 节
总 计

符合规定

收费项目
不符合规定收费项目
符合规定

收费项目
不符合规定收费项目
符合规定

收费项目
不符合规定收费项目
符合规定

收费项目
不符合规定收费项目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公安



交通



技术



保险



环保


市政



合计


补充资料: ××(车型)小轿车出厂价格(万元/辆): 本市销售价格(万元/辆):

注:1、表内未包括的部门可据实添加;2、表内所填数字应为每辆车每年的收费数量、金额;3、其它机动车辆、农用车辆收费情况参照此表填写。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表二

路桥收费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期: 年 月 至 年 月 单位:个、万元

项目

城市名称
收费站点数量
收费项目数量
收费金额


备注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市


××市



合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表三

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期: 年 月 至 年 月 单位:个、万元

项 目
检 查

单位数
违法案件数
查出违法

所得金额
经 济 制 裁 金 额
已入库

金额

查 出
已处理
退还用户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合计

机动车辆


路 桥


总 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